正文 第1章 對外經濟活動中的直接投資(1 / 3)

對外直接投資是一個國家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對對外直接投資活動有清楚的了解,需要首先了解一國對外經濟活動的組成;要清楚地勾勒一國對外經濟活動的內容,需要首先定義一國與世界其他地方(即國外)之間的界限;要劃定一國與國外之間的界限,需要從一國國民經濟的邊界講起。

一、一國國民經濟的範圍

一國國民經濟是由一國範圍內的各經濟單位從事的各種經濟活動組成的。一國的範圍如何確定?這關係到一國與世界其他地方(即國外)之間的界限。

一國經濟肯定應該存在於該國的領土範圍內。這就是說,國民經濟的空間範圍與其地理領土範圍具有基本的一致性,比如,中國的國民經濟活動應該發生在中國的領土範圍之內。但是,是否一國領土範圍內的所有活動都屬於該國國民經濟活動?是否有些國民經濟活動是發生在其領土範圍之外呢?要說明這一點,需要引入經濟領土和常住單位兩個概念。

一國的經濟領土(economicterritory)是指由該國政府控製或管理的地理領土。在確定的經濟領土上,該國公民、貨物、資本可以自由流動,不受國界的限製。顯然,一國經濟領土的基礎必然是該國的地理疆域,但是,它並不完全等同於地理疆域。有兩種情況可能引起二者的不一致。第一種情況是一國政府可能會出於外交、軍事、科研或其他目的而在地理疆域之外擁有或控製某些地域,比如駐外使領館、科研站、軍事基地、新聞辦事處及援助機構等,這些都屬於該國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此區域內,人員和各種活動都是受到保護的,因此,我們要將這些區域附加到該國地理領土之上;與此同時,在一國地理領土上,也會存在一些由外國政府擁有或控製的同樣性質的區域,它們應該從該國地理領土裏扣除掉。第二種情況是針對那些具有流動性的設施而言的,比如中國的飛機、輪船可以在中國地理疆域之外作業,但無論如何,圍繞該設施所發生的活動依然屬於中國的國民經濟活動。

在一國經濟領土範圍內存在著眾多的經濟單位,這些單位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政府行政及事業單位等法律或社會實體,但是,隻有這個國家的常住單位的活動才組成了該國的國民經濟。

如何衡量一個單位是否具有常住性呢?如果一個單位在一國經濟領土上擁有一定的活動場所(住宅、廠房或其他建築物),從事一定規模的經濟活動,並超過一定的時期(一般以1年為標準),那麼,就可以認為該單位在這個國家具有經濟利益中心,是該國的一個常住單位(residentunits),也就是該國的一個“居民”。如果不具備上述特征,就被稱為該國的非常住單位(即非居民),其活動不能納入該國國民經濟範圍內。

這裏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確定各經濟單位常住性所依據的標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所有關係,而是該單位所處的位置以及與該國經濟的密切程度。例如,在中國領土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盡管從財產所有上看不屬於中國(而是屬於國外),但由於該企業位於中國經濟領土範圍內並從事長期的經濟活動,與中國具有密切的關係,從而應視其為中國(即企業所在國)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而不是按其財產所有關係將其劃歸國外;同樣,一個國家在其經濟領土外建立的經濟單位不屬於該國國民經濟。第二,時間的長期性在此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比如,那些短期來中國訪問、旅遊的人員,盡管其實際位置在中國,也不能作為中國的常住單位;而中國人員短期到國外旅遊、訪問,盡管是在國外發生經濟活動(比如消費),但仍然是中國的常住單位。

對以上所述加以總結,可以定義,一國國民經濟是由該國經濟領土上的常住單位所組成的。

二、與一國經濟對應的國外

對外經濟活動是指一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即國外)之間發生的各種經濟往來活動。那麼,相對於一個國家的國外是如何組成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