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企業集團
1.企業集團的定義
企業集團(Enterprise Group、Corporate Group、Industrial Group或Business Group)作為現代社會中典型的經濟組織形式起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工業化國家,其最初形態是壟斷財團,用“企業集團”這一概念表述該經濟組織形式則源於二戰後的日本。
關於企業集團的定義,文獻中已有較多表述。如日本學者占部都美認為,所謂企業集團是維持各參加企業在法律上的獨立性,依靠共享資本的效率、營業上的效率或者金融上的效率而帶來的利益,以高水準的維持各企業的經濟效率為共同目的,主要采用股份所有關係、高級管理者派遣等手段結合起來的兩個以上企業的集合形態;李非:《企業集團理論:日本的企業集團》,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頁。日本學者白川清則認為,企業集團是一個動態的範疇,隨著生產要素、技術革新,以及國內外經濟等條件的變化,集團的目標和成員企業等亦發生變化。企業集團並非傳統經濟學上所說的卡特爾、托拉斯、康采恩等壟斷體,它是在今日資本主義階段上正常且自然、必然結合而成的組織體,這就是企業集團的定義;許金水定義企業集團為集團公司乃至由若幹法律上獨立製企業個體,經由某種特殊聯接的結合而形成之具有“集團性”的商業團體;許金水:《集團企業總部對所屬分子企業控製形態之研究——以台灣區集團企業為例》,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92年,第6~7頁。梁磊等把企業集團概括為一些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環境和企業內部組織的變化,按照特定要求和借助某些機製相互結合而形成的企業有機聯合體。梁磊等:《企業集團發展模式與運行機製比較》,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3頁。
盡管實踐中企業集團在一些經濟特征上存在某些差別,但總起來看,可以把它們分為兩大類,即財團型企業集團和母子公司型企業集團。周國來:《戰略基礎:集團公司管控模式設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4頁;裴中陽:《集團公司運營管控》,廣東新華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6頁;趙增耀:《企業集團治理》,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頁。財團型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以金融機構為主,有的也包括工商企業,成員企業環狀持股,集團沒有統一的投資和積累機構,其規模往往龐大,實力雄厚,如日本的三菱、三井等六大企業集團;母子公司型企業集團是以大型公司為核心,通過控股、參股、契約而形成比較密切的經濟聯合體,其大型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的同時又是母公司和控股公司,它們通過控製、協調和影響為數眾多的子公司、關聯公司、協作企業,形成具有共同利益的經濟組織。
1998 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界定了我國企業集團的定義。《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指出,“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此定義把企業集團限定為母子公司型企業集團,是對企業集團的狹義界定。
本文討論的企業集團概念與《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中定義的母子公司型企業集團概念一致。
2.母子公司型企業集團的特征
(1)產權聯結性。集團內企業間以產權聯結為主要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徐向藝,陳誌軍等:《大跨越——中國企業發展探索與創新》,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10頁。雖然集團內企業不排除以技術、契約等聯結方式,但它區別於以行政隸屬關係為聯結紐帶的行政性公司,還有別於以統一計劃、統一承包、聯營關係或合同、協議關係為主要聯結紐帶的經濟聯合體。
(2)層級組織性。集團內企業之間按資本聯結程度不同形成多層次組織結構,包括核心企業(集團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控股層企業(由若幹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組成)、參股層企業(關聯公司)和協作層企業(通過技術、合同等紐帶聯結的成員企業)。
(3)非法人性。集團內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和協作企業各自都是獨立的法人。企業集團是多個法人企業的聯合體,是法人的集合。企業集團本身既不統一納稅、統負盈虧,也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它不具備總體法人地位,這是企業集團與集團公司的主要區別。
(4)組織規模性。企業集團是多法人聯合體,是企業間的集合,就必須是一個具有相當規模的組織。企業集團的組織規模性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資本規模和資產規模。這其中又分為集團公司的資本規模、資產規模和企業集團的資本規模、資產規模,後者規模要大於前者規模。目前我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在法規上對集團公司和企業集團的資本規模、資產規模做出明確規定:“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二是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子公司為必要條件。在從《時代》雜誌排名的1000家公司中抽樣的結果表明,排名前50位的公司擁有超過10000家子公司,按算術平均數是每個公司有230個子公司,範圍從擁有5個到858個,甚至位於451~500名次的公司中,每個公司也擁有25個子公司,範圍從2個到74個。李維安等:《公司治理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頁。我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企業集團“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1.1.2 母公司與集團公司
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是母公司(Parent Company),母公司又可稱集團公司或集團總部,但母公司與集團公司又有一定的區別。母公司強調的是兩公司間的關係行為,特別強調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實際權益的控製管理行為;集團公司則是強調在一個企業集團的多企業群體中處於中心地位的公司,它本身也屬於母公司的範疇。郭培民:《基於企業資源論的母子公司性質及管理策略研究》,浙江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1年,第12頁。集團公司又是一個法律術語,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子公司才能登記注冊。集團公司與母公司在現實中往往是同一的,人們常將集團公司與母公司作為同一概念分析討論,本文不再嚴格區分。
母公司是企業集團中起主導作用的核心企業。母公司是法人,企業集團是非法人,母公司對外代表企業集團,對內影響集團成員企業的發展戰略、經營方向、產品類型等,它在企業集團中起主導作用;母公司是企業集團中通過股權聯結獲得控製地位的核心公司。母公司通過多種聯結紐帶其中主要是產權紐帶掌握子公司的控製性股權,關聯公司的少數股權,對子公司實施戰略、文化、人事、財務等方麵的管理控製。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若以集團公司的法律形式登記注冊,則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子公司;母公司作為集團公司是產業經營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通過持有其他若幹公司的股份而實現自身成長目標的公司。控股公司按經營目標不同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非產業成長型控股公司,屬於純粹資本經營性公司,其特征是:(1)沒有明顯的產業、產品特征;(2)子公司之間的經營活動沒有相關性或相關性較小;(3)不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公司經營的目標是單一的,即資本增值、最大化的投資回報率,如基金型控股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另一種是產業經營型控股公司,屬於資本經營與產業經營相結合型公司,其特征是:(1)有明顯的產業、產品特征;(2)子公司間有一定的相關性。公司經營目標具有雙重性,即資本增值目標和市場占有率目標。本文界定的集團公司是產業經營型公司,如海信、海爾等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