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單一式”金融監管體係是指由一家金融機構集中進行監管,這一機構往往是各國的中央銀行。這種監管體係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很普遍,但二者的形成機製不盡相同。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是在本國金融市場高度發展且一體化的基礎上實行這種體係的,是與其先進的經濟水平、完善的市場機製和具有較大獨立性的中央銀行相適應的。而發展中國家采用這種體係,則是與其自身經濟發展水平低、市場體係不完善、金融體係結構簡單的狀況相適應,客觀上需要政府通過中央銀行進行統一監管和幹預。因此,雖然發展中國家也由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但它體現的隻是政府意誌,並不具備中央銀行獨立監管和決策的權力。“集中單一式”金融監管體係的優點是: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鑽金融監管的空子,有助於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體係的相互推卸責任的弊端。同樣,該體係也不是十全十美的,由於“集中單一式”金融監管體係的權力過於集中,容易使金融監管部門養成官僚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二)按是否對金融業內不同行業分業監管劃分
按是否對金融業內不同行業分業監管,金融監管體係可分為:混業監管體係、分業監管體係、混合監管體係。
1.混業監管體係(也稱統一監管)
該類型的監管體係是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或者由不同機構合並成為一個監管當局,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監管。采用這種監管體係的有英國、日本、韓國等國家。
混業監管的優點體現在:約人力和技術投入,更為重要的是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第四,混業監管體係易於監督、管理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
混業監管體係的優點雖多,它也有不少缺陷:首先,金融業中的不同子行業具有不同的風險和特點,而混業監管並沒有對其進行細致的區分,所以,其監管的效果不一定理想;其次,缺乏監管競爭,易導致官僚主義。
2.分業監管體係
這種監管體係是要求建立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對金融市場的不同行業進行分業監管。具體來說,即在銀行、證券、保險三大行業內分別設立一個專職的監管機構,負責各行業的監管事務。目前,美國、德國、荷蘭和中國等國家都采用這種監管體係。
分業監管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首先,由專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的監管領域,不僅能明確職責,使分工更細致,還有利於提高監管的效率。其次,分業監管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各種專業機構盡管監管對象不同,但彼此之間存在競爭壓力,也有利於提高監管的效率。但是,分業監管的缺點也很明顯。第一,由於各行業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協調的困難,使得被監管對象能夠利用多重機構之間存在的真空地帶來逃避監管。第二,分業監管的監管成本較統一監管的成本高,因此,很難享受到規模經濟帶來的好處。第三,分業監管不能綜合評估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金融集團的經營風險。
3.混合監管體係
混合監管體係是介於混業監管體係和分業監管體係之間的一種中間類型的監管體係。該監管體係吸收了上述兩種體係的優點,並加以改進。具體來說,混合監管體係的優勢有:第一,混合監管體係下監管規則統一,監管的步調和力度容易統一;第二,混合監管體係分工明確,具有專業化的優勢;第三,混合監管體係的監管成本較分業監管體係的監管成本低;第四,混合監管體係最大的優勢是通過牽頭監管機構的定期磋商協調,相互交換信息、密切配合,提高了監管效率。
混合監管體係的具體形式可分為兩種:牽頭監管模式和“雙峰式”監管模式。牽頭監管模式是指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製,特指定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比較典型的采用牽頭監管模式的國家。國家貨幣委員會是牽頭監管主體,負責在中央銀行、證券和保險等的監管機構之間進行磋商和協調。“雙峰式”監管模式,是指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機構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製金融體係的係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則負責對不同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目前,澳大利亞是采用“雙峰式”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業務經營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