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調查工作的展開
在上述相關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根據貨物報關單、托運合同、裝箱單、訂艙單等對托運人和貨代進行調查詢問;如案情複雜,牽涉到多家貨代,還應對其他貨代及報關單位作補充調查。
筆者曾查處一起較為複雜的案件:某國外商人從浙江義烏小商品市場采購香水後,委托義烏本地貨代甲出口,但報關單上的發貨人為公司乙,裝箱單上的裝箱單位為義烏本地公司丙,訂艙單上的訂艙單位為寧波貨代丁,相關單證中均未出現貨代甲。後經詳細調查,乙、丙和丁均未參與貨物托運,實際托運人為甲。調查人員需要運用豐富的業務經驗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
4.1對托運人的調查
對托運人進行調查時,要求其出具貨物出運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貨物托運過程(需注明涉及單位的全稱、船名、航次、開航日期、貨名、數量、包裝形式、危險貨物性質、目的港、生產單位、裝箱情況、報關情況等)及未向海事部門申報危險貨物的原因。詢問筆錄中應明確托運關係、各相關單位間的關係及充當的角色等,重點明確貨物的實際托運人以及貨物性質是否已告知貨代,以此作為處罰依據。
4.2對貨代的調查
對貨代進行調查時,也要求其出具貨物出運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貨物托運過程(需注明涉及單位的全稱、船名、航次、開航日期、貨名、數量、包裝形式、危險貨物性質、目的港、生產單位、裝箱情況、報關情況等)及未向海事部門申報危險貨物的原因。詢問筆錄中應重點明確托運人是否已告知其貨物的危險性以及委托關係。
5後續處理
如調查確認危險貨物集裝箱非法出運,即進入處罰程序。在實際操作中,托運人為達到盡快處理、縮短貨物滯港時間、降低損失的目的,特別是非本地托運人,往往要求海事部門提供處罰委托書,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擔保處理,使貨物先放行、後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海事部門應慎重對待,因為海事部門無權對貨代等相關責任人實施強製措施,貨物一旦解扣,可能給後續處罰工作帶來不便;但從方便行政相對人的角度出發,海事部門可接受本地具有危險貨物申報資質單位出具的擔保。另外,如被查扣的集裝箱內既有危險貨物,也有普通貨物,行政相對人可能提出先解扣放行普通貨物的要求,海事部門對此也應慎重對待,因為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此類案件的處罰額度較高,一旦解扣其他貨物,由此帶來的被動和風險可能導致後續處罰難以執行。
處罰隻是手段,海事部門監管的最終目的是使托運人和貨代認識到危險貨物集裝箱非法出運帶來的巨大安全隱患;因此,對非法出運行為進行處理後,海事部門應跟蹤該集裝箱的去向,督促其補辦危險貨物申報和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