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曆檔案管理與患者隱私權若幹思考
工作園地
作者:張曉偉
病曆檔案是記錄患者疾病發生和健康狀況以及診療全過程的特殊檔案,是一種真實準確,在臨床、科學研究乃至醫院管理和法律訴訟、醫療事故糾紛中意義重大的醫學記錄,也是重要資料和法定證據。醫院病曆檔案對於患者醫療權利和知情權的實現以及醫患雙方良好關係的建立都有著重大價值,其管理和保存是衛生係統和醫療機構的重要工作內容。
1依法管理病曆檔案,確認其歸屬
醫院病曆檔案根據定義不同,可分為廣義病曆檔案和狹義病曆檔案。前者除了患者年齡、姓名、性別等各項基本信息,病程發展情況和醫生的診斷治療情況外,還包括諸如手術同意書、病危通知書、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等身體檢查記錄、護理檢驗記錄以及複健記錄等相關的文件。狹義病曆檔案則僅包括廣義病曆中的前一部分,本文所指為廣義病曆檔案。
病曆檔案一般而言可分為筆墨紙張等物質部分和患者個人資料等資訊部分,根據相關法律結構,前者應屬於醫院,後者作為患者個人隱私的載體,除非患者本人放棄則應永久歸於患者所有。物質部分和資訊部分兩者結合構成了醫院病曆檔案的整體,由於物質部分為資訊部分的載體,一般而言,病曆檔案由醫院行使保存管理的權利。但是醫院僅有物質檔案所有權,對記錄患者個人隱私的資訊部分無權占有,在保存管理病曆檔案的同時應尊重和保護患者隱私,防止患者隱私權遭受侵犯。雖然我國《檔案法》已對檔案保存和管理作出詳細明了的規定,但對於醫院病曆檔案管理和保護以及醫院在管理病曆檔案時如何處理患者隱私仍未作出清晰說明,總體而言,我國在病曆檔案管理方麵立法尚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醫療工作人員應根據《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切實做好病曆檔案的管理工作,切實尊重和保護患者隱私。
2依法保護患者隱私
在入院治療過程中,患者隱私權主要體現為對於病曆檔案中資訊部分所有權和支配權,患者有權對自身信息有知情權,並享有保密或公開個人信息權利。醫療單位應嚴密保存患者患病信息不得公開,但若患者放棄這部分權利,則可以公開。是否公開個人信息應由患者個人決定,任何人不得越權處理。
在治療和護理中,醫護人員工作常與患者產生較為親密接觸,很容易獲取患者個人信息,了解患者隱私,這是其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隻有詳細了解患者病史、病情、家族史等相關信息,檢查患者患病部位甚至某些隱私部位,醫護人員才能了解患者病情,科學治療和護理。患者也應服從配合醫護人員,配合其檢查和問詢,這其實也是患者正確處理自身隱私權的一種表現。但醫院及醫護人員獲取患者信息後僅應記錄於病曆並應用於醫療,不得違背患者意誌通過患者隱私獲取非法利益,醫院還應承擔保密義務。若醫院或醫護人員違反患者個人意誌,非法泄露公開患者個人信息,應承擔法律後果,受到依法懲處。
3責任界定
在我國大多數醫護人員受雇於國立醫院,因而醫護人員的行為應當由醫院承擔責任,若醫護人員在工作中向外界泄露患者個人隱私,侵犯患者隱私權,應由醫院承擔直接民事責任,具體責任人的處理則應由醫院內部決定,本文中不作具體討論。如何判定患者隱私權受到侵害,應根據以下條件,即醫護人員在其工作中獲得患者個人信息後,有著非法泄露患者隱私信息的行為,其泄露行為為主觀行為,且對患者精神或名譽等造成損害。患者隱私權受到侵害後,應及時向醫院投訴,若醫院不受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應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需要注意的是,近年來私立醫院和診所大量增加,其管理與公立醫院相比不甚規範,甚至沒有正規病曆,患者隱私遭泄露的幾率增高。
綜上可知,病曆檔案作為醫療保障體係的重要內容,其不僅可以幫助臨床醫生積累更多的治病經驗以及病曆資料,同時還可以對各種醫療事件的鑒定以及醫患糾紛的處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醫院應根據相關法律和職業道德合理管理病曆檔案,保護患者隱私,正確處理醫患關係。
患者也應加強對個人隱私的重視,在配合醫院治療同時切實防止隱私權受到侵犯。我國法律逐步完善,不斷從進一步研究醫院病曆檔案管理中提出更優化的管理方案、探索保護患者隱私權新途徑、減少醫患糾紛、改善醫務工作者工作環境等方麵提出合理化建議。如何平衡公共衛生利益、第三人利益及個人隱私利益的衝突問題,是維護病人隱私的最大挑戰。作為醫事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對於病患隱私及病曆之內容皆不得任意泄露,此為文明國家之共識。
(作者單位:河南省醫學會來稿日期:201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