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注社會檔案 監管程度有別(1 / 1)

關注社會檔案 監管程度有別

卷首語

由於國家機構產生的檔案與社會組織產生的檔案對國家與社會的作用有所不同,因此,對其產生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程度自當有所區別。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社會組織產生的對國家與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及其檔案工作的監管,主要應當限定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性、禁止性條款上。對其在檔案事務上是否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是否有違反禁止性條款的行為發生進行監督。並對其認真履行義務的行為進行褒獎,對其違反禁止性條款的行為進行處罰。而對法律法規上的那些引導性、誘導性條款,不做硬性要求,更不能作為監管標準和處罰依據。隻要其不違反禁止性條款的規定,履行了義務,具體如何實施對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管理,則是其自己的事情,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無需監管,也無權監管。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國家機構產生的對國家與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及其檔案工作的監管,應當包括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全部義務性、禁止性、引導性和誘導性條款,以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對兩者需要區別監管,就在於:一是國家機構產生的檔案不僅對當地社會具有保管利用價值,對國家也具有保管利用價值;而社會組織產生的檔案更多是對當地社會具有保管利用價值;二是國家機構具備完善的檔案管理體製和條件,而社會組織大多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這樣的條件;三是國家機構的檔案工作和檔案管理所需經費是由公共財政負擔的,而社會組織的檔案工作和檔案管理所需經費則是由其自行負擔的。因此,對國家機構產生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要嚴於對社會組織產生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這既合情也合理。

對於社會組織產生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那種套用對國家機構產生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方法,表麵看似積極作為,其實質既有越權之嫌,也是懶政行為。

對社會組織產生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應當依法進行,這種管理是一種底線管理;而對國家機構產生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則既要依法也要依規,還要依規範性文件進行,是一種相對高標準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