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探討我國房地產稅製的改革(1 / 2)

經貿論壇

作者:葉菲

摘要:本文對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費製度存在著內外兩套稅製並存有違公平、稅種設計與計稅依據欠科學、房地產稅收法律體係混亂以及房地產稅收計稅辦法不科學等諸多問題進行了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製度的建議。

關鍵詞:房地產稅製;改革;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8-0051-01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法律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內外兩套稅製並存有違公平

第一,兩套稅製。對於內外資的房地產企業分別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第二,兩套房地產稅製與土地稅製。對於資房地產企業來說,隻是征收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對於涉外的企業,僅僅是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對房產征稅,但對地產不征稅;第三,城市維護的建設稅以及教育費的附加內外是有差異的。相對於內資房地產企業來說,外資房地產企業是不征收城建稅以及附加教育費的。第四,耕地政策上對於耕地的征稅政策沒能得到統一,不征收外資企業的占用耕地。因此,實行這兩套稅製,對內資企業的利益會受到很大的打擊,稅收的公平性原則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1】。

2.稅種設計與計稅依據欠科學

第一是房地產的轉讓和收入,既按照整個營業額征稅,又按照土地的增值額征稅;第二是對納稅人的房產座落地。不僅從量額上對城鎮土地進行征稅,而且從價格上對房產征稅;第三,當房地產的產權發生轉移時,簽訂的契約或者是合同的雙方需要課征印花稅。而且承受方還需課征契稅;第四是土地的課稅設置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第五是關於房租的收入。不僅需要征收5%的營業稅,而且還需要征收12%的房產稅;第六是關於房地產開發時的增值額問題。增值額不僅包括土地的增值稅,而且還有企業所得稅。因此,就導致了房地產稅種的增多,環節多,以及又出現了征收不到位的現象。

3.房地產稅收法律體係混亂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由於稅種的增多,使得房地產的開發成本也提高了。在我國涉及到房地產的開發以及銷售的全過程中,稅大約占建設成本的9%,各種收費達到41%。普遍出現了以稅代租、以費代稅、以稅代費、以費擠稅的現象。由於房地產業的收費項目增多導致了征收混亂局麵的發生。

4.房地產稅收計稅辦法不科學

通過實際的操作,我們發現關於土地增值稅的計稅辦法以及稅率等隱藏著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計征複雜,不好操作,而實際的征收效果也不好。

二、房地產稅製改革的指導思想

由於各類稅種之間存在著極其複雜的聯係,因此,改變房地稅的稅收製度也是要改變一個係統的全過程。所以,對房產稅稅製改革就必須要有科學的,務實的指導思想。首先第一步要強化收入籌措機製與宏觀調控功能的結合,然後進一步推行房產稅稅製的改革,其中應該注意的是需要協調房產稅稅製改革與其它稅種稅製之間的關係。改革房產稅的稅製需要進行全方位的思考,要把改革的某項內容與整體的稅製完美的聯合起來,更深一步地解決好土地課稅、靜態房產課稅以及房產流轉課稅和個人所得課稅之間出現的矛盾。

三、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製度的建議

1.製定統一的房地產稅基本法律

中國房地產稅製的改革要找到一種適合內外資企業統一應用的稅製。統一稅製,統一內外資企業與國內外公民對於個人的房地產都適用的法律,就是指這部法律能涵蓋全部的納稅主體,是一部沒有內外之分的全新的房地產稅基本法律。目前的兩種稅製甚至是存在矛盾的。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的法律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化解這種矛盾。隻有這樣,在市場經濟中,才能保證一種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最大限度地降低征稅成本,使得我國的房地產稅收製度更加完善並實現效益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