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方法(2 / 2)

2.合理理解資產可收回金額

在新會計準則中,對可收回金額的規定進行調整,強調應當根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兩者之間較強者來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實際操作時隻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麵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是資產減值會計的核心問題。資產減值的計量要涉及到很多問題,例如,可變現淨值、公允價值、資產處置費用、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等等,這些對計量環節都會產生影響,減值確認難易度由技術水平決定,技術水平越高減值確認越難。因此,資產的公允價值、處置費用和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確定在會計處理上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公平交易中的銷售協議價格是資產公允價值確定的主要依據。其次,資產的處置費用有很多,例如,資產處置相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金、搬運費。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

3.合理認定減值後不得轉回的資產,可予轉回的資產通過權益轉回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第十七條明確:“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主要是以我國目前的實際國情為基礎,為了防止利潤操作。資產減值已經被我國列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主要區別之一。但是我們還必須考慮,資產減值涉及很多方麵的資產減值會計範疇,例如應收賬款、壞賬損失及商譽減值等。在實務處理中,其處理方法是不一樣的,因為其各自的重要性不同。例如針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按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長期性資產的減值準備,其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以後會計期間轉回。在資產負債表中,企業應當對此類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跡象進行判斷,若資產可收回金額比其賬麵價值的低,應對資產減值損失進行確認,相應的會計分錄為:“借:資產減值損失,貸:×××減值準備”。然而,企業仍可利用應收賬款、存貨、金融資產等資產減值損失的計提和轉回。

三、結語

新會計準則的出台,使得我國的資產減值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保持一致,但是還是存在一些不同之處。因此,我國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還是要根據我國企業的情況來進行,因地製宜,有針對性的進行資產減值會計處理,從而保證我國資產減值會計準則的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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