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突破與完善我國社區矯正評估機製(2 / 2)

(2)動態因素:

人生觀,包括金錢觀、前途觀、對於控製其個人生活的重視態度、對於守法的生活方式的重視態度等。認罪服法的程度以及真誠性。受教育程度。就業狀況,包括對工作的態度和工作對其生活的意義。婚姻、家庭狀況,包括對於家庭聯係的態度和其個人從家庭成員那裏得到的支持。社會交往狀況,包括對於非犯罪同伴的態度和積極的社會交往的機會。藥物濫用狀況,以及對於不依賴嗜癮品而生活的態度。在社區中生活的能力,包括對於生活所需知識和技能的重視程度。

四、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的方法

(1)統計評估與臨床評估相結合。在服刑人員的風險評估方法上,有統計評估法和臨床評估法之分。風險評估最初的基本方法是臨床評估法,即由心理專家利用既有的關於服刑人員的信息,作出對風險的主觀判斷。後來才逐漸發展出基於統計數據的統計評估法。

(2)入矯評估、階段性評估和解矯評估相結合。我國的一些試點目前也采用了多次評估的方法,也即除了在社區服刑人員入矯時有一次評估之外,在矯正過程中還會有階段性評估。例如在北京市,工作人員接收社區服刑人員滿2個月後進行測量,並按照測量分值對應的分類標準確定社區服刑人員的類別;類別確定滿6個月後,工作人員應重新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測量,根據測量結果調整類別。

筆者認為,除入矯評估之外,階段性評估必須製度化,並且必須將階段性評估與累進外遇結合起來,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外遇方案。另外,在解矯前還需要進行一次評估,以確定服刑人員是否達到解矯標準,和擬定進一步的矯正方案或者刑滿釋放後的更生措施。

五、我國社區矯正風險評估製度的完善

國外的罪犯風險評估已經有比較成熟的做法,這裏僅舉加拿大為例。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的目的在於掌握與服刑人員和犯罪行為相關的所有信息,從而以此為基礎設定相應的管理措施,通過社區矯正控製其再犯的風險。進行風險評估的理由是:“監督過程的各方麵都應當集中於持續的幹預,去處理與個人犯罪行為相關的因素,並保證有合適的機製監控這些因素,在這些因素開始浮現時就加以有效幹預。這就是為什麼在準備將罪犯釋放回社區的過程中要進行全麵的風險評估。”迄今為止,加拿大已經發展了四代犯罪人風險評估手段。其第一代評估方法開始考慮一些靜態因素,例如前科次數、收押年齡、刑期長度、犯罪前的就業情況等;第三代評估方法則結合靜態因素和動態因素,注重“犯因性需求(criminological needs,指那些能夠導致犯罪發生的因素,例如犯罪人的反社會態度、其所接受的犯罪亞文化等)”對於風險評估的重要意義。這一代評估方法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前科、教育狀況、經濟狀況、家庭狀況、交往同伴、反社會人格等。第四代評估方法在第三代評估方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犯罪人的積極因素——即能夠抵消犯罪風險的因素的評估,因此更加全麵。

我國的背景、上海等地在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過程中,也采取建立了風險評估或者類似於風險評估的做法。例如根據北京市《社區服刑人員分類管理分階段教育實施方案(試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在接收社區服刑人員後兩個月內,應當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其個人、家庭、生活、就業、違法犯罪史、認罪悔罪及接受社區矯正態度等情況;在接收滿兩個月後,應當對其進行測量,並按照測量分值對應的分類標準確定社區服刑人員的類別,同時分析評估在測量過程中反映出的情況和問題,提出下一步的矯正措施,作出評估報告。類別確定滿6個月後,工作人員應重新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測量,根據測量結果調整類別。但總體來看,我國現有的風險評估或者類似於風險評估的測量機製不夠完善,表現在:評估的指標具有隨意性,評估方法的科學性不強、理論化程度不高,並且各地做法不一,評估結果也千差萬別。因此,筆者主張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建立全國統一的、科學的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機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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