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製度研究及建議(2 / 2)

三、解決我國失地農民問題的主要建議

我國要改變輕農的思想,要繼續加大對“三農”的重視,具體來說,可以從如下方麵來解決我國失地農民問題。

1、完善土地產權製度

首先,建立完善的土地產權法,嚴格規範土地產權,糾正現在的一些法律規定保護政府的傾向性;要解決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的問題,從法律上承認農民是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要解決農村土地產權的殘缺問題,以保障農民合法的權益不受到侵害。其次,要給與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與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平等地位。國家在征用土地時,要與農民集體建立起平等的地位,在合理補償的同時,要給予一定的增值補償及社會保障。最後,要積極探索有利於農村土地流轉的產權製度,通過市場機製,有效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合理配置土地資源。

2、完善征地法律製度

首先,加強有關土地征收法律的建設,規範土地征用行為和過程,監督和保障征地過程的合法性、合理性。應建立獨立的“土地征收補償法”,要明確國家不可以隨意征用農民的土地財產,對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動用征地權,而對於商業開發,一般不動用征地權。

其次,以當地生活水平為基礎,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補償標準在實際中的執行應當強調一視同仁,除了特殊情況(如戰爭等)在征地中不應分市政用地、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

最後,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用,並完善相應的監督機製。應該建立嚴格的征地補償合理分配方案,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製保證方案的實施。

3、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係

除了要為失地農民建立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製度,還要為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從理論上講,國家有責任為每個公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但是受國家財力的限製,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製度還隻能覆蓋一部分居民。失地農民作為城市化發展當中產生的一個特殊群體,國家有責任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體係。失地農民雖然獲得了征地補償費用,但是現在的補償費用相對於市場價位是十分低廉的。因而,各地應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範圍,隻要失地農民有需要就應當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農民獲得了征地補償,而將他們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之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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