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論我國企業年金製度的完善(2 / 2)

(二)稅收優惠政策滯後,中小企業壓力大

對於許多中小企業而言,如同時參加基本養老和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總額將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社保綜合繳費將達到工資總額的50%左右。因此,小企業建立年金的經濟壓力非常大,動力明顯不足。而稅收政策並沒有更多的向中小企業傾斜,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繳費籌資收稅、基金運營和養老金領取環節免稅(所謂的TEE政策),這就從初始環節上阻礙了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製度。

(三)企業年金市場活力不足

我國企業年金采取基金式管理模式,這樣就對管理人的業績有著很高的要求。具有年金管理資格的企業僅是一些大型保險公司,該行業對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方麵的新產品設計、組織建設、製度創新、風險防範等問題不夠重視,投入水平也不高。由此,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之間的產品各類單一、基本服務的質量不高、年金基金投資收益低,各企業都沒有給年金業務做出明確的戰略規劃,市場定位模糊,這些問題又反製著年金管理公司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四、政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並加強有效監管

需要盡快製定相關的企業年金法律法規,使得企業年金製度的建立和發展有法可依,並且要協調相關法律的摩擦,為企業年金發展鋪平道路。其次,在法律製定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加強有效地監管和指導。發展企業年金在發展初期,最關鍵的是政府進行製度的頂層設計,把年金製度提高到完善養老保險體係的戰略高度認識,給予重視和全力推動。

(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在我國,現行的政策是TEE稅惠政策,這對我國中小企業有著較大的壓力。因此應逐步的改善現有的“TEE”政策,可以實行過渡性的“階梯TEE”年金稅惠政策。即是對實行差別對待,對不同人群,不同部分年金予以免稅,其餘部分進行征稅,這樣既可以激勵企業建立年金,又可以保證財政收入不流失。在適當的發展情況下,再向世界其他國家普遍采用的EET方式轉變,這樣保證收益,而減少政策變動成本。

(三)扶持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

首先,出台專門針對中小企業參加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次,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為發展企業年金留出更多空間。實際上,可以適當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比例,而將這部分資金運用在年金計劃建立上,既可以激勵員工,又可以推動年金計劃的推廣。此外,為中小企業年金計劃提供相應擔保和提供退出機製等。

(四)規範企業年金管理人市場和資本市場運作

要規範管理人市場,在準入機製上和監管機製上進行長遠規劃,對行業內企業進行有效地信息披露。最重要的,規範的資本市場是年金基金長遠發展的基礎,政府需要積極引導和規範資本市場加快建設成為一個規範市場、價值市場、長期市場,這樣才能為企業年金市場找到一條有效地保值增值的途徑,從而在根本上促進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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