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組織發貨。企業發貨部門應當對銷售發貨單據進行審核,嚴格按照銷售通知單所列的發貨品種和規格、發貨數量、發貨時間、發貨方式組織發貨,並建立貨物出庫、發運等環節的崗位責任製,確保貨物的安全發運。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退回管理製度。企業的銷售退回必須經銷售主管審批後方可執行。銷售退回的貨物應當由質檢部門檢驗和倉儲部門清點後方可入庫。質檢部門應當對客戶退回的貨物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倉儲部門應當在清點貨物、注明退回貨物的品種和數量後填製退貨接收報告;財會部門應當對檢驗證明、退貨接收報告以及退貨方出具的退貨憑證等進行審核後辦理相應的退款事宜,並增加對退貨原因進行分析的自我評估控製。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製相應的憑證,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製度,並加強銷售訂單、銷售合同、銷售計劃、銷售通知單、發貨憑證、運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銷售部門應當設置銷售台賬,及時反映各種商品、勞務等銷售的開單、發貨、收款情況,並由相關人員對銷售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跟蹤審閱。銷售台賬應當附有客戶訂單、銷售合同、客戶簽收回執等相關購貨單據。
第四章 收款控製。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等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對以銀行轉賬方式辦理的銷售收款,應當通過企業核定的賬戶進行結算。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擅自坐支現金。銷售人員應當避免接觸銷售現款。第十七條 企業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製;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製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製度。銷售部門應當負責應收賬款的催收,催收記錄(包括往來函電)要妥善保存,財會部門應當督促銷售部門加緊催收。對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賬款可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應收賬款應分類管理,針對不同性質的應收款項,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應嚴格區分並明確收款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清收獎勵製度以及責任追究和處罰製度,以有利於及時清理催收欠款,保證企業營運資產的周轉效率。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客戶設置應收賬款台賬,及時登記並評估每一客戶應收賬款餘額增減變動情況和信用額度使用情況。第二十條 企業對於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賬款,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計提壞賬準備,並按照權限範圍和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對確定發生的各項壞賬,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在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後做出會計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核銷的壞賬應當進行備查登記,做到賬銷案存。已核銷的壞賬又收回時應當及時入賬,防止形成賬外款。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結合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確應收票據的受理範圍和管理措施。
企業應當加強對應收票據合法性、真實性的審查,防止購貨方以虛假票據進行欺詐。
企業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的書麵批準。
企業應當有專人保管應收票據,對於即將到期的應收票據,應當及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貼現但仍承擔收款風險的票據應當在備查簿中登記,以便日後追蹤管理。
企業應當製定逾期票據的衝銷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據追索監控製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定期抽查、核對銷售業務記錄、銷售收款會計記錄、商品出庫記錄和庫存商品實物記錄,及時發現並處理銷售與收款中存在的問題;同時,還應定期對庫存商品進行盤點。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定期與往來客戶通過函證等方式,核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等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