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內部控製,規範采購與付款行為,防範采購與付款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根據《企業內部控製規範——基本規範(試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範。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采購與付款,主要是指企業外購商品並支付價款的行為。企業外購勞務並支付價款的控製,可以參照本規範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企業在建立並實施采購與付款內部控製製度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麵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製,並采取相應的控製措施:
(一)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應當明確,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科學合理;
(二)請購依據應當充分適當,請購事項和審批程序應當明確;
(三)采購與驗收的管理流程及有關控製措施應當清晰,對供應商的選擇、采購方式的確定、采購合同的簽訂、購進商品的驗收等應有明確規定;
(四)付款方式、程序、審批權限和與客戶的對賬辦法應當明確。
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崗位責任製,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製約和監督。企業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請購與審批;
(二)詢價與確定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的訂立與審核;
(四)采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
(五)付款的申請、審批與執行。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製度和審核批準製度,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
有資源整合條件的企業或企業集團,業務采購權應當盡量集中,實施集中或相對集中采購,或采取集中招標形式,以提高采購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費用。
第六條 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采購業務的人員定期進行崗位輪換,防範采購人員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收受商業賄賂、損害企業利益的風險。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請購、審批、采購、驗收、付款等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並在采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製相應的憑證,建立完整的采購登記製度,加強請購手續、采購訂單(或采購合同,下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第三章 請購與審批控製。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采購申請製度,依據購置商品或勞務的類型,確定歸口管理部門,授予相應的請購權,並明確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及相應的請購程序。企業采購需求應當與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相適應,具有必要性和經濟性。請購部門提出的采購需求,應當明確采購類別、質量等級、規格、數量、相關要求和標準、到貨時間等。第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采購業務的預算管理。對於預算內采購項目,具有請購權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預算執行進度辦理請購手續;對於超預算和預算外采購項目,具有請購權的部門應當對需求部門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後再行辦理請購手續。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請購審批製度。對於超預算和預算外采購項目,應當明確審批權限,由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以及企業實際需要對請購申請進行審批。
第四章 采購與驗收控製。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采購與驗收環節的管理製度,對采購方式確定、供應商選擇、驗收程序及計量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采購過程的透明化。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評價製度,由企業的采購部門、請購部門、生產部門、財會部門、倉儲部門等相關部門共同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包括對所購商品的質量、價格、交貨及時性、付款條件及供應商的資質、經營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對供應商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