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稅收立法權的比較。我國的稅收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如征管法等;全國性的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依法製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製定。我國地方各級政府沒有稅收法律的立法權。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必須依法進行征收管理。全國隻有統一的國家稅收法律製度。在美國各級政府為實現憲法規定的義務和權利各自擁有稅收立法權。聯邦稅法由國會製定;州和地方稅法由各級立法單位製定,並經由2/3以上的公民投票表決後執行。獨立性和納稅人有表決權是美國稅法的顯著特征。由於各級稅法的獨立性,美國各州的稅法差異較大。稅種的開停征、稅率、優惠區域內,組織各級稅收收入獨立製定單獨運行的一種稅收管理製度。獨立性和不同區域稅法的不相容性是美國地方稅製的特點。
(二)中美稅製比較對我國稅製改革的啟示
稅製結構的選擇首先受製於一國的政治經濟體製,其次要與國家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美國聯邦製的國家結構形式決定了各級政府擁有各自的稅收權限和主體稅種。美國生產力水平高度發達,市場經濟體係成熟,決定了其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複合稅製體係。目前,我國生產力水平尚不發達,市場經濟體係尚待健全,稅收製度仍需進一步改革完善。
1.從國情出發逐步優化稅製結構,從流轉稅為主體的稅製模式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製模式。
2.完善稅收體係,明確各級政府主體稅種,尤其是要確立地方主體稅種。
3.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製度的改革,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製。
4.完善稅收征管,改進征管手段和方式。
5.要不斷改善稅收執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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