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性的“勝利”
專欄
作者:曾穎
7月1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案二審作出判決: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由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進行書麵賠禮道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幾乎所有媒體都以“唐慧勝了”作為標題報道了這一判決,唐慧本人也“基本平靜”,從法律意義上講,這件案子算是“完了”,但從輿論和民意的角度來看,也許是另一個開始——從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量,到“不必再進行書麵賠禮道歉”的表述,都給輿論以太大的抨擊空間。在新聞的跟帖後麵,“一口小酒錢就徹底打發了你人生寶貴的近十年時光”;“近乎於侮辱價格的精神撫慰金”等說辭已不絕於耳。這原本可以在N個月前就以相對平和的方式結束的案子,勢必會再一次掀起輿論的關注度。雖然,這種關注度是有些人不願意看到的,但讓人搞不明白的是,不願意看油鍋炸響的人,為什麼總要把水往油鍋裏潑?
有人說,唐慧案從始至終,都是媒體和網絡在主導和推進。直至進行到現在的階段,也很少看到司法界占據主導地將此案向積極的方向推進。總體感覺,是媒體推著司法,在扭捏地朝著它不願意看到的方向前行。參與此案的各級司法機關。把一次本可以長痛不如短痛的事情,擠牙膏式地拉長成了一個綿長而尷尬的麻煩。而他們最大的苦惱,就是越來越多的人關注這件事,並憑著各自的善惡觀,做出了並不利於維護法律尊嚴的判斷。
事實上,無論怎麼判決,圍觀的人們在心中已有了自己的裁決,有些基本人倫底線是不容違逆的:第一,一個母親在未成年女兒被逼迫賣淫這一慘痛事件發生後因激憤產生的痛苦被漠視了;第二,有關部門不僅漠視了受害人的情感,還對因漠視而激起的憤怒進行了誤讀;第三,在誤讀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采取過激式的“維穩”,甚至不惜動用包括“勞教”在內的措施對付當事人。而其最終結果,是當事人由受害人變成“受迫害人”,人為地樹起一個弱者被欺負的典型形象,這個形象,對法治建設的影響究竟有多大?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而這種邏輯走向,也正好是許多個案變成影響力巨大的奇案的發酵過程。
從法律程序上講,唐慧案結束了;從理論上講,唐慧算是“勝”了。這“勝”有多慘烈和淒涼,也許隻有她知道。但這個案子注定是要寫入曆史的,如同此前許多案子,它們像細胞一樣,記錄著我們社會往前行進過程中的曲折度。唐慧並沒有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樣,得理不饒人,且開出一個讓人驚歎的賠償價格。作為一個在全社會引起如此震動的案子,她所受到的傷害,開出什麼樣的精神賠償損失也是無可指責的。因為那裏麵包含的,是一種杜絕再犯的警示,這與我們每個人的尊嚴甚至存亡都有關係。我不會認為,向唐慧支付小額的1000元精神損失費,是保護國有資產的行為,相反,我認為那是對受害者尊嚴的一種漠視,其潛台詞是:這事很容易擺平,很便宜。
但是,這件事真正需要“擺平”的,並非是唐慧一個人,而是千千萬萬個關注著此案,並期望從中看出法治建設信心的人們,他們早已憑著自己的是非觀,在心中做出了判斷,這判斷與法院最終的判決無關;但法院的判斷,如果與他們的判斷有距離的話,這距離直接決定著法治建設甚至社會的走向,以及人們還信不信法律的問題。這決不是危言聳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