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集團財務控製框架要素之一———治理結構控製(1 / 3)

治理結構控製是集團財務控製最高層麵的控製,屬於戰略控製和控製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治理結構,也叫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公司所有者(股東)、決策者(董事會)、經營者(總經理班子)、管理者(部門經理層)之間權利、責任的製度安排,通常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領導班子之間的權利、責任劃分。

從財務控製的角度來講,治理結構控製就是通過各種製度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領導班子之間的權利、責任劃分明確地規定起來,財務係統要積極參與、支持其實施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和管理。治理結構控製是我們後麵所講的各種要素控製的前提,非常重要,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領導班子在財務係統之上,而喪失信心,放棄對治理結構的控製。

一、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組成部分,不論是股東會、董事會、領導班子、部門經理層,還是監事會,都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於其權利和責任的劃分不同,其發揮的作用也有很大的差異。那麼,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究竟誰在發揮著核心作用呢?我認為是董事會。理由如下:

1.董事會在所有者和公司經營者之間充當著杠杆的支點

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督經營層和管理層,把提供資本的股東和使用這些資本創造價值的經理人聯結起來。特別是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在少數的高層管理者和為數眾多的股東之間維護平衡。

2.董事會是公司控製係統的核心,它負責為公司經營者製定博弈規則

董事會作為股東的代理者,擁有法律規定的權力,它既擁有對公司的重要決策權力,又擁有對經營者的聘任、解聘和報酬確定的權力,還擁有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權力,也就是擁有對公司經營者製定博弈規則並進行考核的權力,是公司控製係統的核心。

3.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地位,具有法律保障

從我國公司法中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的職權規定來看,董事會居於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地位。董事會的職權是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的,其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的職權分配中的核心地位,是具有法律保障的。

4.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現實情況,決定了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著核心作用

在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由於我國非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很少有外部獨立董事,即使是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絕大多數董事都是控股股東的代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利益趨同,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監督就失去了實際的意義。

公司的經營者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其薪酬事項也由董事會決定,經營者對董事會負責。而且,在我國的非上市公司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還在經營者團隊中擔任職務,就是在上市公司,也有相當部分公司的董事擔任經營者職務。

作為監督機構的監事會,其成員往往是企業內部人員,與被監督者(董事會和經營者)常常是上下級關係,地位較低,發揮的監督作用有限,加之專業知識的缺乏,結果往往流於形式,實際上隻是一個受董事會控製的議事機構。

既然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我們就有必要重點討論如何發揮董事會在財務控製中的作用。我想從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法定職權、董事會的財務專業化、財務人員對董事會的專業支持三個方麵來討論。

1.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法定職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擁有下列11項法定的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製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製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製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製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