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官員重視學法
古代吏治
作者:李誌剛
中國古代不是法治社會,但製定法律卻是曆代皇帝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漢朝為例,法令之多,可謂汗牛充棟。蕭何作九章,韓信訂軍法,叔孫通製儀法。到漢武帝時,“法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隋唐以後,國家頒布的法令就更多了。
既然有了法,皇帝自然高度重視官員學法。秦丞相李斯曾給秦始皇打報告,提出“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意思是說想學習法令的人,須以各級官員為老師。唐睿宗曾下令:“律令格式,為政之本,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令書於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此段後麵幾句的意思是,各級官員要將法律條文在機關大院的牆上張貼,以方便官員隨時誦讀,牢記在心。
曆代帝王不僅倡導官員學習法律,而且還對官員嚴格考核獎懲,引導官員自覺學好法、用好法。
宋太宗時,首創了“官員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試”,具體做法是:每年對任職期滿後的各級官員組織統一“試判”考試;考試內容是提供幾則司法案例等材料,考生根據材料寫司法判決書,綜合考察考生是否通曉法令規章,乃至文理是否通暢,書法是否優美。這個辦法,不僅要官員認真學法,還要放棄“死記硬背”,學會靈活運用法律處理公務;朝廷根據官員的考試成績,決定官員的升降去留。
明朝官員學法不僅有法律教材,即朝廷編撰的《吏律公式》,而且對官員學法考核和懲處措施也作了規定:“凡國家律令……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中須逐一考核,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和宋朝隻“罷黜官職”相比,明朝的懲處措施涉及到了“打屁股”。
和明朝相比,清朝不僅更為嚴格,而且還經常搞突擊檢查。《大清會典事例》載有一事:“嗣後年底,刑部堂官傳集滿漢司員,將律例內酌量摘出一條,令將此條律文,背寫完全。考試分別上中下三等,開列名次奏聞。”說的是:某年底,大清司法部長突然召集幹部職工,將當時的法律隨便摘出一條,要求幹部當場默寫出來,然後將考試成績分為上中下,報告皇帝。不難想象,考分優秀的官員想到自己的名字能讓皇帝知曉,那份榮耀和喜悅也就可想而知了。
提倡、考核學法固然重要,但對精通法律的官員予以大膽提拔,甚至破格提拔,或許才是古代官場為何出現“學法熱”的根本原因。
《漢書·路溫舒傳》說:路溫舒在放羊時,取裁蒲草為牒,認字習書,被縣署錄用為小吏;“因學律令”有成績,被提拔為獄史(相當於監獄長);繼續鑽研,持之不懈,“縣中疑事皆問焉”。從“小吏”到“獄史”,這在當時確實是一個了不起的躍升,因路兄仍繼續深造,不久還兼任縣府的法律顧問,而完成這個高難度動作的“華麗轉身”,真的沒啥“潛規則”,就是因為路兄喜好鑽研法律。 古代不僅“臨時工”因學法得以提拔,即使你是“刑滿釋放人員”,隻要你精通法律,也同樣可以“複出”做官。
漢宣帝時,因研究《尚書》譽滿華夏的學術泰鬥夏侯勝被關進監獄,和原丞相府官員黃霸成為“獄友”,一起服刑過程中,夏侯勝覺得黃霸在法律領域相當有才,幾年後,倆人相繼刑滿釋放後,夏侯勝在被“平反”擔任國家監察部長後,馬上向皇帝舉薦了黃霸,理由是他對法律十分精通。不久,黃霸被朝廷任命為揚州刺史。
既然“精通法律”也能迅速提升,於是古代官場“學法”蔚然成風,一些名頭很響的大師也迅速看準了這個巨大的市場,大發橫財。董仲舒就將自己的法律研究心得,寫成“公羊治獄十六篇”,在自己的私立學院中傳授學生賺錢;當時還出現一批精通法律的“奇葩”級人物,為了發大財,竟辭官不做,專門做培訓行當。比如鍾皓,潁川郡人,“世善刑律”,政府多次聘他當官,可他竟“為二兄未仕,避隱密山,以詩、律教授,門徒千餘人”,其每年開法律培訓班的合法收入,不知高於他做官多少倍。
也正因皇帝高度重視官員學法,也培養了一批“隻唯法、不唯上“的官員,這多少有點讓皇帝大人始料不及,哭笑不得。此類“一根筋”官員,不僅有“敢以祖宗之法頂撞皇帝”的海瑞等,還有更早的夏侯勝,他坐牢的原因,就是因他“以法抗上”。原來他在擔任長信市長時,漢宣帝要給他爺爺(漢武帝)製廟樂,群臣在學習討論詔書時,他卻說:“依祖宗法令,詔書不可用也。”結果因“非議詔書”而下獄。
(摘自《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