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家族企業製度有內在的矛盾與缺陷,但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東亞家族企業製度基本上能夠適應經濟發展階段和外部經濟環境。第一,家族企業的技術和管理能力符合經濟發展早期階段的要求;第二,創業者的創業周期與經濟發展早期階段吻合,創業者權威的存在保證了企業的凝聚力;第三,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家族企業的所有權特點是家族完全所有或者絕對控股,這使企業能夠進行自我監督,有助於克服代理問題,防止家族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的剝削;第四,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比較寬鬆的國際市場競爭環境保證了企業的高收益,使企業的高負債和多元化經營能夠維持。以上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業製度的弊端,家族企業製度的優勢發揮的空間較大,家族企業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比較明顯。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世界經濟發展中的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東亞各國和地區的經濟發展階段與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使家族企業製度與經濟製度環境的協調被打破,出現了製度失衡狀態。原有製度形成的對家族企業製度的約束軟化了,家族所有權製度、關係型銀企關係和緊密的統製型政企關係中的弊端明顯暴露出來,與其他宏觀因素共同作用,成為導致爆發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東亞家族企業麵臨的經濟製度環境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它把日益廣泛的國家和地區卷進這個進程中,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統一整體。經濟全球化是指資本、信息、技術、勞動力和資源在全球範圍內進行流動、配置、重組的過程,是生產、投資、金融、貿易使世界各國經濟相互配合、相互依賴、相互競爭和製約的趨勢,它是世界經濟發展規律的體現,是國際分工不斷深入發展的結果。經濟全球化把東亞國家和地區納入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迫使各國進行經濟轉型,並使得各國放鬆政府對經濟的管製,實現經濟的自由化和國際化。
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韓國、中國台灣地區的經濟經過近30年的發展,傳統工業發展日趨成熟,已經基本完成了工業化的早期階段,進入工業化後期階段。在台灣地區,昔日帶動經濟起飛的勞動力密集型產業由於勞動、土地成本驟升以及環保、勞工意識高漲難以繼續生存,比較利益優勢逐步喪失,國際競爭力下降。一度輝煌的輕型加工出口經濟開始由盛而衰。台灣現代經濟發展麵臨新的轉型,急需產業結構尤其是工業內部結構的升級,即從傳統的輕紡和石化工業為主導,轉向以技術層次和附加價值較高的新興工業。為配合經濟轉型、促進產業升級,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以來,台灣地區的經濟管理體製也從管製、集中和壟斷性經濟,逐步走向自由化、國際化和製度化。其中經濟自由化尤其金融自由化是基礎,國際化是自由化的延伸,而製度化是自由化和國際化的保證。台灣金融自由化包括利率自由化、放鬆外彙管製、金融業經營與業務的自由化等。為了促使台灣金融體係通過市場競爭來提高經營效率,台灣銀行采取各種措施以減少金融業自由進入的障礙。在1989年實施的新《銀行法》中,允許民營銀行新設。1991年6月台灣當局核準15家民營銀行新設,再加之以1988年起台灣工商銀行等原公營銀行的民營化改製,台灣銀行業的發展呈現出日益激烈的競爭。
同期,韓國麵臨幾乎同樣的問題。韓國政府由於受到政治民主化的壓力,政府主導型經濟體製也開始轉向市場經濟體製,像直接控製、極端形式的產業目標製以及全力以赴地擴大出口這樣的政府幹預限製逐漸減少。政府和企業間的關係開始發生變化,在企業管理方麵出現了政府作用減弱的跡象。最值得注意的措施之一是商業銀行的私有化。韓國政府於1981~1983年間將銀行股票出售給公眾,並取消了許多對銀行的管理和控製。與此相聯係,根據《銀行法》,給予銀行監管機關———韓國銀行對各銀行業務經營和管理實施全麵控製的權力也取消了,允許銀行領導人的任命不用事後報銀行監管機關批準。這拉開了實現商業銀行自我管理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序幕。
東南亞國家從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期開始實行出口導向發展戰略後,經濟開始較快地增長。20世紀80年代後半期以來,東南亞國家為了推動現有產業結構升級,刺激經濟的高速發展,普遍放鬆管製,大力推行經濟自由化、私有化政策。如各國廣泛進行財政稅製改革,減輕企業和個人稅負;減少貿易壟斷和限製,加速國營企業私有化;調整吸引外資政策,放寬外資投資的限製,歡迎外商投資;放鬆金融管製,允許資本相對自由流動,對外彙交易實行非製度化管理,擴大商業銀行與金融公司的經營範圍,允許金融公司涉足惟有商業銀行經營的諸如外彙交易等業務。隨著上述政策的實行,東南亞經濟開始進入高速增長期。與此同時,亞太地區的國際經濟環境出現對東南亞國家吸引外資的極為有利的變化。美國與日本於1985年簽訂的《廣場協議》,迫使日元升值,美元貶值,引發了以日本和亞洲“四小”為主的亞太資本向東亞地區其他國家轉移的浪潮。幾乎在同期發生的由發達國家資本過剩而掀起的全球金融自由化、經濟一體化浪潮,也大大便利了東盟國家獲得外部資源。東盟各國的經濟改革和外部環境的變化為經濟在一定時期內的高速增長帶來了契機,同時也隱藏了危險。
二、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東亞家族企業製度的失衡與金融危機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東亞國家(地區)經濟環境的變化,導致家族企業製度的失衡。這種失衡一方麵表現為現有製度安排不適應環境變化,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另一方麵表現為製度內在的優勢難以發揮,潛在的缺陷暴露出來了。製度失衡使得家族企業產業結構升級困難,銀行和企業的道德風險增大,控股家族與外部小股東的利益衝突加劇。這些因素共同作用,成為引發20世紀末東亞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
1.家族企業製度在推進產業結構升級和提升產業競爭力方麵的局限性。
經濟全球化的激烈競爭要求東亞各國和地區必須由勞動密集型產業向資本密集型產業和技術密集型產業轉移與發展。而東亞家族企業製度在這種需要大量的資金和堅固的科技開發實力做基礎的產業升級麵前顯得力不從心。產業升級困難以及由此產生的產業競爭力削弱是導致各國發生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的重要內部因素。
家族企業製度決定了家族企業在一國產業結構升級中作用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家族所有權限製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企業資金少,難以支撐資本密集型產業的發展。因為家族不願意放鬆對企業的控製權,較少通過股票上市融資。企業發展的資金多來自自我積累、從親朋好友處借貸或者從銀行貸款。小規模的家族企業難以從銀行貸款,許多甚至從地下金融機構以很高的利率融資,這些資本自然難以滿足資本密集型產業的需求。
第二,受儒家文化的影響,家族企業經營比較保守、謹慎,創新意識不足,且追逐短期利潤導致投資集中於商業、房地產、金融業等傳統產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產業競爭能力較差。這在中國港台和東南亞的華人家族企業中表現得尤其明顯。例如,在台灣地區,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由於勞動力成本上升和歐美國家貿易保護主義增強,台灣紡織、電子電器等加工出口工業增長差不多已經接近極限,急需轉型,“而台灣集團企業仍致力經營這些傳統工業,本地不易擴展,便設法到海外去尋找發展機會,甚至寧將過剩資金放在銀行儲蓄起來生利,也不願按照台灣當局的工業升級設想,從事技術開發性風險投資。”東南亞華人家族企業的保守謹慎和斂財性格的表現也非常明顯。長期以來,東南亞華人涉足的主要領域是他們駕輕就熟的商業、金融業和房地產等傳統產業,在這些產業的經營中,華人家族企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廣闊的關係網絡,因此,他們不願意去開拓新的產業。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東南亞各國政府相繼放開金融管製,華人企業大舉進入金融和房地產業,掀起了一股地產和股票熱,導致經濟中出現過多的泡沫成分,為金融危機的爆發埋下了隱患。另外,一部分家族企業涉足製造業,但長期固守低層次的加工製造業,由於技術含量低,又沒有增加科技投入和擴大內涵生產,因而企業缺乏新的增長動力,最終造成效益低下、出口競爭力弱化,抵禦風險的能力很差。
第三,政策推進型產業結構升級模式存在的問題。東亞各國在政府主導型經濟體製下形成了政策推進型產業結構升級模式,即政府是推動產業升級的主體,它根據發達國家產業升級的經驗來製定產業發展的規劃,提供資助,有目的地扶植一些企業去發展特定產業。由政府推動產業結構升級,雖然能在短期內取得明顯的效果,但是後勁不足,難以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首先,政策推進型產業結構升級依賴政府的理性和判斷力,容易產生失誤。政府有時出於政治目的,並不能完全從經濟理性出發來引導產業發展,而導致投資失敗。例如,印度尼西亞政府為了提升產業結構,不顧國情,異想天開,提出要重點發展飛機製造業,由於缺少技術和熟練勞動力的積累,導致大量資金投入白白浪費。其次,政策推進型產業結構升級容易造成各國產業結構的相似,並激化發展中國家內部的競爭。例如,20世紀90年代初東南亞各國紛紛發展電子產業,電子產品的出口在泰國、馬來西亞等國占有很高的比例,導致兩國在國際市場上相互競爭,擠壓了企業的利潤。最後,政策推進型產業結構升級不利於發揮企業的創造性,使企業難以應付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
2.金融自由化後非市場型銀企關係的強化。
從企業與金融機構關係的角度講,金融自由化的初衷是要通過減少政府對金融活動的幹預,建立一種市場型的銀企關係,從而糾正政府主導和關係主導的銀企關係的弊端,提高銀行資金配置效率,保證銀行對企業的監管,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然而,從實際情況看,東亞的金融自由化並未對融資製度合理化起到多少推動作用。在某種意義上,恰恰是金融自由化和利率市場化以及政府控製的放鬆使銀行和企業行為的激勵約束機製更加失衡,道德風險加大,行為更加扭曲。
(1)金融自由化使得部分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到家族企業的控製,無法行使債權人的監督職能。20世紀80年代以後,各國政府紛紛推行國有銀行的私有化改革。在銀行私有化過程中,中國台灣和韓國的大企業集團,或是直接擁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是強化支配金融機構的能力,對銀行的經營和資金運作施加影響力。不但如此,家族企業集團還積極控製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其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提供融資。
在台灣地區,集團企業為了擺脫當局獨立銀行係統造成的受支配地位,早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就競相涉足於各金融機構。台灣集團企業的子公司從事金融業的,由1973年的7家增至1981年的31家。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台灣地區出現金融資本與工商資本互相融合的趨勢。許多集團企業不斷進入官庫、地方性銀行、商業銀行,並競相自設銀行、信托、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如蔡萬霖的霖園集團、辜振甫的和信集團、吳東進的新光集團以及鄭周敏的亞洲世界國際集團等,均係如此。自1988年起,台灣工商銀行等原公營銀行實行民營化改製,1989年實施的新《銀行法》允許民營銀行新設,1991年6月核準15家民營銀行新設。台灣公營銀行民營化和新銀行的設立旨在促進市場競爭,結果卻由於銀行的金融資本流入與其股東有關係的集團企業中,造成集團企業經濟權力膨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