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登記存管業務實施細則(試行)(2013年1月18日)
第一回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業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證券登記規則》等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公眾公司股份的集中登記存管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依法受公眾公司委托辦理其股份的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公眾公司應當與本公司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公眾公司股份應當存管在本公司,本公司設立電子化證券簿記係統對股份實行無紙化管理。
第四條股份應當登記在證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投資者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證券簿記係統記錄的數據為準。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公眾公司股份記錄在名義持有人名下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本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經營機構等相關機構作為本公司登記業務代理機構。
登記業務代理機構的資質認定、申請程序、代理業務範圍等,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第六條本公司根據業務申請人的申報,辦理公眾公司股份登記存管業務。本公司對業務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業務申請人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可用。
搶灘資本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掛牌、融資、轉板指引附件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登記存管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回初始登記
第七條公眾公司首次將其股份在本公司登記或其後實施股份定向發行、配股等行為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的初始登記。
第八條公眾公司股份已在地方股權服務機構管理的,公眾公司應委托該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初始登記。公眾公司股份未在地方股權服務機構管理的,公眾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股權服務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初始登記。
第九條首次向本公司申請初始登記的公眾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二)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份持有明細清單(包含股東身份信息和持股數量信息等);
(三)公眾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權服務機構承諾其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可用;
(四)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公眾公司首次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股份登記申請;
(二)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相關核準文件;
(三)公眾公司確認的股份持有明細清單;
(四)公眾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權服務機構提供的關於其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可用的承諾書;
(五)公眾公司委托地方股權服務機構辦理初始登記的,應提供對該機構的授權書;
(六)公眾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權服務機構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
(七)涉及質押、司法凍結或限製轉讓等的,還需提供質押登記、協助執法或限製轉讓等的相關材料;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本公司對公眾公司提供的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根據其申報的股份持有明細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並向公眾公司提供股份登記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公眾公司應當確保其提供的初始登記申請材料和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用。由於公眾公司提供的申請材料和數據錯誤,導致初始登記不實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公眾公司承擔。
公眾公司申請對初始登記結果進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據生效的司法裁決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辦理更正手續。
第十三條股份已在本公司登記的公眾公司實施股份定向發行、配股等行為的,應當參照本細則第十條提交申請材料,辦理股份初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