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社會保險(5)(2 / 3)

軍人保險適用於中士以上軍人,保險期為10年。1人1個戶頭,1個戶頭5萬韓圓(1974年12月),1個戶頭每月交納保險費300韓圓,每月交納的1/3由國庫負擔。由各軍兵種參謀長負責主管,保險費入韓國銀行援護特別會計保險賬戶。保險期滿全額退還,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礙而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損傷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在韓國國立學校的教職員為公務員,因此單獨設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職員年金管理公團)主管。教職員交納月報酬的5.5%,學校交納教職員報酬額的3.5%,國庫支付2%及運營費。年金支出與公務員一樣。

(4)國民年金。1973年12月頒布過“國民福利年金法”,對老齡、殘疾、死亡等喪失勞動能力者進行保險,但政府未能付諸實施。1986年製訂“國民年金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國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管理公團)主管,適用於18歲至60歲的一般國民。國民年金加入者分單位加入者、地區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單位加入者原規定雇傭10人以上的單位,是義務加入,1991年改為5人以上單位,1995年7月開始擴大到農村和漁村,農民和漁民也義務加入。目前雇傭5人以下的單位和城市自營業者是自願加入,計劃在本世紀內也實行義務加入。1992年單位年金加入者有500萬人、地區年金加入者2.5萬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韓國的國民年金被視為所得保障製度的核心,在年老後所得補償體係中將起最重要的作用。韓國的國民年金采用公積金方式,1994年國民年金累積額已達13萬億韓圓,今後20年仍將繼續增加。目前對這筆基金能不能像國家財政一樣使用,有意見分歧。

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從1988年開始每5年調整一次,原則上一切費用由加入者負擔。雇傭5人以上單位的保險費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負擔一半,而農民和漁民則考慮到其負擔能力,由國庫支援一部分。

國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於老齡年金、殘疾人年金、遺屬年金及一次性償還金。老齡年金為期20年,是從男60歲(女55歲)開始發到死亡的終生年金。遺屬年金和殘疾人年金則按老齡年金的一定比率發給,比率取決於加入時間和殘疾程度。

韓國的年金製度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國民年金製度與其他年金製度有差別,公務員等年金製度的補償支出明顯多於國民年金,因為它沒有年齡規定,退職就發給。目前,軍人年金已嚴重赤字,公務員年金也再過10年就會出現年金基金枯竭現象,而國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會出現赤字。

2.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有關該保險的法律原來隻是作為“勤勞基準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頒布了單獨的“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產業災害補償保險由勞動部(勤勞福祉公團)主管,保險費不是勞資雙方分擔,而是由雇主一方負擔。1987年保險費率根據行業的危險程度分為67種,從0.2%至17.9%,平均為16.4%。開始實行時隻適用於礦業和製造業雇傭500人以上企業的8.1萬人,1981年擴大到雇傭16人以上的電氣煤氣業、水道衛生設施業、建築業、服務業等企業,投保人數達345萬人,1991年又擴大到雇傭5人以上企業,投保人數達792.3萬人,占全國就業人數的3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