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融資方式及比較(1 / 3)

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融資方式及比較

財務管理

作者:徐攀 陳芳

摘要:本文以長三角集群內中小企業互助擔保融資為研究對象,對集群內互助擔保公司、集群內互助擔保協會以及集群內輪流擔保三種互助擔保融資方式進行比較研究,分析了三種集群內互助擔保方式的特點、運作模式以及存在的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建議,以期為優化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融資渠道提供理論性支持。

關鍵詞:集群互助擔保 運作模式 比較研究

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優化經濟結構、緩解就業壓力等方麵起著重要的作用。但融資難一直是困擾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焦點問題。集群內互助擔保以其低成本、良好的適用性、風險內部化等優勢,成為疏解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之一,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但是,近年來長三角地區特別是浙江溫州部分中小企業集群借款危機的爆發,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的關注。因此,優化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融資體係,減少中小企業融資危機的發生顯得尤為迫切。

一、互助擔保的理論基礎

凱恩斯在其著作《就業、利息和通貨理論》(1963)中係統地闡述了“國家幹預理論”。針對國內貨幣政策,他強調,政府首先要實行大規模的借款支出,這些支出應優先用於能迅速見效的項目上;其次要保持廉價並且充裕的信貸,特別是降低長期利息率,並建議長期債券利息率降低到2.5%或更低。凱恩斯的“國家幹預理論”對我國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各級政府可以製定若幹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擔保政策,為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融資提供政策支持。例如,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政策意見》加快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使得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有法可依;2009年3月,銀監會、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出台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標誌了現代融資擔保行業的穩健發展。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還特別強調要積極引導中小企業集群的發展,支持培育一批重點示範產業集群。但是,由於我國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起步較晚,相關政策體係並不健全,各級政府作用的發揮還有很大的空間。

二、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的方式

集群下的中小企業由於產業專業化和地理接近性的特征,在融資方麵具有不同於一般單個中小企業的優勢:增加了信息對稱性、減少了交易成本、結合了高收益與低風險。基於集群的這些優勢,國際上早已形成了由政府部門、互助擔保機構、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共同參與而組建的互助擔保模式,如日本各地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韓國的“聯係擔保計劃”,意大利的“互助擔保基金”等等。

如何才能充分利用中小企業集群的優勢,構建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體係?根據對長三角地區集群中小企業的調研,筆者認為以下三種互助擔保融資方式比較適用於集群內中小企業融資,中小企業集群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一)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公司

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公司是企業法人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由政府和集群內中小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互助擔保法人組織,政府的出資比例一般為50%。該組織按照《公司法》規定的製度開展經營活動。出資的中小企業是互助擔保公司的會員,同時也是互助擔保公司的股東。互助擔保公司為集群內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提供擔保服務,以克服這些中小企業由於自身擔保抵押品不足而導致的在向金融機構貸款方麵的缺陷。

政府出資參與互助擔保公司,成為公司的股東,同時政府還通過減稅等方式在政策上支持互助擔保公司。政府的參與,使得政府對互助擔保公司不符合法律及相關規定的行為具有一票否決權。另外,政府的扶持還能減少一般擔保企業的盈利驅動性,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但是,一旦遭遇擔保風險,容易誘發中小企業的搭便車心態,拒絕提供相關信息,導致風險轉嫁到政府身上。

中小企業集群內互助擔保公司不同於普通擔保公司。一方麵,互助擔保公司更強調互助、聯合的會員製。與普通擔保公司相比,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公司運行體製的優越性表現在:金融機構、互助擔保公司、會員企業的關係固定在一個產業集群上;對行業信息、會員信用經營狀況信息較為對稱,減少了銀行信貸的逆向選擇。另一方麵,互助擔保公司相比於普通擔保公司違約風險低。中小企業出資是互助擔保公司資金來源的主要途徑,為了避免發生風險而影響後來加入者的積極性,互助擔保公司在吸納第一批會員時,一般選擇集群內市場競爭力強、信譽狀況好、效益好、前景好的中小企業。互助擔保公司對於申請入會的中小企業的發展趨向、經營狀況,企業運作中發生的問題,企業家的誠信、人品、嗜好、經營能力等等都會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除首批企業外,以後加入的成員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入會:第一,交納足額的互助金;第二,同時得到所有股東的一致同意。由於集群內中小企業地理位置集中,而且相互間本就存在非業務和業務上的聯係,即使沒有打過交道,也可能通過集群內的各種信息渠道相互了解。如果某企業以前就有過違約或欺詐行為,這樣的企業一定就會被排除在互助擔保公司之外。互助擔保公司對入會中小企業的信譽度要求之高,以及成員企業良好的信譽基礎降低了違約風險。另外,互助擔保公司引入的反擔保或再擔保業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違約風險,同時也提升了金融機構、互助擔保公司平台和產業集群的整體運營信心。

中小企業集群互助擔保公司是聯係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橋梁和紐帶,是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突破口。以江蘇省為例,早在2001年6月,江蘇省沭陽縣桑墟鎮木材加工企業集群就成立了互助擔保公司;截至2006年7月末,沭陽縣全縣共有鄉鎮互助型擔保公司10家,為集群內300餘家中小企業累計辦理融資擔保900餘筆,總計金額1.5億元,有力地促進了當地中小企業的成長和競爭力的提高。在浙江省,大部分中小企業集群也引入了互助擔保公司為集群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例如杭州轉塘互助擔保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