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由一則案例簡析鏈式銷售中船東提單與貨代提單的區別(2 / 2)

三、 幾點啟示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明確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在物權性質和可流通轉讓性上存在較大區別,因此本案例的討論結果就很清楚了:A公司作為貨代拿著H B/L要求B公司付款,對於B公司而言是具有較大風險的,付款後如果不能用H B/L換得M B/L就有可能無法在目的港提取貨物。通過本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鏈式銷售中的連環轉售是未來的一種發展趨勢。隨著國際貿易複雜程度的不斷加大,簡單的一賣一買的貨物交易漸漸少了,特別是在大宗貨物交易過程中,銷售鏈始端的賣方先將貨物裝上船,然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出售尚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而買方還可以繼續尋找新的買方,同一批貨物在運輸途中可以幾易其主,多次被轉賣。整個交易就像環環相扣的鏈條,前一環的買方就是後一環的賣方。這樣的連環轉售能夠更快、更靈活地進行貨物交易,從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成為一種趨勢,而國際商會為了促進該交易方式的發展,特意將其寫進《通則2010》。

(二)重視運輸單據的物權性,警惕貨代簽發提單的欺騙性。作為鏈式銷售其中一環的中間商為了切斷前後交易對象的聯係,保護自身的利益,往往是不願意提供在途貨物的原始運輸單據--船東提單;同時也為了滿足合同中關於賣方履行交貨義務的相關要求,所以常常要求貨運代理製作一份以中間商自己為發貨人的運輸單據--貨代提單。但是通過本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兩者存在本質區別,作為下遊的買家應該注意甄別,應把握在獲取單據時的核心是獲得貨物所有權,因此運輸單據的物權性是獲取單據的重點,同時對於貨代簽發的提單應該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三)注意甄別船東提單與貨代提單。從獲得貨物所有權的角度而言,在鏈式銷售中船東提單比貨代提單更適用,進出口商在進行交易時應注意從以下幾點甄別兩種提單:(1)船東提單右上角顯示實際承運人的名稱、標誌;貨代提單右上角顯示貨代公司的名稱、標誌;(2)船東提單最後有實際承運人的簽章同時顯示“AS CARRIER”;貨代提單最後簽章為貨代公司同時顯示“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XXXX”的字樣。(3)船東提單背麵英文條款中關於公司性質的描述是承運人“CARRIER”;貨代提單背麵條款關於公司性質的描述是代理人“AGENT”或無船承運人“NVOCC”。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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