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據
為實施三浙高速公路盧氏出口站引線道路工程,做好道路規劃控製範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國務院和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所發布的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性的政規章和規範文件的製定,製定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與補償範圍
本次擬征收與補償的房屋為三浙高速公路盧氏站出口引線道路工程確定的道路規劃控製範圍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持有的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
上述道路規劃控製線範圍內的其他地上附屬物、附著物,依照土地征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縣人民政府委托東明鎮人民政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單位,具體負責三浙高速公路盧氏站出口引線道路規劃控製範圍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即附屬物、構築物和附著物
和補償工作。
縣發改、財政、國土、住建、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加強指導和監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工作,加快推進三浙高速路盧氏站出口引線道路工程建設。
四、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為三浙高速公路盧氏站出口引線道路規劃控製範圍內的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身份證和戶口薄等有效法律文件為依據。
五、補償方案
(一)補償項目
房屋征收時,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僅指商業用房)的補償:另外,縣人民政府在征收中,將根據具體情況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二)補償原則
1、按證補償。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隻有合法房產才存在合法權益,隻有征收合法房產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補償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能夠證明其土地、房產的有效法律文件為準,按證補償。對曆史原因造成被拆遷房屋產權證件不全,但能夠認定的,有關職能部門在3日內進行認定。
2、產權不明的無主房屋和產權發生爭議正在訴訟、仲裁或政府確權的房屋等,由東明鎮政府委托公證機構就房屋現狀辦理證據保全,暫列入征收範圍,其中,無主房屋由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承受房屋的被征收人權利和義務:爭議房屋咱有實際占有人負責辦理相關征收事宜,有關補償應當支付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有法律文書所確認的產權所有人。
3、對依法設定並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依法不予補償。
5、地下室按重置價進行補償。
6、上述道路規劃控製範圍內的其他地上附屬物、附著物,依照土地征收有關規定補償。
(三)補償依據
按照三門峽市人民政府三政(2010)第47號文件和盧氏縣人民政府盧政(2010)第50號文件規定的房屋、其他附屬物和附著物等補償標準執行。
(四)補償程序
1、簽訂協議。東明正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在三日內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方案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以及其他認為需要約定的實現,協商簽訂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