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0年年初,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反貪局工作人員在一家書店調查時,發現了5本記滿圖書回扣情況的“小賬本”,上麵記錄了數十所學校有關人員拿教材回扣的情況。辦案人員順藤摸瓜,很快摸出了100多條線索,一起起高校商業賄賂案浮出水麵。
檢察機關發現,大部分學校都沒有將折扣返還學生,也沒有用於教材發行業務支出,而是先將折扣放進“小金庫”,然後“洗”進個人的口袋。目前,已查出在“小金庫”裏的這類違法金額2000萬元。按照教材回扣的“潛規則”,學校按課本定價的100%賣書給學生,書商按課本定價的15%~25%折扣給學校,出版商以6.5折到7.5折賣給書商,出版商的成本隻占到書價的三四成。還有一些出版商直接把教材賣給學校,給的折扣高達35%。而一般教材的定價少則20元,多則近百元,有的教材還與光盤一起搭售,價格更是被抬得很高,一套教材的價格有的達300元以上。
建鄴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吳先生算了一筆賬,每個大學生在校期間購買英語教材及相關書籍至少200元,江蘇省在校大學生約120萬人,這個市場就是2.4億元,按照行業內通行的8.5折扣,折扣款就達3600萬元。
江蘇一高校教材科4名工作人員,從2006年到2009年三年時間裏,把9家書商給學校教材購書的明折扣共計33萬多元,放入部門“小金庫”,然後4人按照職務高低和工作年限進行“瓜分”。檢察機關對這4人以貪汙公款罪起訴,法院判處4名案犯3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南京某醫科大學的教材科主任科員杜某,獨攬教材采購大權10年,她僅在2007年至2009年間,15次向一家書店收受回扣款近11萬元。
上述案例是采購人員從教材采購中收取回扣的案例。一般說來,大額采購及大型工程項目采購適宜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用公開對外招標,選擇實力相當的競標供應商更符合企業采購實際,既可以保證質優、價低,又能滿足工程時效性的要求。針對以上案例中的教材回扣案,高校圖書采購應該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享受的實惠應該在減去相關成本後返給還學生,這樣才最為公平、公正、合理。若不具備返還給學生的條件,就該把它設立為基金,用來資助貧困學生。
案例二:
王某是浙江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采購部副經理,2005年6月被作為人才引進公司。開始的時候,王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睞。2006年12月,王某收受了浙江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一筆賄賂款,過了一段時間發現沒人發現後,王某便開始了“誰給好處就給誰訂單”的采購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