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死人壓活人”乃弱者不得已
筆者的故鄉湘中一帶,農村裏有著“打人命”的傳統。如果一個婦女因家庭糾紛服毒自殺,娘家宗族會聚眾而來,不許屍體下葬,並藉此大鬧,往往搞到婆家傾家蕩產。
這種做法當然是違法之舉,不是什麼值得發揚光大的傳統。但如果考慮到這種風俗形成的曆史過程,我以為應予以理解和同情。在傳統中國社會,女人的地位是很低的,出嫁後受婆婆虐待遭受丈夫的暴力並不少見。女人權益的保護不是靠法律,而是靠娘家的勢力。一個女子因為家暴服毒自殺後,法律很難為死者主持公道,往往隻能由娘家的宗族出麵大鬧一場,給婆家以懲罰。用現代法治眼光來衡量,這種行為是野蠻的,庶幾近乎私人複仇。可放在特定的曆史環境下來看,這種方式確實能產生一定的威懾作用,一定程度讓對婦女實行虐待的人有所忌憚。
拿死人壓活人,這種與現代法治精神不合的救濟方式,不獨在民間社會有,同樣也存在於廟堂。明代嘉靖初期的“大禮議”便是如此。明武宗正德帝死後,無後嗣,也無親兄弟,於是武宗的叔父、封藩於湖北安陸的興獻王之子朱厚熜——武宗的堂弟,按照禮法過繼給死去的大伯孝宗為子,入承大統,是為嘉靖帝。可嘉靖帝登基後不久,就要追封自己的親生父親為皇帝,而稱孝宗為皇伯父。這樣一來,孝宗就意味著絕後了,帝係發生了轉移。滿朝多數文官決定站出來捍衛禮法,於是一些官員跑到左順門前大哭,高喊開國皇帝朱元璋的廟號和孝宗的廟號。這就是企圖拿死去的皇帝來反抗活著的皇帝濫用權力,彰顯此舉合乎道義。臣子拿皇帝沒辦法,不得不如此。
為什麼中國傳統社會拿“死人壓活人”的行為,盡管許多時候做得很過火,但沒有絕跡而且往往有一定的效果?我認為原因乃是:文明的社會,一定會尊重死者。所謂“死者為大”,尊重死者,實則是對生命價值的尊重。很難想象,一個對死者屍體不善待的族群,怎麼可能尊重生命呢?所謂死生大事也,有生必有死。對生的態度和對死的態度是不能截然分開的。
當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喪儀和對屍體的處理方式當然可以改變,比如土葬可以變成火葬,但前提是不能舍棄對死者屍體的尊重之意。譬如按照死者的遺囑處理,無論火化還是捐獻給醫學院解剖,都體現尊重。或者按照死者生前信奉的宗教進行處理,比如一些高僧死後火化,亦是如此。
離開傳統,離開具體的生活方式談“文化軟實力”,往往大而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