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會問:現在公務員考試不是也很嚴格麼?但公務員考試選拔的是科級以下的官吏,副處以上的不必通過統一考試,可以直接任命。試問,今日在任的縣、市委書記,幾人是通過統一的公務員考試進入仕途?公務員考試反而給我的感覺是:做小吏資格要求很嚴,做縣處級以上的官員,則不需要很嚴的資格考試。
如此選官方式,類似魏晉時期的“察舉”,靠大官推薦,出現了“舉孝廉,父別居;舉秀才,不知書”的可笑局麵。這樣各地就容易產生大大小小的權力家族,比如原遼寧省阜新市委書記王亞忱,執掌該市十餘年,影響無處不在,退休後還威風凜凜,他的女兒是市公安局副局長,兒子是市公安局刑偵隊隊長。
授權方式之對比
授權方式和官員選拔方式是一對孿生體,授權方式深深地影響著選官方式。
中國帝製結束之前,有兩種授權方式,這兩種授權方式的權力來源是一樣的:“受命於天”“君權神授。”
在秦統一六國之前,是真正的“封建”。“封建”時期是分級授權方式。周朝分封了許多諸侯,授權給他們,他們在自己的封地裏,又授權給各大夫。授權以後,諸侯就要盡到一定的義務,如歲貢、出兵勤王。(所以楚子貢包茅不入,其他諸侯就有理由討伐他;幽王烽火可以戲弄諸侯。)天子隻維持諸侯之間的公共秩序,不要自行攻伐,周王室幾乎不管各諸侯國內政,因此在自己的封地裏,諸侯和大夫儼然一個小國王,他們自行征稅,自行聘請官吏。許倬雲在《從曆史看組織》中形容西周這種“分封眾建”的關係是總公司和分公司關係。但這種分級授權形式時間一長,就有一個弊端,會產生弱幹強枝的政權結構,分公司實力大了,不把總公司放在眼裏。周室衰微,諸侯爭霸。
秦以後,行郡縣製,影響至今,所謂“千年猶行秦政製”。許倬雲說:“秦朝設郡縣,等於不設分公司,而是成立辦事處及其代理人,直接向中央負責,地方官的成績,都是直接向中央政府報告。”這種授權是直接授權,權力隻有一個來源——皇帝。知縣、知府、巡撫、總督,他們官職有高低,但彼此沒有隸屬關係,都是朝廷命官,都是皇帝授權。知縣聽命於知府,隻是權力運行的程序而已,目的都是為了替皇帝替朝廷辦差。知縣的權力並不是知府給的。因此,明清政府最低一層的首長知縣,都是朝廷任命並考核的,清朝皇帝召見新任縣令,就是一種象征意義上的諭示:你隻對朕負責,你的官印是朕給的。因此,當時下級雖然也得奉迎上級,畢竟天下之大,朝廷對信息的掌握是有限的,得罪上司會十分麻煩,但畢竟自己的烏紗帽不是頂頭上司直接給的,頂頭上司隻有參劾、保舉和協助吏部考核之權,知縣對知府、知府對巡撫的人身依賴關係並不十分強烈。
如今的縣委書記、市委書記權力從何而來?如何授權?是分級授權還是直接授權?是,也不是。因為整個政權的權力來源既非受命於天,也非西方國家那種選舉製度下的選票,而是用“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來回答,用“一切權力”這種政治性話語來解釋,可以說縣委書記、市委書記的權力來源、授權方式是非驢非馬的混合形式。
按照憲法,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權力是通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形式,由公民授予的,但各級人代會又必須在執政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那麼實質上就是,任何一個行政轄區內,最高權力是由當地黨委的一把手掌握。中國現實的政治,就是一把手政治。
那麼,黨委的一把手,也就是說縣委書記、市委書記,誰給他授權?從理論上說,根據黨章,他是由該縣、該市黨代會選舉產生的,由該行政轄區全體黨員授權給他,這看上去近似於一種民選形式,來源於選票。但在實際操作中,都是上級組織部門考察、上級黨委開會、上級黨委一把手拍板決定的,可以說,真正的權力是上級黨委一把手授予的。按照權力和責任對等的原則,那麼縣委書記、市委書記名義上要向選舉自己的全體黨員乃至轄區全體公民負責,實質上隻要對給自己烏紗帽的某幾個人或某一個人負責。
這種實質上的分級授權,其效能還不如郡縣製的直接授權。因為中央隻管省一級幹部,省管地市一級幹部,地市管縣一級幹部,縣管鄉鎮。縣委書記、市委書記隻要將能直接影響他職位的某個人伺候好,就行了。其他更高級別的管理層,對他鞭長莫及。而今我國的行政級別又是中國曆史上層級最多的,有中央、省、市、縣、鄉鎮五級,行政效能在中間環節稀釋、變形更加容易發生。
權力大小與監督機製之對比
分析了市、縣委書記和知府、知縣的授權方式,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今日之市、縣委書記的權力遠遠大於古代的知府、知縣。
地方首長手中的權力,我以為首推人事權。在上文已經分析過了,明清時期知府、知縣乃至更高的布政使或巡撫、總督,其在轄區內沒有自由的人事權。他們轄區的知縣,包括自己周圍入品的僚屬,如同知、通判或縣丞都是由朝廷任命的,他可以參劾、保舉而不能直接任命或罷免。而今的市、縣委書記對低一層次的官員,如市委書記對市委市政府各局、辦,各縣區正副職;縣委書記對鄉鎮及縣各局官員幾乎有絕對的任免權,甚至自己同層級的其他官員,包括各常委、政府的正副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雖然由上級組織部門考核,但該層級的黨委一把手個人的意見相當重要。再加上現在的官員職數,四套班子加起來,可能數十倍於明清時期,明清一個縣從八品以上的官員有幾個,今天一個縣處級、科級官員又有多少?
分析至此,我們就能知道為什麼現在買官、賣官之風如此之盛。古代包括明清兩朝也有賣官鬻爵之事,但賣官之權,全國都集中於吏部。而今每個市委書記、縣委書記如果想賣官,都能做到,而且官員的職數遠遠多於古代。賣官既然操作起來更方便,可賣的總量更大,那為什麼不賣呢?而且賣的是別人“寄存”在自己那裏的東西,得到的利益卻屬於個人,多合算的買賣!
除了人事權,今天的市、縣委書記對社會活動尤其是經濟活動的幹預力度也遠勝於古代知府、知縣。
我們知道,中國古代長期是個農業社會,知府、知縣守牧一方,從“守牧”二字可看出其有無為而治的一麵,治民之術,我國傳統上是儒法、黃老兼用。《明史·職官誌》載:“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知縣掌一縣之政。凡賦役,歲會實征,十年造黃冊,以丁產為差。賦有金穀、布帛及諸貨物之賦,役有力役、雇役、借請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豐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歲歉則請於府,若省蠲免之。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