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巡視大員變異和亂世多欽差(2 / 2)

刺史的品秩很低,是六百石,和一個小縣的縣令一樣。且明確規定刺史隻管監察,不問民政,本質上,也算是“欽差”。但因為代表中央監督地方,所以“位卑權尊”。因為十三個大區刺史相對是固定的,他們代表皇權,對當地郡守的升遷和禍福有著決定性影響。時間不長,就出現了“監察官變異”。因為刺史可以借助皇帝給予的權力控製郡守,漸漸地就成為一個大區的實際最高行政領袖。到了漢末,刺史幾乎是一個獨立王國的最高領導人,轄區內的軍政、民政全管,且可以世襲。明清兩代的總督、巡撫,最初也是臨時性的監察官職位。真正名分上的一省民政長官是布政使——雅稱“方伯”,他領導的才是一級地方政府,所用印信是正方形,大紅印泥,說明這是常任官。而總督、巡撫用的長方形(似先秦的兵符,一半留皇帝,一半給辦差的官,辦完後交回,合二為一才完整),用紫色印泥。但逐漸地,這類總督、巡撫由監察官變成地方最有權勢的長官了。

從中央空降的監察官容易變異,也是情理使然。無論當初皇帝怎樣信任他,他發誓如何效忠皇帝,一旦能掌握一個龐大地區眾官員命運,也就等於掌握當地老百姓的命運;嚐到權力的甜頭,所謂屁股決定腦袋,皇帝的信任,對皇帝的忠誠,會讓位於權力帶來的利益。於是這類本應監察地方眾官員的“巡視大員”,反過來和眾多地方官合流,一起上占皇家的便宜,下侵百姓的利益。

皇帝當然也會看到這些,於是在製度明確的監察官之外,又隔三岔五臨時派心腹,來監督包括監察官在內的各地官員。如設立刺史製度的漢武帝,經常派“繡衣直指”,持節巡察各地。“直指”,意即“銜命直指”,“指事而行”,具體為皇帝辦某件大事。因此,這類欽差往往是皇帝的私人心腹,如漢武帝時的江充,就是著名的“繡衣”,因深得皇帝信任,飛揚跋扈,連太子都不放在他眼裏,後被武帝滅族。到了唐代、明代,太監往往擔當這類角色;到了清代,皇帝對手握重權的漢族地方大吏不放心,往往派旗人充當這類角色。

在監察製度和監察官之外,皇帝還屢屢派欽差巡視,看起來確是疊床架屋,但這是帝製的必然。如黃宗羲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製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這是集權製度下解不開的死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