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升執法把關的有效性為促進區域性經濟發展服務
公共管理
作者:謝京國 閆靜
【摘要】 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檢驗檢疫部門應更有效的依法實施區域化行政管理職能,維護進出口秩序和公共利益,守護國門安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此,菏澤檢驗檢疫局對2012—2014年辦理的60例行政處罰進行了總結分析,選取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的三類案件,結合檢驗檢疫工作實際,從法律和業務的角度進行解讀,進一步明確區域化執法重點,正向引導企業合法誠信經營。在警示企業,打擊惡意違法行為的同時,提醒企業共同維護好行業利益,避免無意違法。
【關鍵詞】 進口 出口 行政處罰 案件 思考
一、出口貨物報檢信息與實際不符類案件
案件情況:在近三年來的行政處罰案件中,因出口貨物報檢信息與實際不符合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33起,占全部案件的55%。其中,按照涉案產品類別分析,出口木草柳製品32起(占該類案件的96.97%),全部是檢驗檢疫人員實施現場查驗時發現的違法線索。出口食品1起(占該類案件的3.03%),是檢驗檢疫人員在對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時,通過抽查生產記錄等企業檔案中發現違法線索。主要違法類型包括兩個方麵,一是企業未生產包裝完畢即先開始報檢(占該類案件的69.67%),二是貨物實際使用的原輔料與報檢信息不符(占該類案件的24.24%)。檢驗檢疫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在進行該類案件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以下三個特點:一是部分企業法律知識匱乏。作為該類案件主要違法主體的出口木草柳製品企業,大多屬於中小微企業,多以家庭式作坊起家,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等學曆層次不高,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掌握不全麵,理解不到位,當事人不懂法、不知法,以致出現違法事實還不知道自己已經違法的現象。二是法治意識淡薄。目前實施的電子監管模式,實行的是抽批檢驗檢疫。一些不誠信企業,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無視檢驗檢疫法律製度的權威,主觀存在僥幸心理,故意不申報,蒙混過關,凸顯了其法律意識的淡漠和誠信意識的缺乏。三是對相關的檢驗檢疫政策規定了解不夠。部分企業由於不了解相關政策和服務措施等原因,存在怕檢驗檢疫流程時間長,影響通關的思想顧慮,就采取了一邊生產一邊報檢的方式,無意間造成了違法。
行業提醒:出口企業應當主動學習相關的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將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作為規範自身的行為準則。否則,既影響正常生產經營,又要遭受法律製裁。一旦違法,不僅將麵臨行政處罰,而且還會麵臨誠信管理扣分,降低企業類別、加嚴監督管理,提升抽檢率、影響企業通關速度。
二、擅自使用未經檢驗進口商品類案件
案件介紹:在查處的擅自使用進口商品類案件中,涉及了進口羊毛、食品等產品。該類案件的違法主體均不需在檢驗檢疫部門注冊。違法類型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企業報檢後就開始使用,另一種情況是企業等檢驗檢疫部門實施完現場查驗和抽采樣後即開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列入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檢驗檢疫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實施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一是企業對相關法律條文理解不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的“檢驗”是指整個檢驗過程的完成,從報檢到最終的檢驗結論的作出。企業發生這種違法行為的一部分原因是曲解了法律法規中“經檢驗”的涵義,在檢驗檢疫部門檢驗未全部結束前就開始了使用,導致檢驗檢疫結果失去意義。二是企業誠信守法意識有待提高。企業對進口法檢商品須經檢驗檢疫合格方可使用的規定沒有足夠重視,對自身行為可能帶來的危害考慮不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僥幸心理,受經濟利益驅動實施違法行為。如果違法成本較低,企業寧願選擇受罰。這種淡漠意識也給我們檢驗檢疫人員敲響了警鍾。
行業提醒:列入法檢目錄的進口商品必須接受檢驗,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如果將必須經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旦擅自使用的進口商品經經檢驗不合格,將直接導致企業經濟損失,不利於開展後續的對外索賠,甚至會導致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後果。相關企業要從這類案件中吸取教訓,切勿以生產急需為由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