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優孰劣

上麵這兩個故事貌似沒有聯係,但其實有著深刻的內在關聯。

基督教哲學認為人有原罪,認為人性本惡,所以主張以製度與法律來約束人,並認為有了好的製度,壞人也會做好事;沒有好的製度,好人也會做壞事。

中國人認為人性本善,通過道德教育,“人人皆可為堯舜”。製度不管用,再嚴的製度也是由人來製定和實施的,人如果學壞了,製度與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所以中國人講究倫理教化,以便從人心這個根本上解決問題,儒學就是教人們如何做人——做一個好人的學問。

認為人性本善,當然注重道德教化;認為人性本惡,當然注重管製和懲戒。雖然中國自古以來在各個方麵都製定了詳細的製度與法律,雖然西方的宗教其實也起著道德教化的作用,也就是說,無論中外古今,在社會管理上都是製度與教化並行兼施,但是,中國無疑更注重道德教化,深入中國人骨髓的是道德觀念;西方更注重法律懲戒,深入西方人骨髓的是法律意識——對於人性善惡的基本認識,導致了兩種不同的社會製度和文化觀念。

但問題的關鍵是在這兩個不同的係統下,個體享有的自由和對於自由的使用,有很大的性質上的不同。

在人性惡的大前提下,西方的法製係統對於人性“惡”的方麵做了很多預防和遏製,在人性“善”的一麵沒有保證的時候,起碼能遏製“惡”的一麵。還因為有法律效力的確認和保證,在法律允許的規則之內,個人能夠享受到來自國家和社會的最大限度的信任,從而也享有更多的自由,但是,美國的法律深入到了日常生活的細枝末節,滲透、取代了道德、生活常識甚至生活習慣的領域和職能,涉及之廣令人瞠目結舌。美國法律的泛化、瑣碎和繁雜,有時使法律形同虛設,複雜到了普通人根本搞不懂的地步,凡事都得谘詢律師,所以,全世界80%的執業律師在美國。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說:“法律是沒有感情的智慧。”法律主宰社會,把人們隔離成一個個禮貌、自由而孤獨的個體,法律就成了冰冷的工具。

在人性本善的假設下,社會對個人道德教化的重視高於社會製度的構建,把社會的長治久安寄托於個人修養。另一方麵,在儒家看來,“禮緣人情”“禮許變通”,人們執行規則能夠充分考慮到具體情況,讓人能夠更多地體會到溫暖,因此,在中國式的人情社會中,人與人之間更親密。但人性遠非善惡這麼簡單,在人性本善的認識基礎上,隻重視對“善”的培養,“惡”的一麵得不到應有的遏製。因此,中國人處理事情隨機靈活,在盡可能的範圍內,就可以擺脫承諾或規範在形式和細節上的羈絆,但同時因為中國文化中缺乏嚴明的法治,哪些應該做,哪些不應該做,缺乏明確的尺度,人們不會在錯事麵前望而卻步,思維在對錯之間模棱兩可的邊緣上徘徊,這種靈活變通就容易被滋養成肆無忌憚、為所欲為,這時,這種中國式的自由便是在道德、規則之外的無限度的放縱。中國式的人情社會被人們批評最多的,就是在人性“善”的一麵沒有保證的時候,“惡”的一麵也得不到起碼的遏製。

《論語·為政》指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還有古人說:“法能刑人,不能使人廉;法能殺人,不能使人仁。”沈從文也說:“法律注重在使人不敢作惡,道德卻能使人樂於向善。”這些話也將這兩種文化的長短優劣揭示得一目了然。法律的冰冷和尖銳無法替代人性的柔和與溫暖,繁瑣的規則也勢必導致人性的僵化。總而言之,在法理社會,法治雖然使人們僵化甚至冷漠,但也使他們簡單輕鬆;在倫理社會,人們很靈活,富有人情味,卻也狡黠複雜。

我們一定都向往生活在這樣的國家和社會:國家信任民眾,民眾信任國家,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生活自由而簡單,溫情而幸福。

(摘自《發現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