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驗簽約代表的簽約授權書
客戶越大,客戶代表的公司越大,人事結構就越複雜,權限就更分明,所以一定要讓對方出具簽約授權書。
(3)調查簽約代表的背景
銷售人員一定要對簽約代表的背景進行調查,一定要得到對方確認簽約代表確實屬於合作公司職員,並且擁有簽約代表授權書,擁有代表簽約的權利,可以代表合作公司的利益。
3.情況突變時的處理措施
簽訂合同的時候,要盡量考慮得周全,將有可能發生爭議的事情列出來,並寫明處理方式。
在商業社會,合同是為保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而訂立的。好的合同,能夠保障商業活動的正常進行,預防和避免糾紛的產生,維護合作雙方的權益;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就會為未來的合作留下問題,產生糾紛和訴訟,不僅給雙方帶來經濟損失,還會影響到公司的形象,因此簽好一份合同極其關鍵。所以在和客戶簽訂合同的時候,特別是在收款發生變動時,要及時地更新合同,擬訂一個補充合同。
王明利是一家電動車生產廠商(以下簡稱D公司)的負責人,他最近將自己的客戶張洪發告上了法庭。原因很簡單,王明利是電動車的廠商,張洪發是他下麵的批發商,兩人是第一次合作往來,張洪發算是D公司的一個大客戶,經過外觀、性能方麵的比較,張洪發決定和王明利合作,要訂購一大批電動車,雙方就合作事宜進行了交涉,很快地簽訂了合約,但最後卻因為這個合同鬧上了法庭。
官司是這樣引起的:雙方簽訂了合約之後,正趕上受外界各種因素的影響,電動車零件供應商造價上漲,牽一發而動全身,每輛電動車比原來貴200元,別小看了這個數字,消費者們不買賬。張洪發的公司當然也受到了影響。王明利知道後,心想大家都是做生意的,不會賴賬,就沒把更新合同(擬訂補充合同)的事放在心上。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貨到一半後,剩下的款額要全部打到賬上,但是由於造價的上漲,王明利不同意了,他想讓批發商把造價高的部分補上來,張洪發則因為電動車漲價了,現金得不到及時回籠,資金不好周轉,不同意對方的請求,隻答應將原來議好的數目打到賬上。但是,王明利不同意,他想再上一個項目,因為資金不到位不能快速的實施。
所以,雙方對簿公堂。法院認為,王明利事後要造價上漲的部分,沒有法律的保護。當時,王明利看到造價上漲,沒有及時更新原有的合同,所以提出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張洪發的做法是合理的,在法院的調解下,最後兩個人私下解決,因為這件事情對公司造成了很大影響。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當今社會,特別是在涉及財產利益時,我們應該選擇用法律武器解決糾紛,不能夠一時想怎樣就怎樣,要及時更新合同、補充協議,靠法律說話,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引起無謂的糾紛,影響了雙方的合作。
王明利的做法給我們提供了很大的反思空間。造價上漲,成本加大,超出了原有的款額,這是事實,但是,這些情況發生了,他卻沒有及時地去更新合同,擬訂補充合同,造成在收款時處於被動,最後自己的權益因為沒有法律的保障,也沒有得到有力的維護。
張洪發知道雙方之間沒有簽訂補充合同,一切都按照原合同的內容執行,所以他也是在合適的時候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