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製(2 / 2)

(六)集中支付係統無法實現與財務核算係統的對接

現行的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一筆經濟業務在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庫集中支付係統進行支付處理,會計核算係統進行賬務處理,各有各的管理內容和要求,相互不能兼容。這不僅造成資源重置浪費,同時也降低了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製管理效率。

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的對策

(一)強化人員的培訓學習

一方麵,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另一方麵,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是會計內部控製製度的具體執行人,因此,必須重視更新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的會計業務知識的同時,還要強化其在會計係統的控製作用。所以,對以上人員應組織強化培訓,使行政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內部控製意識得以強化;使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在接受會計基礎知識培訓的同時,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內部會計效率和效果,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實現發展戰略。

(二)明確相關人員崗位分工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業務的崗位責任製。對業務經辦與授權批準、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等崗位應做到相互分離,明確各崗位的職責,確保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安全。不得由一人辦理該業務的全過程,並應根據單位具體情況進行定期輪崗換崗,確保貨幣資金的完整、安全。

(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

行政事業單位結合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不相容職務分離控製、授權審批控製、會計係統控製、財產保全控製、預算控製等內部控製製度建設,同時明確提出內控管理模式、管理辦法,製度中如有與行政事業單位發展不適應的,應進行整改,以確保規章製度與管理辦法的合理有效並可操作,避免出現製度漏洞,提高管理效率。

(四)規範對賬檢查

一是加強日常對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定期與國庫支付中心、代理銀行對賬,每月至少核對一次,並進行簽字確認。同時還應編製存款(預算內、外、往來)餘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作出處理。二是加強現金的管理。根據業務量的多少確定現金庫存限額;明確現金開支範圍和支付限額;定期、不定期盤點現金庫存,應做到日清、月結,並編製“庫存現金日報表”,做到賬實相符。若有長短款現象應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三是強化年終對賬。行政事業單位應在當年12月 31日工作日結束時,在年終結賬前與代理銀行、與國庫支付中心對賬確認。

(五)加強內部和外部審計監督

首先,強化內部審計,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授予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審計的權力、追查異常情況的權力、提出處理處罰建議的權力,同時,行政事業單位還應規範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將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製中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及時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其次,充分發揮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社會中介監督作用,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製度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幫助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控製製度,指出單位管理上的漏洞,以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製度的執行。通過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緊密結合,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其在內部控製中的監督評價作用。

(六)實現國庫集中支付係統與會計核算係統的有效對接

內部控製的有效執行是以規範的財務會計工作為基礎的,單位應尋找內部控製與國庫集中支付製度的結合點,平衡二者的製約關係,改善國庫集中支付係統與會計核算係統相互獨立互不相容的狀況,實現資源共享,使行政事業單位實現全方位的管理與控製。

總之,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製是一項不斷發展變化的工作,它也在不斷的更新完善,新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規範》將在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將進一步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對自身經濟活動風險的防範和管控,以實現行政事業單位的控製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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