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是一項係統性工作,集中處理公司內部同一階層即股東、高管之間的關係,它不僅是一項技術,更是一門哲學。對於法律問題,如果僅從法律角度進行應對,難免失之於刻板嚴酷,缺乏靈魂和彈性,容易引發與多元價值觀念的衝突和內耗。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在於維護企業自身生命力,公司治亂之演進,進退之所在,都需要有一個精神統帥作為其生命力的源泉,在使用法律技術處理公司內部治理時,方能不被細致的法律技術誘導,遠離正道。筆者認為,這種精神統帥是:法律風險管理不能完全理解為“合規性”管理,否則將大大“縮減”法律風險管理的範圍,即法律風險管理不應囿於現行法律規定,而應以追求經濟發展為主軸,以中國五千年的文化積澱為源泉,預見立法趨勢,以法律技術輔助經濟發展和企業文化的建立與深化,綜合進行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法律管理係統,集中表現為章程的形式和內容。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本質是對公司治理權的確認,而不是對公司治理權的憧憬。章程的形成,既要重視章程的內容,更要重視章程的形成過程,投資人有沒有對將要形成的文字進行過討論協商,這是非常重要的。實務中,很多中小企業主甚至不知道自己公司的章程內容是什麼,對重要內容沒有達成共識,或者雖然達成了共識但是沒有以章程的形式進行確認,當未來形勢發生變化時,極易引發本不應該發生的變局,埋下極大的不穩定隱患。本篇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司投資人重視公司治理,應當“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在合作蜜月期,將公司戰略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在各股東頭腦中對原則性問題達成共識,並將之以章程的形式進行確認,而不是在未來孤注一擲地把重大分歧寄希望於在派係分裂、權力鬥爭中自動解決。
在公司申請注冊時,工商部門為了便利企業的注冊工作,一般會提供章程的範本,供企業在網上直接下載使用。這些範本為保持其通用性,僅能列明主要框架,必須犧牲企業個性,所以本篇要特別指出:《公司法》對於企業個性的存在是認可的,這些範本並非是必須使用的。在新的《公司法》中,出現了更多的“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表述,這就是在法律既定的框架外,給予經營者更自由的空間來實施個性化的路線,而不是禁錮著經營者必須在既定的條件下實施公司治理。這也是本篇存在的前提,有了這種釋放,本篇才有空間在法律條文和章程之間,進行重點分析。
本篇在結構上,將圍繞公司治理中常見的法律問題而不是所有的法律問題,進行實務上的分析而不是理論上的分析。首先分析常見問題可能的演變方向及利害損失,供各個企業依據其獨特的價值取向決定在麵對該問題時將追求何種控製級別,可以擱置、放任甚至接受風險的存在,也可以在當前就加強控製未來的確定性,力爭避免、降低或是轉移風險;然後針對後者,提出在當前增加其確定性的部分技術細節,供中小企業參考並形成既符合自己個性又符合法律規定的治理方式。
在內容上,以公司章程為主線,重點分析以下七個問題:隱名股東問題;股東出資問題;股東的進入與退出問題;公司僵局與公司的組織機構、議事規則問題;股東派生訴訟;揭開公司麵紗和清算問題。這七個問題,對應《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章程應載明事項的第四、五、六、八條。將這七個問題解決好,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確認,基本可以囊括目前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中的常見問題。
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的日益豐富,法律在人們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人們的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也在逐步提高,常常能夠意識到律師的作用不是在發生糾紛以後充當救火隊員,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協助當事人將生活中或者是合同中的法律風險降低到最小。一個好律師,其作用不單是能夠打贏官司,更重要的是在起草和審核合同的時候,將委托人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充分提示,並盡可能將法律風險降低到最小。
本篇著重於合同總則部分,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違約責任和合同的終止、解除幾個方麵,充分展示了這五個部分合同的法律風險和對應的防範措施。在分則部分,考慮到中小企業最常用和常見的借款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著重介紹了中小企業在這三類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基本內容和合同條款設定的技巧,同時提供了部分文書範本,力求介紹的這部分內容全麵而詳盡,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節)隱名股東的風險所在
一、隱名股東麵臨的兩種演變方向
有限責任公司的糾紛呈逐年快速增長趨勢,其中中小企業中股東資格認定的案例占了相當比例。公司的其他糾紛,經常涉及到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可以說,股東資格的認定,是當前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糾紛中的基礎性問題。不解決好這一問題,勢必會影響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出於各種合法的、非法的動機,或是合理的、不合理的原因,或是必要的、不必要的原因,有一些實際出資人,不願意將自己的真實身份進行公示,他們寧願隱身其後,做公司的隱名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