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財產分配與傳承規劃(2 / 3)

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一般指國家法律允許從事工商經營的或農副業生產的公民擁有的汽車、拖拉機、船舶及飼料加工機等各種交通運輸工具、農用機具、飼養設備等,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在我國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種生產資料。

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一般指公民享有的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中的財產權利。但依法律規定,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其財產權隻在一定時間內受法律保護。故公民對知識產權的財產權的享有,隻限於法定的保護期限內(如我國對著作權的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對發明專利權的財產權保護期為20年等)。凡法定保護期屆滿,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歸於消滅,其繼承人也就無從繼承,該智力成果則成為公共財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地自由利用。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國庫券、債券、支票、股票等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此外,公民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為公民的合法收入的組成部分,也屬於遺產的範圍。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也就是說,公民個人承包經營所得的個人收入,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但承包合同包括承包權,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因為,承包合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承包權利則是基於承包合同享有的承包經營土地、山林、果園、魚塘等的權利,不能讓渡給他人,故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如作為一方的當事人的公民死亡,或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而一方死亡,則合同關係終止。如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想繼續承包而又為法律允許的,可與原發包人協商,變更當事人而續包,但這不是繼承問題,而是承包合同的主體變更問題。還須明確的是,公民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從是否已經實際取得的角度,可分為已取得的收益和未取得的收益兩部分。前者指公民對其應得的個人收益中實際取得的部分。如承包人死亡,該收益可直接作為遺產;後者指公民對其應得的個人承包收益中尚未實際取得的部分。因某些承包合同,經營周期長,收益慢,如植樹造林等。承包人雖然對該收益享有所有權,但在未收獲前,並不能實際取得利益。在未取得個人承包收益前,如承包人死亡,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個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2)遺產中不包括的事項

遺產中不能包括的事項主要是一些權利義務,常見的如:

①與被繼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權利,如名譽權等人格權。

②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因為這些債權債務具有不可轉讓性,都不屬於遺產。

③國有資源的使用權。被繼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雖然該權利在性質上屬於用益物權,但因其取得須經特別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不能列入遺產。

④承包經營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但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因此,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繼承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現金價值可以作為遺產。

3.認定遺產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公共財產的區別

遺產的範圍隻限於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即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才屬於遺產。而被繼承人生前享有使用權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或享有承包權的土地、荒山、灘塗、果園、魚塘等,因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財產即公共財產,均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並且,被繼承人對公共財產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承包權等,也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2)遺產與共有財產的區別

共有財產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夥共有等財產。當被繼承人為共有財產的權利人之一時,其死亡後,應把死者享有的份額從共有財產中分出,作為死者的遺產的組成部分。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當夫妻一方死亡時,隻能將夫妻共同財產的1/2作為死者的遺產,其餘的1/2則為生存配偶的個人所有財產。該條還規定:“遺產在家庭共同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也就是說,隻有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分出後,其餘的部分才是死亡的家庭成員的遺產。同樣,當合夥共有財產關係中某合夥人死亡時,隻能把其在合夥財產中享有的份額分出,作為其遺產,而不能把其他合夥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都作為死者的遺產。

(3)遺產與保險金、撫恤金的區別

被繼承人生前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投保人已經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後,則由合同所指定的受益人取得保險金並享有所有權。即該保險金因死者生前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撫恤金是職工因工死亡、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個人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時,國家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家屬的精神關懷和物質幫助,不屬於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因此,不能作為遺產。

4.影響遺產分割順位的因素

家庭財產傳承是指家庭財產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轉移,通常是在家庭中的一員去世後,對其財產進行繼承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家庭成員與死者關係的遠近,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這樣劃分,是因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通常是最近的親屬,在法律上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第二順序繼承人是近親屬,在法律上於一定條件下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可見,法律的規定符合一般家庭關係的規律,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家庭成員關係的親近程度,成為財產以不同份額分配的原因,當然,其前提是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參與家庭財產分配的主要家庭成員通常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等。

(1)配偶

構成家庭財產繼承關係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關於事實婚姻關係規定的當事人。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以配偶的身份相互享有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此時雙方履行了結婚登記程序,或婚姻關係未經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大致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但尚未舉行結婚儀式,或尚未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反之,如雙方當事人已經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同居,但尚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合法的事實婚姻配偶除外)。

②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不論分居的時間長短,分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③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已經達成離婚協議,但在依法辦理離婚手續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④夫妻雙方已經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在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2)子女

在所有的親屬關係中,子女相對於父母來說是最親近的。在法律上,父母和子女也具有密切的人身和財產關係,一旦父母死亡後,子女就成為當然的法定繼承人。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

父母子女間具有最密切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承擔著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其相互之間依法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在確認父母為法定繼承人時,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父母與其生子女間有著自然的血親關係,父母與其生子女共同生活,在依法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同時,也依法享有對其子女的繼承權。但如果生子女被他人收養,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因此解除,生父母對其生子女不享有法定的遺產繼承權。隻有生父母子女間依法恢複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後,生父母對生子女才享有繼承權。

父母離婚後不影響對其生子女的繼承權,離婚後不直接承擔撫養義務的父方或母方仍依法享有對其子女的繼承權。但如該子女的繼父或繼母依我國《收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該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同意而收養該子女後,該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則不再享有對該子女的繼承權。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緣關係中最近的旁係血親。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兄弟姐妹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同時也是法定的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除父母外最近的直係尊親屬。依據我國《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這意味著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同時也享有繼承孫子女、外孫子女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將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依法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6)姻親關係

對公婆、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之間沒有自然的血緣關係,他們是以婚姻關係為紐帶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屬於姻親關係。從婚姻家庭的法律關係上講,姻親間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因而,他們之間沒有贍養、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正常的情況下,他們之間不發生法定繼承關係。但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是我國《繼承法》的一個突出特色,我國也是世界上唯一在《繼承法》中作此規定的國家。

三、工作要求

(一)收集客戶信息

工作程序:

第一步:與客戶交流,向客戶介紹財產分配和傳承規劃對其家庭及個人的影響,並向客戶介紹製訂該規劃所需了解的必要信息。

第二步:指導客戶填寫事先設計好的家庭結構調查表。

第三步:詳細了解客戶及其家庭成員目前的工作、生活、經濟狀況,客戶對其家庭成員所應承擔的撫養、贍養等義務。

(二)提供谘詢服務

1.界定客戶財產權屬

工作程序:

第一步:指導客戶填寫事先設計好的客戶財產登記表。

第二步:與客戶交流,了解客戶財產上的權利關係,特別是客戶的財產歸屬情況,了解其財產範圍,界定出可以為客戶提供理財規劃服務的財產,解答客戶關於財產權屬的問題。

在實際操作中,時常會遇到客戶與他人對同一財產共同擁有所有權的複雜情況,這時,助理理財規劃師應視共有的方式不同提出不同的處理方案。

第三步:界定客戶財產範圍,助理理財規劃師對客戶存在共有情形的財產要就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方式等提出建議。

第四步:針對客戶財產中存在的權屬風險進行提示。

2.分析財產分配規劃中的財產屬性

(1)在財產分配規劃中主要涉及的文件有:

①夫妻財產協議。

A。婚前財產協議。

B。婚內夫妻財產協議。

C。離婚財產協議。

②公證書。

A。婚姻狀況公證書。

B。親屬關係公證書。

(2)工作程序

助理理財規劃師並不需要實際為客戶製定以上文件,但要能夠應客戶要求,為客戶提供製定相關文件的建議,一般的工作步驟為:

第一步:通過與客戶的交流,指導其填寫夫妻財產登記表;

第二步:了解客戶需求並據此界定其所需財產文件的類型;

第三步:向客戶詳細介紹該文件的製定對客戶可能起到的作用;

第四步:向客戶介紹該文件的製定需要客戶本人準備的相關材料;

第五步:簡單介紹文件的基本內容和基本格式;

第六步:根據客戶的實際財務狀況,提醒客戶有關的注意事項,尤其要提醒客戶注意影響文件生效的情形;

第七步:助理理財規劃師在必要時可以協助客戶填寫或者書寫相關的文本。

3.財產傳承規劃中財產屬性分析

(1)助理理財規劃師在為客戶製訂財產傳承規劃時,常見的文件類型有:

①遺囑。遺囑是遺囑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自己財產和安排與此有關的其他事務,並於遺囑人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聲明,遺囑必須要符合法定的形式。

遺囑的內容,是遺囑人在遺囑中表示出來的對自己財產處分的意思,是遺囑人對遺產及相關事項的處置和安排。為便於執行,遺囑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一般包括以下方麵:

A。指定遺產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B。說明遺產的分配辦法或份額。

C。對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的義務。

D。再指定繼承人。

E。指定遺囑執行人。

②遺囑公證書。遺囑公證書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

③繼承公證書。繼承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產生繼承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

申辦繼承公證所必需的資料。客戶申辦繼承公證時,應向公證員提交以下材料:

A。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B。被繼承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C。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

D。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E。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

F。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接受公證人員的詢問。客戶應如實向公證人員陳述以下事項:

A。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和遺產狀況。

B。被繼承人的婚姻、家庭狀況。如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即有過幾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養子女情況;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C。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對遺產的態度。

D。遺產財產的來源,是否共有,是否設有典當、抵押,對遺產的產權有無爭議等。

E。被繼承人是否有未納稅款和應償債務。

F。遺囑繼承人外的法定繼承人是否知道被繼承人所立遺囑。

(2)工作程序

第一步:通過與客戶的交流,全麵了解客戶的財產情況,包括資產及負債。

第二步:界定遺產的範圍,此處可以設計一份客戶資產負債清單,如表7-7所示。

第三步:向客戶詳細介紹遺產的分割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提醒客戶遺產分割中的法律風險。

第四步:了解客戶的需求,並根據客戶需求,界定其所需相應財產文本文件的類型。

第五步:向客戶詳細介紹該文本文件的製定對客戶的意義。

第六步:向客戶介紹該文本文件的製定需要客戶本人準備的相關材料。

第七步:簡單介紹文本的基本內容和基本格式。

第八步:根據客戶的實際財務狀況,提醒客戶注意有關事項,尤其要提醒客戶注意影響文本生效的情形。

第九步:助理理財規劃師在必要時可以協助客戶填寫或者書寫相關的文本文件。

同步強化練習

一、單項選擇題

(一)根據材料回答1~3題

王某現在80歲,妻子健在,有一個女兒,兩個兒子,一個25歲的孫女、一個22歲的孫子和一個10歲的外孫。王某想製訂一份財產傳承規劃,他現在向助理理財規劃師谘詢以下問題,請選擇正確的答案。

1.()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它是婚姻取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方式,同時,也是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形成的必要條件。

A。結婚登記

B。雙方同意

C。社會認可

D。法院證明

2.通常意義上的財產分配規劃是針對()而言的。

A。家庭財產

B。夫妻財產

C。社會財產

D。公司財產

3.為了保證財產安全承繼而設計的財務方案,當事人在其健在時通過選擇適當的遺產管理工具和製訂合理的遺產分配方案是()。

A。財產投資規劃

B。財產分配規劃

C。財產傳承規劃

D。財產增值規劃

4.婚姻關係如果不符合婚姻登記的(),可能非但不受到法律的保護,甚至已經成立的婚姻也麵臨著被撤銷的風險。

A。行為要件

B。形式要件

C。主觀要件

D。實質要件

5.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

A。行為要件

B。形式要件

C。主觀要件

D。實質要件

6.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是男不得早於()周歲。

A。20

B。21

C。22

D。23

7.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是女不得早於()周歲。

A。20

B。21

C。22

D。23

8.中國《婚姻法》規定,直係血親和()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禁止結婚。

A。一

B。二

C。三

D。四

9.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共同財產,除事先約定的以外,在分割遺產時,應當()。

A。全部歸被繼承人所有

B。全部歸其配偶所有

C。先預提其配偶所擁有的雙方共同財產的一半,剩餘的則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D。先預提被繼承人的遺產,剩餘的則為其配偶所擁有

10.再婚配偶以繼承()。

A。再婚後的共同財產

B。再婚前的個人財產

C。再婚前的房屋

D。再婚前的儲蓄

11.《婚姻法》規定當事人()即確立夫妻關係。

A。取得結婚證

B。雙方同意締結婚姻關係的協議

C。經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

D。單位同意

12.在批準登記時間和領取結婚證書時間不一致的情況下,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婚姻成立的時間根據()確定。

A。法院認定的時間

B。仲裁裁決時間

C。批準時間

D。領取結婚證書時間

13.我國法律()雙方的同居為事實婚姻關係。

A。未規定

B。完全承認

C。不承認

D。條件地承認

14.事實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雙方之間的人身、財產等關係適用()。

A。《婚姻法》

B。《民法》

C。《商法》

D。《經濟法》

15.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公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男女結合的情形是()。

A。事實婚姻

B。同居

C。婚姻

D。不確定

16.父母沒有管教好子女,致使子女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A。父親

B。父母

C。母親

D。學校

17.事實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即視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A。合法

B。不合法

C。不確定

D。其他情況

(二)根據以下材料回答18~26題。

呂某和李某在2005年結婚。結婚時呂某每月工資8000元,李某每月工資5000元,結婚時雙方簽訂書麵協議,呂某每月的8000元工資和李某每月的5000元工資為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其他的收入規各自所有。

18.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理應按照有關()的規定來處理男女雙方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

A。家屬關係

B。朋友關係

C。夫妻關係

D。同居關係

19.法律意義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不包括()。

A。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

B。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C。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

D。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

20.父母未盡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的贍養義務()。

A。免除

B。部分免除

C。不免除

D。視情況而定

21.隻有當子女(),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才得以消除。

A。被他人合法收養

B。被社會收養

C。被國家收養

D。被法院收養

2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進行結婚登記,按()處理。

A。事實婚姻

B。同居

C。婚姻

D。不確定

2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辦結婚登記,按照()處理。

A。事實婚姻

B。同居

C。婚姻

D。解除同居關係

24.解除非婚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處理。

A。個人財產

B。夫妻共有財產

C。家庭共有財產

D。一般共有財產

25.在同居期間由雙方付出同等勞動和精力獲取的財產視為雙方()。

A。家庭共有財產

B。夫妻共有財產

C。個人所有的財產

D。共同所有的財產

26.一方通過自己的勞動或者繼承、贈與等途徑獲得的合法財產,則應當視為()。

A。家庭共有財產

B。夫妻共有財產

C。個人所有的財產

D。共同所有的財產

27.當子女()時,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才得以消除。

A。成人

B。被他人合法收養

C。工作

D。死亡

28.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未能形成收養關係,則繼子女與原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A。必須消除

B。可以消除

C。不能消除

D。不一定

29.父母沒有管教好子女,致使子女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A。父母

B。子女

C。學校

D。社區

30.兄弟姐妹是()。

A。旁係血親

B。直係血親

C。姻親

D。直親

31.在我國,()。

A。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在家庭中的地位高

B。半血緣的兄弟姐妹在家庭中的地位低

C。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完全相同

D。在家庭中的地位完全相同

32.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

A。有限責任

B。有限連帶責任

C。無限連帶責任

D。無限責任

3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

A。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B。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C。不必承擔責任

D。不確定

34.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

A。生活困難的子女可以分到更多的財產

B。為老人付出多的子女可以分到更多的財產

C。在繼承人中進行平均分配

D。不確定

35.()是指財產所有人依照法律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A。財產占有權

B。財產所有權

C。財產使用權

D。財產收益權

36.公民出租房屋就有獲取租金並支配的權利是()。

A。財產占有權

B。財產所有權

C。財產使用權

D。財產收益權

37.公民將房屋出賣、將食品食用、將物品丟棄等行為是()。

A。占有權

B。使用權

C。收益權

D。處分權

38.公民對自家家電、衣物的支配和控製是()。

A。占有權

B。使用權

C。收益權

D。處分權

39.使用家電、衣物,滿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費的需要是()。

A。占有權

B。使用權

C。收益權

D。處分權

40.勞動生產、收益、沒收、無主財產收歸國有、拾得遺失物等屬於()。

A。原始取得

B。繼受取得

C。勞動取得

D。饋贈取得

41.通過接受他人贈與、互易、買賣合同等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權屬於()。

A。原始取得

B。繼受取得

C。勞動取得

D。饋贈取得

42.所有權人喪失對某一物的所有權,但該物尚存,隻是歸他人享有(即所有權移轉)或無人享有(即所有權拋棄)是()。

A。絕對喪失

B。相對喪失

C。因一些行為而喪失

D。因其他原因而喪失

43.出賣、贈與標的物是()。

A。絕對喪失

B。相對喪失

C。因一些行為而喪失

D。因其他原因而喪失

44.所有人死亡、標的物意外滅失是()。

A。絕對喪失

B。相對喪失

C。因一些行為而喪失

D。因其他原因而喪失

45.在共有人轉讓他的份額時(通常限於出賣),在價格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優先購買。

A。其他共有人

B。轉讓人家屬

C。購買者

D。國家

46.共有人將自己存於共有物的份額分割出去是()。

A。分割

B。割出

C。分出

D。轉讓

47.按份共有人其權利是基於共有物的()。

A。所有

B。一體

C。全部

D。局部

48.共同共有()共有份額。

A。沒有

B。有

C。有時有

D。不確定

49.共同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占用、使用、收益、處分權的行使,應當得到()的同意。

A。部分共有人

B。全體共有人

C。任一共有人

D。大多數共有人

50.共同共有人因經營共有財產對外發生的財產責任或造成第三人損傷的,()應承擔責任。

A。全體共有人

B。經營人

C。部分共有人

D。主共有人

51.共同共有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

A。可以

B。不得

C。按合同可以

D。可隨意

52.繼承從()時開始。

A。遺囑訂立

B。繼承人被指定

C。被繼承人死亡

D。被繼承人無行為能力

53.共有人之一清償共同債務後()。

A。不能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B。可向所有共有人追償

C。可向任一共有人追償

D。視情況而定

54.夫妻在婚前或婚後均沒有對雙方共有的財產做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對夫妻之間的財產所做的()劃分。

A。法定共有財產

B。法定特有財產

C。夫妻約定財產

D。夫妻法定財產

55.夫妻共有財產的主體有()。

A。婚姻關係的夫妻

B。未婚同居

C。婚外同居

D。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

56.夫妻在擁有共有財產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是()。

A。法定共有財產

B。法定特有財產

C。夫妻約定財產

D。夫妻法定財產

57.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範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範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製度是()。

A。分別財產製

B。一般共同製

C。部分共同製

D。完全共同製

58.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是()。

A。分別財產製

B。一般共同製

C。部分共同製

D。完全共同製

59.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後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並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夫妻財產製度是()。

A。分別財產製

B。一般共同製

C。部分共同製

D。完全共同製

60.我國規定的是()的夫妻財產協議。

A。排斥性

B。共存性

C。一致性

D。協商性

61.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是()。

A。法律上的重婚

B。行為上的重婚

C。事實上的重婚

D。法理上的重婚

62.既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

A。法律上的重婚

B。行為上的重婚

C。事實上的重婚

D。法理上的重婚

63.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年的應準予離婚。

A。1

B。2

C。3

D。4

64.適用於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不適合監護的情況的是()。

A。法定監護

B。協議監護

C。委托監護

D。指定監護

65.不得讓不滿()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A。16

B。17

C。18

D。15

66.收養年滿()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A。12

B。11

C。10

D。9

67.被收養人必須是不滿()周歲的未成年人。

A。14

B。15

C。16

D。17

68.收養人隻能收養()名子女。

A。1

B。2

C。3

D。4

69.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為準。

A。最開始的公證遺囑

B。中間的公證遺囑

C。最後的公證遺囑

D。任意的公證遺囑

70.隻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的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

A。公證遺囑

B。口頭遺囑

C。代書遺囑

D。錄音遺囑

71.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是()。

A。公證遺囑

B。口頭遺囑

C。代書遺囑

D。錄音遺囑

72.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是受遺贈人的()。

A。債權人

B。債務人

C。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D。鄰居

二、多項選擇題

73.財產分配和傳承規劃的製定與()緊密相連。

A。客戶的財產狀況

B。客戶本人在家庭中的特定身份地位

C。客戶需承擔的義務

D。客戶的公司

74.在財產分配和傳承規劃中,助理理財規劃師需要收集的信息有()。

A。客戶家庭的財產結構

B。家庭基本構成

C。家庭成員之間關係

D。家庭成員的學曆

75.按照法律的規定,婚姻的成立包括()。

A。行為要件

B。形式要件

C。主觀要件

D。實質要件

76.結婚必備條件的規定,包括以下()。

A。結婚雙方當事人自願

B。雙方須達法定婚齡

C。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D。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77.夫妻雙方在人身關係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A。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B。參加生產的自由

C。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D。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

78.夫妻財產方麵的權利義務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等方麵的權利和義務。

A。社交

B。財產

C。扶養

D。繼承

79.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的權利。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處分

80.法律意義上的子女,包括()。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領養子女

D。親生子女

81.非婚生子女包括()。

A。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B。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

C。無效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

D。被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

82.子女對父母享有要求被撫養的權利,父母對子女享有要求被贍養的權利,對這樣的權利義務說法正確的是()。

A。父母未盡撫養教育的義務可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B。父母未盡撫養教育的義務不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C。這樣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

D。這樣的權利義務不是對等的

83.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義務。

A。贍養

B。扶助

C。撫養

D。教育

84.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承擔著()的義務。

A。贍養

B。扶助

C。撫養

D。教育

85.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即父母子女的關係,可以分為()。

A。天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B。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C。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D。他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86.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

A。父母與婚生子女

B。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C。養父母與養子女

D。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87.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

A。父母與婚生子女

B。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C。養父母與養子女

D。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88.父母子女關係建立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權利義務是相同的,主要有()。

A。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B。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C。婚生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和養父母養子女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D。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89.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說法正確的是()。

A。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無條件的

B。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無條件的

C。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則是有條件的

D。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父母仍有撫養義務

90.如果父母已經離婚,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

A。由與子女不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B。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C。如果獨立承擔責任確實有困難,不可以與另一方共同承擔責任

D。如果獨立承擔責任確實有困難,可以與另一方共同承擔責任

91.在法律上我們通常把親屬關係分為()。

A。直親

B。旁親

C。血親

D。姻親

92.通常意義上的兄弟姐妹包括()。

A。直血緣兄弟姐妹

B。全血緣的兄弟姐妹

C。旁血緣兄弟姐妹

D。半血緣兄弟姐妹

93.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弟、妹有撫養義務的條件是()。

A。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弟、妹

B。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C。無勞動能力的兄弟姐妹

D。生活困難的兄弟姐妹

94.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保護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的這種權利義務的主體是()。

A。父母

B。祖父母

C。第三人

D。未成年子女

95.祖孫間產生撫養關係是有具體條件的有()。

A。父母雙方已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撫養能力

B。父母均無撫養能力的

C。孫子女未成年的,需要撫養的

D。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

96.婚姻家庭財產風險因素主要包括()。

A。財產分配的風險

B。財產投資的風險

C。財產傳承的風險

D。財產丟失的風險

97.合夥企業的特征有()。

A。共同出資

B。合夥經營

C。共享收益

D。共擔風險

98.婚姻變動中的財產風險主要體現在下麵幾點:()。

A。婚後財產共有製容易導致糾紛的產生

B。利用婚姻詐騙財產

C。轉移共同財產

D。跨國婚姻

99.子女撫養教育的相關財產風險包括()。

A。一般情況下子女教育等財產投入風險

B。離異情況下子女撫養教育財產的風險

C。夫妻一方去世情況下子女撫養教育財產被侵占的風險

D。夫妻一方出國情況下子女撫養教育財產被侵占的風險

100.財產的傳承風險包括()。

A。遺產的減少風險

B。遺產的爭奪風險

C。產業的傳承風險

D。企業的傳承風險

101.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時()。

A。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B。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

C。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

D。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102.個人以購買股票的方式將資金投入企業後,就喪失了對資金的()。

A。所有權

B。直接占有權

C。直接使用權

D。直接處分權

103.合法取得所有權有()方式。

A。原始取得

B。繼受取得

C。勞動取得

D。饋贈取得

104.屬於原始取得的是()。

A。勞動生產

B。收益

C。沒收

D。拾得遺失物

105.屬於繼受取得的是()。

A。接受他人贈與

B。收益

C。互易

D。買賣合同

106.所有權的喪失可以作如下分類:()。

A。天然喪失和人為喪失

B。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

C。因一些行為而喪失或因其他原因而喪失

D。自願喪失與強製喪失

107.屬於自願喪失的有()。

A。出賣

B。拋棄標的物

C。沒收

D。征用

108.屬於強製喪失的有()。

A。沒收

B。出賣

C。征用

D。強製執行

109.個人所有的財產包括()。

A。合法收入

B。不動產

C。金融資產

D。生活用品、古董、圖書資料

110.古董在實際中()。

A。不限製個人所有

B。限製個人所有

C。限製流通

D。禁止個人攜帶出境

111.共有關係中的外部關係()。

A。不特定的任何人為承擔義務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