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關於美國衝突礦產披露製度的供應鏈調查實務(2)(3 / 3)

1. 是否可以得到礦物精煉廠/冶煉廠以及原產國和礦物運輸情況的相關資料?

2. 資料是否被保存5年以上?

3. 是否對供應商提供包含精煉廠/冶煉廠的信息共享係統的支持?

D. 加強供應商關係的同時,是否確認了供應商能確保遵守其公司的供應鏈方針?

1. 如果可能的話,是否和供應商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

2. 是否向供應商明確傳達了關於衝突礦物供應鏈的期待?是否包含供應鏈政策或者盡職調查流程的合約或同意書?如果可能的話,是否記錄了對供應商實施的突擊檢查以及對憑證的查看權限?

3. 為了提高供應鏈方針被遵守的切實效果, 是否對必要的提升供應商能力的援助方法進行了探討?

4. 在減少風險時,是否與適當的中央/地方政府和國際機構、市民團體等進行合作,對供應商和改進方法進行探討?

E. 是否在企業內構建了投訴處理的製度?

1. 所有的關聯者是否構建了一個策劃,能夠完全體現衝突/高風險地區的礦物從挖掘到出口的過程中令人擔憂的問題?

2. 通過企業獨自或者團體的努力,是否與其他企業或者組織分享投訴處理製度的情況?

【步驟2】對於供應鏈的風險定義和評價

目標:對衝突地區或者高風險地區的礦物挖掘、交易、處理以及出口情況的相關風險進行定義識別,對其重要性進行評價。

A. 根據與直接交易的某個供應商的協議,在保證合約條款和信息保密性的基礎上,改善冶煉/精煉同業者的特別規定。

B. 在明確定義了冶煉/精煉同業者後,下遊企業同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進行接觸,了解原產地和運輸路線的有關情況,在複核了內容的基礎上,探討開采地區和開采公司及其人員是否應定義為高風險,是否設定了風險評估的對象的範圍。

C. 盡職調查是否評價了由冶煉/精煉同業者實施的所有項目?

1. 所有的關聯者是否構建了一個策劃,能夠完全體現衝突/高風險地區的礦物從挖掘到出口的過程中令人擔憂的問題?

2. 是否對盡職調查實施結果的有關證據進行了檢查?

3. 對於實施盡職調查的有關證據,是否進行了再度確認?

4. 是否和冶煉/精煉同業者合作,探討如何降低風險、提高盡職調查的實際效果?

【步驟3】對識別的風險進行戰略製定和引入

目標:為了預防不利影響的發生或者減輕不良的影響,對特定的風險進行評價,企業獨立地或者與行業團體等進行合作實施風險政策應對並承擔責任。

A. 風險評估的結果是否向合適的董事、監查人報告?

B. 是否對維持現有交易、降低交易暫時中止風險政策的實施、中止交易等,實行適當的風險應對政策?

1. 在對照風險評估結果和供應政策的基礎上,為了降低風險,是否對下列情況進行了探討:①和供應商繼續交易;②應該暫時中止交易;③應該中止交易。

2. 對於不中止交易的供應商,是否進行了適當的風險應對?

C. 是否對已經實施的風險應對的情況進行了確認,並向董事會管理委員會進行報告?

D. 是否對供應鏈相關風險以及環境是否變化進行了確認?在情況發生變化時,是否按照步驟2的內容跟進實施?

【步驟4】冶煉廠/精煉廠所實施的盡職調查的獨立第三方審查

目標:由獨立第三方審查冶煉廠/精煉廠盡職調查的情況,改善冶煉廠/精煉廠所實施的盡職調查實務。

A. 由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對冶煉廠/精煉廠盡職調查的審查是否製定了方案?

B. 是否基於既定的審查範圍實施審查?

【步驟5】盡職調查結果的年度報告

目標:為取得公眾對衝突礦物問題處理的信賴,對於盡職調查的相關報告進行披露。

A. 有關盡職調查的追加信息是否被編入企業年度CSR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