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契約
查爾斯·漢迪在石油公司任職期間,有一次和華人經銷商討論代理合約。商討完畢後,查爾斯·漢迪拿出正式的代理合同準備與對方簽署。但出乎查爾斯·漢迪意料的是,華人經銷商對他的這一舉動十分不理解。這位華人經銷商認為已經談妥的代理事宜,一旦要簽訂書麵合同,就可能發生微妙的變化,即偏向要求簽約一方的利益。在這個華人的意識中,合理的合約無須法律約束就可以自動落實,而損害對方利益的合同即使訴諸法律也無法實施。
通過這件事,查爾斯·漢迪指出,人們通常認為,協商的目的就是要犧牲對方的利益而增進自己的利益,因此合約的達成往往要依靠法律的約束與保障。而“中國式合同”卻帶來了全新的思維方式,協商並非隻能你進我退、你多我少,而是可以尋求一種雙方都滿意、都獲利的方式。正是因為對雙方都有利,那麼法律的約束也就不再必要。“中國式合同”的方法論意義是妥協。然而要維持長久的合作,除非通過妥協,使雙方都獲利,別無良策。
查爾斯·漢迪也認為,“中國式契約”的意義,不僅在於它告訴我們如何建立長久的生意關係,更在於它闡明了一個原則:妥協是進步的先決條件。唯有雙方各讓一步,才能創造雙贏的局麵。它讓我們知道,彼此間必須相互信任,對共同的未來有信心。進一步而言,它告訴我們奉獻犧牲的道理,讓我們知道放棄一些眼前利益,可以避免未來之弊。從這一意義上來看,妥協不是軟弱。
查爾斯·漢迪說:“假如我們不準備放棄某些東西,不願意為未來下賭注,不能承擔托付他人所帶來的風險,那麼像成功管理時代的悖論,可謂緣木求魚。反之,如果我們有這些意願,便會有許多條穿越悖論的途徑。一味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貪求贏得一切,隻會造成永久的對立,破壞合作關係,阻礙進步,徒然造就更多法律與強製執行機構。”
將“妥協”說成是一種美德,聽起來很矛盾,因為妥協通常是軟弱的象征,或被認為是失敗的表現。一般人認為強者不會妥協,而且原則問題是永遠不該妥協的。然而,生命中大多數的妥協並非關乎原則問題,而與利益有關。假如不做這些妥協,可能會沒有盟友,也沒有進展。因此,中國式契約的哲學雖然未必帶給人們更多榮譽,卻可以帶給人們更多收獲。當我們試圖在眼前需求與未來需求之間尋求平衡之際,也不得不有所妥協。我們都知道,要獲取自己最想要,同時也是對我們最有益的事物,健康、愛、長壽,必須放棄若幹眼前的快樂,或者做一些不想做的事情。
為了未來的利益而犧牲眼前的享受,妥協的程度應該在哪裏?一切投資都是為了明天更美好而放棄一部分今天的東西。假如我們對未來有信心或有所期待,投入才有意義。而這通常也是另一種妥協。
查爾斯·漢迪指出,日本人以決策緩慢著稱,但是一旦達成決策,就是既牢固又可靠。究其原因,在於他們花很長時間達成共識。中國式契約與日本式習慣其實是相通的。西方人可以學習這些東方的優點,改變一些文化傳統,例如非輸即贏的觀念,而接受大家都隻稍微贏一點,有可能大家都贏的觀念;改變視妥協為軟弱的觀念;改變相信好律師勝過好協議的想法;改變隻顧眼前不管未來的觀念。這些想法是文化因素塑造出來的,並未深深植入人性裏麵,我們可以改變自己的思維方式。僅通過簽字畫押就想獲得一個確定性的和一勞永逸的契約,已經越來越沒有可能性。對企業來說,真正有效的是一種通過為各利益相關方持續不斷地創造價值,來播種、培育、維護動態的、心照不宣的契約,一種在超越確定性中尋求確定的契約。
中國式合同的另一種表達是雙贏,就是找到合作雙方皆大歡喜的方法。這種思維在當代社會受到越來越多的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