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費爾是一位荷蘭猶太電器銷售商人,他和許多猶太人一樣,在談判中崇尚機智,追求果斷,重視圓滑,溫婉而風趣。他打算從日本的鍾表批發商三洋公司進口一批鍾表。在談判的前兩周,喬費爾邀請了一位日本律師作自己的談判顧問,並委托該律師提前收集有關三洋公司的情報。喬費爾由此了解到三洋公司的許多耐人尋味的情況。例如,該鍾表公司近年來的財務狀況不佳,正在力圖改善,這次交易的主要商品——旅行用時鍾和床頭用時鍾,是承包給台灣和另一個日本廠家生產製造的;三洋鍾表公司屬於家族型企業,目前由其第二代掌管,總經理的作風穩重踏實。
喬費爾到達日本後,立即開始和該日本律師磋商有關談判的種種事項。討論進行了十幾個小時,最後,喬費爾和律師商定,對於商品的單價、付款條件,以及其他細節都以喬費爾親自臨場酌情判斷。接下來,日本律師又和喬費爾從荷蘭帶來的律師研究兩國的法律差異。
喬費爾與三洋公司的談判即將開始,三洋公司草擬了一份合同,喬費爾和兩位律師經過商議,決定圍繞這份合同展開談判。
在三洋公司提出的合同草案中,有一條是關於將來雙方發生糾紛時的仲裁問題,三洋公司提議在大阪進行仲裁,解決糾紛。一般來說,代理銷售這一類的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有拒付貨款或產品有質量問題兩類。一旦出現糾紛,雙方最好通過直接協商解決,打官司是萬不得已的辦法。當然,還有一種方式是事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個雙方都認可的仲裁機關,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專門處理商業糾紛的仲裁機構。訴訟和仲裁的目的雖然相同,但結果卻明顯不同,無論仲裁在哪個國家進行,其結果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效,而判決就不同了。因為各國的法律不同,其判決結果也隻適用於該判決國。也就是說,日本法院的判決在荷蘭形同廢紙,荷蘭法院的判決在日本也形同廢紙。
所以,喬費爾所要思考的重點是,該合同是否可能發生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是什麼?究竟是進行仲裁還是提出訴訟對己有利?對喬費爾來說,一般容易發生的麻煩是收到對方的貨物與要求質量不符,但由於草案中雙方議定的是先發貨後付款,那麼一旦貨物有質量問題,喬費爾完全可以拒付貨款,三洋公司就會以貨物符合要求而上訴。這樣,一旦出現此種情況,在日本仲裁對喬費爾就會非常不利,但若將仲裁地改在荷蘭,三洋公司自然反對,那時雙方出現第一個爭執不下的矛盾焦點將會是此問題。為此喬費爾提出的主張是,如果雙方出現異議或糾紛,為了避免仲裁的麻煩,不妨就請日本法院來判決。
談判進行得很順利,喬費爾和日方的幾位代表在諸如鍾表的種類、代理地區、合同期限等事項,幾乎沒有多大分歧。事實上,這種情況正是喬費爾所希望的。並且也是他刻意先挑出這些小問題來討論的。先從容易解決的問題入手,這正是談判的基本技巧之一。因為談判剛開始,彼此比較陌生,存在一些戒心,一下子直接談焦點問題,若分歧較大,談判就很難進展下去。而由易漸難,既容易加深了雙方了解,又容易穩定雙方情緒,一旦大部分條款達成共識,隻有個別一兩個問題有矛盾,雙方都會共同努力。因為任何人都不願意做前功盡棄的事情。
談判遇到了第一個波折。
按照三洋公司的意見,一旦他們的鍾表在歐洲銷售時遇到侵犯第三者的造型設計、商標或專利糾紛時,三洋將不承擔責任。
喬費爾則不能接受對方的意見。因為某家公司控告其設計有相似或模仿之嫌的事很可能發生,倘若真的發生,完全由自己承擔全部訴訟費和因無法銷售而造成的損失,那可太苛刻了,盡管發生這種事的危險並不大。
這一點,三洋公司寸步不讓。但喬費爾之所以提出此事,實際上是為後麵價格的討價還價埋下伏筆。因為對方在這一點上不讓步,其他地方上不能老不讓步。
談判時議程的安排對結果有很大影響,許多人老是被聰明人牽著鼻子走。本次談判中,倘若一開始便討論價格問題並定下來。那麼,喬費爾就會少掉一個牽製對方的籌碼。
果不出所料,日方公司可以保證他們的產品質量,但要保證其產品與其他廠家不相似,是無論如何也不答應。
於是雙方僵持了很久,喬費爾提出了第一方案: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而又敗訴的話,我方的損失有兩部分, 一部分是訴訟費,一部分是賠償費。我方可以承擔訴訟費,貴方能否承擔賠償費?”
“不!”
“那麼,雙方各承擔全部損失的一半如何?”
“不!”日本人仍然非常幹脆,這時談判氣氛開始有點緊張。
“既然如此,貴公司承擔的部分以5000萬元為限,剩餘部分無論多少,概由我方承擔。”
三洋公司仍是一口拒絕。三洋公司的做法是典型的日本作風,即隻是一味地不讓步,從不提解決的辦法,而對方一旦提出新方案,卻又搖頭拒絕。
喬費爾又失望地說:
“我方可保證每年最低1億日元的銷售量,貴方承擔的限額降為最多4000萬日元。”
日本方代表的態度終於有所緩和,因為談判中總不可能老是搖頭,豈不是沒有誠意的表現?但經過思考後,答案仍然是“不”。
那麼,喬費爾為何明知對方不讓步,卻偏要緊追不舍呢?他的意圖是這樣的:其一是,故意為談判鋪設障礙,因為談判若過於一帆風順,對方會產生懷疑;其二是,故意讓對方在這個小問題上不讓步,從而使其產生心理負擔,也好在重要方麵讓步。
這時,喬費爾毫無辦法地勉強聳聳肩,說這回遇上了強勁對手,語句中大有奉承之意。然後,話鋒一轉:
“本人對耗費大量精力的仲裁方式從來就沒好感。據我所知,日本的法院非常公正,因此我提議今後倘有糾紛,就由日本法院來判決。”
對這個提議,日方公司非常爽快地答應了。這正是喬費爾的陷阱,而日方之所以如此爽快,一是因為不清楚有關法律,誤以為在本國打官司對己有利,二也可能是出於對自己老是搖頭的態度而不好意思。
既然對方已中計,喬費爾大功基本告成,沒必要為前麵的問題費更大的口舌。於是喬費爾便提出了折中的辦法,即一旦將來發生糾紛,三洋公司也得承擔部分責任,但具體金額屆時再定。
對此,三洋公司當然欣然同意。
在這場談判中,喬費爾雖然表麵上接二連三地讓步,看似被動,卻顯示了自己對談判的誠意。實質上,是一串虛招下藏著的一把利劍,最後對方終於中計。
最後的一個問題就是價格問題。起初,日方的要價是單價為2000日元。喬費爾的還價是1600日元,談判再一次陷入僵局。
為此,喬費爾又提出種種方案,諸如,原定貨到4個月付款可改為預付一部分定金,或將每年的最低購買量增至1.5億日元,或拿出總銷售額的2%作為廣告費等等。
但三洋公司的態度仍舊很強硬,表示絕不考慮1900日元以下的價格,談判隻好暫停。
在接下來一輪談判的開始,喬費爾首先發言:
“這份包括24項條款的合同書,是我們雙方用半年多的時間草擬的,又經過諸位幾天討價還價才達到了雙方幾乎全部同意的結果,現在僅僅為了最後單價的幾百元差距,而將前功盡棄,實在是太可惜了。大家很明白,價格高銷售量就會減少,價格低銷量自然會增加,而我們的利益又是一致的,為什麼不能找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適當價格呢?”
接著他以非常溫和的方式打出了早已準備好的台灣牌:
“對於我方來說,涉足新市場的風險很大,貴方的產品,對於歐洲人來說又是陌生的,我方很難有擊敗競爭對手的把握。經過幾天的談判,諸位可以看出我方的合作誠意,然而貴方開出的單價實在是太高了,我相信,按照我為貴方開出的價,一定能從台灣或香港買到同樣質量的產品。當然,我並不想去別的地方采購,但最起碼我們從貴方的進貨價不能比別的地方高得太多。”
這番婉轉的以“感情”和“利害關係”為手段的話,很具有說服力,並暗含著有若對方再不答應,他便和其他廠商合作的威脅之意,日方不得不慎重考慮。
“現在,我方再作一重大讓步,那就是1720日元這個數。在價格上我這方麵已完成了這份合同,以後就看貴公司的態度了,現在我們先回飯店準備回國事宜,請貴方認真考慮,兩個小時後我們靜聽貴方的佳音。”
說完,喬費爾和兩位律師站了起來,日方公司的總經理趕忙打圓場,表示何必那麼著急,但卻被喬費爾以微笑而堅決的態度婉言拒絕了。顯然,他下了不惜前功盡棄的賭注。
其實,這又是一基本談判技巧,喬費爾正是以借回國名義發出“最後通牒”,以圖打開僵局。當然,三洋公司是否同意,完全取決於自己,並無什麼真正的威脅。但喬費爾的話表明了他決不讓步的態度,從而給對方造成壓力,若再不答應,談判就可能破裂從而被逼讓步。
結果,日方果然又中了計,兩小時後,三洋公司的常務董事說:
“先生的價格我方基本接受了,但能不能再增加一點?”
喬費爾沉默許久,掏出計算器按了一會兒,終於又拿起合同將先前的數字改為1740日元。然後,微笑地說:
“這20日元算是我個人送給貴公司的優惠吧。”
在合同簽訂後的三年中,雙方的交易很順利,但卻突然出現了一個意想不到的糾紛:美國的S公司聲稱三洋公司的產品與該公司的產品頗為相似。喬費爾迅速派律師作了調查。
原來,三洋公司曾為S公司製作過一批時鍾,喬費爾的產品正是以那批產品為藍本略作修改製造的,自然十分酷似。因此,S公司一方麵要求喬費爾立即停止鍾表銷售,另一方麵又要求得到20萬美元的賠償。
但三洋公司對此事的態度卻十分消極,一直拖了4個月未作明確答複。於是,喬費爾隻好停止了鍾表銷售,並答複S公司,請他們直接與三洋公司協商處理此事。
這件事的麻煩自然在三洋公司,但由於三洋公司的態度,引發了喬費爾拒付拖欠三洋公司的2億日元的貨款。
於是,三洋公司氣勢洶洶地來找喬費爾,他們認為盜用鍾表款式是一回事,喬費爾的欠款又是一回事。但喬費爾卻認為,三洋公司的行為使他在經濟上和名譽上都蒙受了巨大損失,理應由三洋公司賠償。喬費爾的話當然有其合理性,因為三洋公司畢竟是把稍加改動的同一產品賣給了兩家公司,自然算是一種欺騙行為,並嚴重地損害了喬費爾的利益。
又過了一段時間,事情仍無實質性進展,直到某一天三洋公司給喬費爾打去了電話,聲稱他們決定向大阪法院提出訴訟。
喬費爾的律師作了回答:
“是嗎?恐怕不久您就會明白這種訴訟毫無意義。首先,在日本法院向荷蘭公司提起訴訟必須經過繁雜的手續,您得先向日本法院提出起訴狀,由日本法院呈到日本外務省,再由日本外務省呈荷蘭外交部,然後再送到荷蘭法院,最後才由荷蘭法院通知喬費爾應訴,光是中間傳送起訴書就得至少半年時間,等打完了官司大概得好幾年,即使是官司打完 了,日本法院的判決在荷蘭形同廢紙。”
其時,三洋公司還不明白其中的道理,不久帶了一位律師去了喬費爾的日本律師處,揚言要去荷蘭打官司。
喬費爾的律師不慌不忙地說:
“合同書上規定了以大阪法院為惟一裁決所,所以即使您到了荷蘭,恐怕荷蘭的法院也不會受理。”
“這豈不太荒唐了嗎?”三洋公司的總經理氣急敗壞地看了一眼自己的律師。
“這種可能性很大。”那位律師坦白承認。
時間又過了三個月,法院沒有絲毫動靜,三洋公司的總經理這才相信中了喬費爾的圈套。但他仍不灰心,認定了隻要能夠訴諸法律,一定會對自己有利,因此一直不願意私下和解。雙方你來我往地頻發電傳,卻毫無進展。眼見這種情況,喬費爾的律師打出最後一張王牌。
“總經理,就算我對法律條款的理解有錯誤,日本法院的判決在荷蘭同樣有效,貴公司依然無法在喬費爾那裏得到一分錢。也許您也知道,歐洲大部分國家的稅收極重,所以許多人都到稅收較輕的荷蘭辦起‘皮包公司’。這些公司的一切都裝在老板的皮包裏,沒有任何實際資產。喬費爾的公司也是荷蘭的皮包公司,公司的錢放在哪裏隻有喬費爾知道,或許放在瑞士銀行。”
這下可擊敗了三洋公司的總經理,毫無辦法,隻能聽憑喬費爾的擺布,最後,雙方商定由喬費爾付三洋公司4000萬日元的欠款,把1.6億日元的欠款抵作賠償金。無疑喬費爾取得了絕對勝利,三年前的圈套終於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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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寫本書時,為了使內容更加豐富實用,筆者參考了大量的相關資料,從中吸收了許多非常有價值的案例與觀點。可以這麼說,我們是站在這些“巨人”的肩膀上完成本書的,在此對這些作者表示深深地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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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談判能力測評
你是一位優秀的談判者嗎?
1.通常情況下,你在每次談判前都做了充分的準備嗎?
(1)幾乎每一次;(2)經常這樣;(3)有時候;(4)不經常;(5)憑臨場反應
2.談判之前,你和你的談判班子是否就談判目標、優先順序等問題都做充分的溝通?
(1)經常如此且溝通良好;(2)不常如此,溝通狀況亦不佳;(3)磋商十分辛苦,效果很
(4)磋商頻率相當高,大夥都很辛苦;(5)按照要求去做,不過最好能省掉這個程序
3.談判中,你對對方說的都相信嗎?
(1)不相信,十分懷疑;(2)半信半疑;(3)有時候不相信;(4)通常相信;(5)大多數相
4.你追求的是怎樣的交易?
(1)對雙方都好的交易;(2)對你方有利的交易;(3)對談判對手有利的交易;(4)對你方
極有利,對對方而言,了勝於無的交易;(5)對個人有利的交易
5.談判時,你總追求一切盡善盡美嗎?
(1)總是如此;(2)經常如此;(3)平平常常;(4)不太關心;(5)無所謂
6.你對混沌未明的狀況感覺如何?
(1)非常不舒服;(2)有點不舒服;(3)不喜歡但可以接受;(4)無所謂;(5)喜歡
7.對你而言被別人喜歡很重要嗎?
(1)非常重要;(2)相當重要;(3)重要;(4)不太重要;(5)不當一回事
8.對待談判中直接衝突時,你的態度是?
(1)非常不舒服;(2)相當不舒服;(3)不喜歡但是能麵對;(4)這種場麵還算喜歡;(5)
有這種機會求之不得
9.通常你會以怎樣的方式對對手作出讓步?
(1)非常緩慢的步調;(2)緩慢的步調;(3)和談判對手差不多的步調;(4)為了做出更多
讓步,我會加快自己的步調;(5)隻要能達成目標,我不在乎讓步的幅度
10.作為談判者你有威脅對手的傾向嗎?
(1)常常;(2)經常;(3)偶爾;(4)很少;(5)幾乎沒有
11.你在壓力之下,還能清晰思考嗎?
(1)可以,非常清楚;(2)比大多數人要好;(3)一般水平;(4)一般水平以下;(5)完全不
行
12.作為談判者你是個好聽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