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已簽,還沒過戶能否解除?
創業
問:鄰居白某於2012年4月以36萬元在陳某手上購得一院落,並於當日交付20萬元,其餘16萬約定年底前付清,同時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陳某要求收到全款之後再進行房屋過戶。11月,陳某得知院落所在地區要拆遷,比照拆遷政策之後發覺自己可能吃虧,便找到白某,以房屋產權未過戶,購房款尚未付清,故合同沒有生效為由要求白某歸還自己的房屋,自己則歸還白某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並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請問,房屋買賣合同能解除嗎?
答:陳某與白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以書麵形式訂立的,在雙方簽字時就已經生效,陳某認為合同未生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法律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在買賣房屋時隻有經過了有關部門登記的手續,房屋才真正歸買方所有,但是這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而且陳某反悔的原因是其看到了可觀的房屋拆遷款,這有悖於《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生效,雙方主要義務已履行完畢,不會因為一方反悔而推翻原來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