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總統如何發動戰爭?(2 / 2)

但很快,美國陷入了越戰泥沼,進退兩難。在這種情況下,國會的態度轉趨強硬。1973年11月7日,國會通過了限製總統戰爭權力的《戰爭權力決議案》,規定隻有在國會宣戰、專門立法授權和美國本土、屬地、美國武裝力量遭到攻擊及援救處於危險之中的國外美國公民時,總統才可以把美國武裝力量投入戰鬥;國會還可以隨時通過一項不經總統簽署即可生效的決議案,以終止美國軍隊的軍事行動;要求總統盡可能在派軍隊到國外作戰以前同國會協商,等等。

但是,曆任總統從來沒有承認《戰爭權力決議案》的合法性,當時的總統尼克鬆還進行了否決。此後,曆屆總統常以國家或國際安全處於緊急狀態時總統有權動員軍隊為借口,向海外派兵並采取戰爭行動。如裏根總統1986年轟炸利比亞、老布什1989年出兵巴拿馬、克林頓1992年出兵索馬裏、克林頓1995年介入波斯尼亞、克林頓1999年打科索沃等,沒有一樁事先告知國會或請求國會同意,國會隻是在事後被迫接受既成事實。就連得過諾貝爾和平獎的奧巴馬,也打破不發動戰爭的願景,下令美軍參與對利比亞的軍事行動。

而奧巴馬此次主動向國會尋求授權,等於是自我設限和削權,這意味著總統和國會在戰爭權上的博弈暫時出現了有利於後者的變化。

借口是什麼?

顯然,在現實層麵,總統在發動戰爭上擁有更大的權力和主動性。但戰爭終歸要師出有名,要攻打對方,總需要一個堂而皇之的借口,以此獲得國內和國際輿論的支持。而這種借口,很多時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如果美國要打你,借口並不難找;加上美國在國際輿論上的主導地位,對目標國的“罪行”進行大肆報道並不是難事。

1898年2月15日晚上,在西班牙殖民地古巴的哈瓦那港,美國“緬因號”軍艦突然爆炸,美國官方立即斷定,這起爆炸事件是西班牙人幹的,並以此為借口發動美西戰爭,奪取了波多黎各、關島和菲律賓。而事後查明,“緬因號”的爆炸是船上的煤堆自燃引起的。

近年來,“國內獨裁”、“人道主義災難”、“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勾結恐怖分子”等等都可以成為美國發動戰爭的理由。2003年的伊拉克戰爭也是如此。迄今為止的10年裏,美國一直未能找到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薩達姆政權串通恐怖分子的確鑿證據。也就是說,10年前那場戰爭的借口是不折不扣的謊言。這場戰爭不僅讓美國付出了巨大的經濟和生命代價,還讓美國的國際信譽和國家形象遭受重創。

因此,對於迫在眉睫的敘利亞戰爭,奧巴馬的最大風險不是獲得國會授權,而是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敘利亞政府是肇事者。否則,證據的不充分會成為這場戰爭最大的政治和道德風險,後患無窮。

(摘自《南方人物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