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7章 具體處理勞動爭議的實踐(4)(1 / 3)

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15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

總之,勞動爭議仲裁一般要經過以上程序,用人單位在參加仲裁時有權行使和應當完成各個仲裁階段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

操作要點

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為:

 確定管轄權

 申請與受理

 仲裁前的準備

 審理

 法律文書的生效與執行

 仲裁監督

(第十節)參加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處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途徑,以審判作為勞動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通過法院解決勞動爭議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1.起訴與受理

(1)一般受理條件。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一般情形下,隻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才予以受理。這些法定條件主要包括:

①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②必須是因不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而向法院起訴。

③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但是不能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④起訴不得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必須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這一期限,除有正當理由之外,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調解協議達成以後,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無權再行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受理。

⑤起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對於符合以上條件的起訴,法院應當受理;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則不予受理。

(2)特殊情形。對於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當事人起訴,法院應當分情況予以處理。

法院應當受理的情況主要包括:

①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這些糾紛如果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且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②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麵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如果是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法院應當受理;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③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麵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④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主要包括:

①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②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合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麵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