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慶
2003年9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要求國有企業進行清產核資。這是國資委成立後,為摸清家底而開展的一次大規模行動。曆時一年半,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已基本結束,各類資產損失3500億元,其中按原會計製度清查損失1800億元,按《企業會計製度》預計損失1700億元。目前國資委正在組織開展複查工作,重點抽查部分企業清產核資的準確性。
一、本次清產核資的特點
曆次清產核資的損失都是財政“買單”,這次基本是企業自己“買單”,依次核銷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如果核銷實收資本,則需財政部門和國資委批準;清產核資與推行新的《企業會計製度》相結合,國資委決定自2004年度起大部分國有企業執行《企業會計製度》,在清產核資中,除了按原來的會計製度清查資產損失外,還按《企業會計製度》的要求預計資產損失;聘請社會中介組織核查,並負有法律責任。
二、本次清產核資的意義
清產核資即理清財產核實資本,好處是可以摸清家底,分開以前與今後的經營成果;核銷不良資產和潛在虧損,甩掉包袱輕裝上陣;為落實國有資本經營責任,考核企業業績,執行《企業會計製度》創造條件;發現管理中的問題與薄弱環節,加強控製,提高管理水平。
三、本次清產核資的問題
1.成本效益不對稱。此次清產核資動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僅聘請社會中介組織核查,每家企業按40萬元計,180多家中央企業就花去近8000萬元,如果加上企業從下至上的自清自查,至少花去1億元的費用,成本與效益是否對稱,關鍵是清查結果如何充分利用,清查出如此巨額的損失,到底要如何處理,是僅僅要求企業自行核銷了事,還是另有其他用途,誰對損失負責,要不要追究責任,如何追查,至今沒有明確的規定與對策。
2.清查結果失真。此次清產核資,隻是清查資產損失(含預計損失),而不是全麵評估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造成隻有減值,沒有升值,帶來混亂和麻煩。一是社會輿論傳得沸沸揚揚,不利於穩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二是一些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尚可,但經過此次清產核資,會計報表的淨資產反映為負值,實際上品牌、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和土地都未升值,此次清產核資結果一出,融資困難,甚至被債權人逼債;三是一些對資本有要求的企業,核銷損失後,資本達不到資質要求,失去了從業資格,無法經營,如建築企業。對於國有企業,除了要求如實反映資產情況外,更重要的是考慮社會穩定。
3.掩蓋了侵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國有資產流失和國有資產權益受到侵害僅是一種後果,企業領導人經營不善、決策失誤、管理失控、營私舞弊、甚至貪汙腐敗才是成因。每次清產核資都是不追究責任,豈不是掩蓋了這種行為。另外,本次清產核資還清出許多潛盈收入,令人費解的是,稅務部門居然同意這部分收入和盈利可以減免稅,這是否是鼓勵企業偷稅漏稅行為。當然,從操作上看,如果要追究責任,則清產核資會變得很困難,企業領導不支持,亦可能設置障礙,清不出真實的損失和收益。但隻要管理部門下決心且花大氣力,還是應該能做到徹底的理清財產核實資本的。
4.未能完全避免前清後亂。此次清產核資雖然要求找出漏洞並加強管理,但是,缺乏執行力,僅靠發文件和一兩次突擊式檢查不能解決問題,部分企業未能真正按照要求認真去做。有的企業仍在擴張規模,所謂的低成本收購、先做大再做強,兼並的結果可能又產生許多新的不良資產。問題的關鍵在於缺乏相應的約束機製和措施,缺乏有效的及時監督和落實,以及自我約束。這是國有企業管理體製和機製的大問題,不是清產核資所能解決的,隻是通過此次清產核資反映得非常明顯。
四、幾點建議
1.針對此次清產核資的結果,追究責任,充分發揮威懾和警示作用。盡管難度會相當大,但成果亦會相當大,可以極大地提高國資委的威信,尤其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質疑的情況下,更應采取果斷措施。在實際操作中,可采用重要性原則,對於能夠分清責任,且數額較大或性質惡劣的國有資產流失行為,堅決問責。
2.應以此次清產核資複查為契機,深入研究國有企業監督管理中的體製和機製問題,盡快完善體製和機製,尤其是約束機製,建立與完善科學的經濟責任製與考核體係,經濟責任、業績考核與獎懲任免緊密結合,真正使企業領導人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掛鉤。同時,充分發揮監事會、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日常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保障國有資產權益。
3.今後不宜再開展清產核資,而是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建國以來,我國已開展過五次清產核資,這是第六次。至少從前五次看,未能取得預計成果,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成本效益不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