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堅
近年來,全國範圍內的金融大案要案頻發,不僅影響了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而且對黨和政府的威信也造成很大的損害,必須認真對待。
一、金融大案頻發的原因分析
導致金融大案頻發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金融行業(企業)內部治理方麵存在嚴重缺陷;二是社會環境存在孳生和誘發金融犯罪的土壤。
(一)內部治理缺陷
金融行業(企業)大案頻發,與行業(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所存在的嚴重缺陷直接相關。
1.內部人控製情況嚴重。
在企業治理結構方麵,金融企業普遍存在較為嚴重的內部人控製情況,這與我國金融行業長期存在的行業壟斷性有關。如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所有者的代表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是缺位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主要由銀行的領導班子負責,領導人的任命由國務院進行,具體人選由中組部決定,業務活動主要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與指導。近年來,國家成立了銀監會,加強了對銀行業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和安全性的監督。但這些管理製度的安排,都不足以代表“所有者”的權益,也不能行使“所有者”對經營管理層應有的監督與管理。從現代企業製度的運作規律分析,在一個企業中如果所有者長時間的缺位,一定會導致內部人控製局麵的出現。同樣的情況,在證券界也普遍存在。現在不少大型證券公司,雖然在形式上存在著代表股東權益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形式,但由於股東數量較多,通常有好幾十個,有的甚至近百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很難形成統一有效的製約。加上證券公司的董事長都是“坐鎮”在證券公司,他們的薪酬獎勵乃至福利都與證券公司的經營班子捆綁在一起,由於利益機製的作用,通常不是代表股東的利益,而是站在經營者的立場上,以爭取股東支持和維護內部人控製為其主要職能。
所有者的嚴重缺位,必然出現內部人控製的情況,而內部人控製一定會導致金融企業內部管理的漏洞,這是我國金融大案頻發,特別是金融企業負責人犯罪行為屢現的一個十分重要原因。
2.風險管理意識淡薄。
金融行業是一個特殊行業,企業所經營管理的對象都是流動性極強的金融資產,這些資產在運作過程中又麵臨很高的風險。因此,金融行業(企業)的管理,最主要的內容就是風險管理。
國內金融企業對風險管理的意識近年來正在不斷提高,但與行業本身對風險管理的要求還存在較大的差距,金融行業普遍存在忽視風險管理的傾向,通常表現為:當業務發展與風險控製發生矛盾時,通常以業務發展為主;在人力資源配置上,風險管理部門通常處於弱配置狀態;在企業內部的考核導向上,也是以基本業務指標為重點(在銀行,以存貸款規模為核心;在券商,一度以證券自營的盈利、代客理財的規模為核心)。金融企業風險管理意識的淡薄,導致金融企業所必須的內部控製環節的失控,給犯罪行為有了可乘之機。一些業務骨幹的犯罪行為不能及時被發現,為金融業大案要案的頻發創造了條件。
3.監督製約機製缺損。
經過近幾年的整合,目前大部分金融企業在製度建設方麵可以說是日臻完善,但是這些形式健全的紙麵文件,不能掩蓋金融企業內部監督機製的缺損。特別需要提出的是,在金融企業內部的製度體係中,對企業領導人(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更是嚴重缺損。目前對金融企業領導人的監督主要靠上級黨組織紀律監察部門和企業黨組織的紀律監督,由於金融行業的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同時在信息管製方麵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就使業務活動中的犯罪行為一般很難通過“黨紀政紀”的約束來製約。這也是黨的紀律監察部門存在著對金融犯罪行為特別是企業領導人的犯罪行為失察的基本原因。
在金融企業內部,真正能夠及時了解、洞察業務活動中“貓膩”行為的主要是與金融業務運作相關的參與人員,但由於具有人事管轄權的組織功能與業務管轄功能相分離,使得金融企業現有的行政體係內部很難形成真正的監督機製,這也是金融企業頻發大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社會環境誘發
金融大案的頻發,除企業治理方麵的原因外,社會原因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
1.金融資源的稀缺,導致“尋租”行為的不斷發生。
金融行業是管理、支配社會金融資產的部門。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金融資產一般都具有稀缺性。為了獲得這些稀缺的社會資源,在市場發育尚不完全充分的情況下,尋租行為成為一部分人以較低成本獲取盡可能多的金融資源的“理性”選擇。很多金融大案的發生,都與這種“尋租”行為有關。從已暴露的案件分析,當前金融業的“尋租”行為大多是在同學、同鄉、親朋好友等社會關係的圈子內進行的,具有很大的隱蔽性。
2.犯罪成本低,犯罪行為被發現的概率低,成為金融大案頻發的重要誘因。
由於金融資源的稀缺性,在金融行業中,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索賄受賄活動的可能性幾乎是無處不在的。銀行信貸員或者分管信貸的行長可以利用“信貸”資源與社會上其他人員進行利益交換;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投資管理人員可以利用自己所掌管的資金和信息建立“老鼠倉”牟利;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從業人員則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資源與“炒家”聯合牟利;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可以用假單證騙取公司的保費或者侵吞客戶的資金,等等。由於金融企業治理結構中的缺陷,導致這些形形色色的犯罪行為被發現的概率很低,檢察機關所發現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在其他案件發現以後被牽連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