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2(1 / 3)

2004年1月27日,周偉利向江油公司提出辭職,隨即前往河南省新鄉市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任副經理。為了避免與江油公司的專利技術發生衝突,規避法律責任,同年2月,韓某、周偉利、趙春青商議,利用實用新型專利不進行實質性審查的空子,由趙在江油公司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改動並申請了4項專利,設計人為趙春青和周偉利,專利權人為趙春青、周偉利和韓某。

2004年3月25日,為專門從事破碎機的生產銷售,趙、周和韓三人在新鄉市開發區注冊了一家公司,韓某占52%的股份,趙、周各占24%的股份,注冊資金50萬元均由韓出資,周、趙實際並未出資。2004年4月,趙春青招聘技術人員,利用竊取的技術資料進行生產設計。

江油公司發現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人竊取後,立即於2004年5月向綿陽市公安局報案。2005年8月,警方將周偉利和趙春青逮捕,並將該案移送江油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新《刑法》的頒布,中國法律開始了嚴厲打擊商業竊密行為的行動。有的竊密者被處以巨額罰款;有的竊密者因此而鋃鐺入獄。但是,值得我們重視的是,雖然新聞媒體對商業秘密的宣傳不遺餘力,但仍有許多人對於商業秘密認識不清,總認為偷幾張圖紙、提供幾項信息是小事一樁,不犯法。在金錢與利益的誘惑下,仍有許多人在打商業秘密的主意。他們有的明盜,有的暗竊,有的欺蒙拐騙,有的則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而監守自盜,或者暗渡陳倉……他們根本沒有想到,竊取商業秘密,既是侵犯企業的“隱私”,也是侵占企業的“財產”,是法律所不容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借“密”生“蛋”,此路不通

許多人認識到商業秘密的價值,這是中國的一大進步,但許多人不知道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性,確是一大缺陷。一些人把侵犯與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競爭或個人發財的一條捷徑,並美其名日“借雞生蛋”,“借腦發財”,殊不知竊用他人的商業秘密來牟利,不僅不道德,而且也不合法,最終結果自然是雞飛蛋打一場空。

上海化工院研究出的穩定性同位素15N技術被陳偉元、程尚雄、強劍康以及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蘇彙鴻國際集團進出口蘇州有限公司嚴重侵害。侵害知識產權要付出沉重的代價,5名被告在被刑事判決後,最近又被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

上海化工院是國內唯一生產15N標記化合物的單位,15N技術為該院的自主知識產權,被認定為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為研製這一高科技產品,該院先後投入的資金多達上千萬元,花費的科研時間長達數十年。該院的15N技術已達到國內領先、接近國際的技術水平,其所有資料存檔被列為“秘密”等級。

2002年5月,熟知15N生產技術的化工院職工陳偉元、程尚雄、強劍康辭職後到埃索托普公司工作。此後,上海化工院發現,埃索托普公司的15N生產裝置、工藝路線、流程與化工院完全一致,其生產的15N標記化合物通過彙鴻蘇州公司出口銷售。同時,埃索托普公司還向化工院的國內外代理商用發傳真、送樣品等方式,低價提供15N標記化合物。這些行為都嚴重影響了上海化工院產品的銷售,給該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2003年10月,上海化工院以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將陳、程、強三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四名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30餘萬元,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期間,陳、程、強三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而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上海化工院自1961年起獨立研製開發使用NO-HN03化學交換法生產穩定性同位素15N的技術和生產裝置,曆經40餘年,形成了國內領先的15N技術。這些技術信息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也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新穎性。自1999年起原告就已向國外出口15N標記化合物,取得了一定的經濟利益,其技術信息具有實用性和價值性。同時,原告製定了科技檔案的借閱和保密製度,頒布了企業秘密及其管理和泄密職工的處罰等規定,並將技術的所有資料存檔列為“秘密”等級,由此可知原告對15N技術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其技術信息具有保密性。據此法院認定原告15N技術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院同時認為,陳偉元、強劍康係原告化工院的主要技術人員,知悉15N技術屬於原告的商業秘密,並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但陳、強二人卻違反了原告的保密要求,披露並允許埃索托普公司使用原告的商業秘密,其行為構成商業秘密侵權;程尚雄明知陳、強二人知悉原告的商業秘密,卻介紹他倆到埃索托普公司工作,幫助該公司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埃索托普公司利用陳、強二人掌握的15N技術,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並使用原告的商業秘密,而彙鴻蘇州公司幫助埃索托普公司銷售侵權產品,兩企業與其他三被告共同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權。因此,5名被告都具有共同侵權的故意,應共同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2004年8月,上海市二中院做出刑事終審裁定:分別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陳偉元、程尚雄和強劍康有期徒刑1年至9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至2萬元不等;埃索托普公司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處罰金30萬元。判令5名被告連帶賠償上海化工研究院經濟損失230萬元。

另據《法製日報》報道,2007年6月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深圳市泰德半導體有限公司、浙江華立儀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原告深圳市華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商業秘密,兩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業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並連帶賠償原告615萬元。2000年12月至2003年8月,原華旭科技研發部經理李光春在掌握了該公司智能水表項目技術之後,夥同他人利用其盜取的商業秘密開發同類智能水表底層控製程序,並通過深圳市泰德公司生產了37370塊IC卡智能水表電子控製模塊,銷售給華立公司和杭州貝特燃氣表有限公司。

2006年1月23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定李光春竊取商業秘密事實確鑿,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1年。在該判決生效之後,華旭公司於2006年6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泰德公司與華立公司兩被告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要求兩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615萬元。

我們不能要人家的雞給自己生蛋,也不能用人家的商業秘密給自己牟利,這是一個非常淺顯的道理。不知是真正不懂還是假裝不懂,至今還有人在打這種借雞生蛋、借密生財的歪主意。

以生產“一得閣”墨汁和中華墨汁馳名中外的一得閣工貿中心(原一得閣墨汁廠),打贏了商業秘密保衛戰,其前高級管理人員高某被法院判定不得披露其掌握的一得閣中心的商業秘密,亦不得參與墨汁產品的生產。

2003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一得閣工貿中心訴被告北京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高某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

審理查明:北京一得閣墨汁廠(簡稱一得閣墨汁廠)在20世紀80年代研製出一得閣墨汁及中華墨汁。1995年11月,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北京市國家保密局共同將中華墨汁及一得閣墨汁列入北京市國家秘密技術待審項目。1996年5月,中華墨汁及一得閣墨汁被列為北京市國家秘密技術項目,該項目的保密期限為長期,項目的生產單位為一得閣墨汁廠,上級主管機關為北京市二輕工業總公司。

1978年,高某進入北京一得閣墨汁廠工作。1984年至1995年間,高某任北京一得閣墨汁廠副廠長,在此期間,高某曾擔任主管技術的副廠長,主管墨汁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及生產車間的設計。2001年4月,一得閣工貿中心聘任高某為副經理。2002年1月9日,北京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成立,其法定代表人為高某之妻王某,其發起人共有13人,高某出資20萬,是公司最大的股東。其後不久,一得閣工貿中心與高某正式解除了勞動關係。然而沒過多久,一得閣工貿中心從榮寶齋等處發現並購得北京某文化藝術公司生產的三種墨汁產品,經鑒定,這三種墨汁產品使用了一得閣工貿中心的配方。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一得閣工貿中心的四種墨汁配方已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作為商業秘密依法受到保護;被告高某違背了保守原告一得閣工貿中心商業秘密的義務,披露了其掌握的一得閣工貿中心的墨汁配方,被告北京某文化藝術公司非法使用了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被告高某明知原告一得閣工貿中心的墨汁配方屬於商業秘密而向他人披露,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北京某文化藝術公司明知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屬於商業秘密而予以使用,亦侵犯了一得閣工貿中心的商業秘密,應當停止侵權並與高某共同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要求在一得閣工貿中心商業秘密解密前,曾擔任北京一得閣工貿中心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高某不得披露其掌握的一得閣中心的商業秘密,亦不得參與墨汁產品的生產;北京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不得披露、使用高某向其披露的一得閣工貿中心的商業秘密,並停止生產、銷售墨汁產品並將其庫存的墨汁產品交法院予以銷毀;北京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和高某共同賠償原告一得閣工貿中心經濟損失3萬元。

2000年5月15日,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處犯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原東莞興邦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張某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10萬元。

“直接法生產稀土多功能穩定劑”是廣洋高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的一項獨有技術,無形資產價值4015萬元。1997年10月,該公司向廣州市科委申請科技成果鑒定,證實該工藝為國內外首創,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並且將其申報列入國家秘密技術項目。1996年6月至1997年3月間,工程師張某先後擔任廣洋公司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全麵掌握了這項技術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核心機密。1997年3月,張某突然離開廣洋公司;同年5月,他將這項技術作價45萬元入股,與馮某合夥成立了東莞興邦化工有限公司,並搖身一變成為董事、副總經理。此後,興邦公司開始生產、銷售與廣洋公司同類產品配方一致的複合安定劑。經審計,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興邦公司的產品共給廣洋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4.74萬元,間接經濟損失1790萬元。破案後,公安機關在張某的住處繳回其私下摘抄、複印和竊取的廣洋公司的技術信息資料和經營信息資料一批。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張某以盜竊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並違反權利人的有關保密要求進行使用,給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某試圖將企業的商業秘密移植到自己的花園裏開花結果,其想法也太天真了: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財產,豈能讓你據為已有?工廠裏的一個鏍釘一截木塊尚且不能讓人隨意拿走,何況是事關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商業秘密!

中國法律以一樁樁案例告訴那些覬覦他人商業秘密者:利用別人的商業秘密另起爐灶牟利,此路不通!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財產,而竊取商業秘密自然也就是竊取企業的財產。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財產價值更高。竊取一噸鋼材幾千元,竊取一台機器或許價值幾萬幾十萬元,而一項商業秘密,卻往往價值數十萬數百萬元之多。更重要的是,竊取一般的財物損失的隻是這種財物,而竊取一項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則有可能是喪失了壟斷地位與競爭優勢,甚至可能關門大吉。因此,竊取商業秘密比竊取一般財物危害更大,影響更壞。但願法律的判決,能使他們猛醒過來。

三、跳槽不能帶走商業秘密

跳槽泄密,法律不容

沈陽一企業耗時10年,投入近千萬資金開發研製的產品技術配方和生產工藝,被跳槽的員工帶到競爭對手企業,對方依據此技術生產出同類產品,使擁有專利的企業蒙受了14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

據2003年10月10日《沈陽晚報》報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泄密者有期徒刑3年,並判令使用專利人技術的公司和泄密人停止侵害,同時賠償專利人150萬元的經濟損失。

1991年,沈陽市天榮公司開始研製阻水帶係列產品,2000年6月,該係列產品通過了沈陽市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生產工藝及配方等屬權利人天榮公司專有。天榮公司在公司管理手冊中作了保密規定,包括阻水帶係列產品的技術等均屬公司技術秘密,要求員工保密。

2000年7月18日,掌握了阻水帶係列產品的工藝配方及生產技術的天榮公司生產部經理李某向公司辭職。隨後,2000年7月28日,沈陽中天電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注冊成立。李某將天榮公司獨立設計製造的生產設備構造、工藝等向中天公司進行講解說明並繪製草圖,隨後又利用套取的天榮公司的貨源情報,為中天公司采購天榮公司產品配方中的原料。在李某的指導參與下,中天公司生產出與天榮公司同樣的阻水帶係列產品,並向天榮公司的用戶進行銷售。經沈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鑒定,天榮公司直接和間接經濟實際損失達1400餘萬元。為此,天榮公司向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中天公司、李某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