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舊事重提(2)(2 / 2)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如果沒有鐵的事實依據,下級是不能越級反映情況的,也不能過問領導的事的,更不能私下打聽領導的事的,更談不上越級去反映自己領導的情況。

這些都是官場大忌,不僅是組織原則不允許,習慣性的做法更加不允許。如果一個機關工作人員不懂這些,他不僅違反了組織原則規定,也將如過街老鼠處處碰壁寸步難行。

但“官”字裏麵有二個口,正說反說都是在那個寶蓋頭下麵進行的,普通老百姓是沒有任何辦法改變的。

以趙一局長為首的江南正氣管理局黨組,後來在追究龔仲的責任時,是按照這樣的邏輯進行推理的:“一、正氣物業公司被騙了五百萬元是事實;二、這巨大的經濟損失是樹大明等人搞出來的是事實;三、樹大明搞之前問了龔仲能不能搞是事實,也就是說龔仲知道這事也是事實;四、龔仲沒有報告局黨組是事實;五、如果龔仲報告了局黨組,樹大明等人搞不成了也是事實。”

對於這種嚴格的邏輯推理,龔仲除了心理不服外,沒有任何理由拒絕。

後來法院在公開審判樹大明時,當法官質問樹大明為什麼不尊重龔仲的意見,樹大明是這樣回答法官的:“龔仲是說了其中存在風險,也提出了自己的反對意見,但龔仲沒有說存在什麼風險。我以為他說的是三十萬元的利息有風險,擔心對方不會按承諾支付。龔仲根本沒有說那五百萬元存在風險,如果他當時說清楚了,我可能就不會上當了。”

對於樹大明這樣的解釋,當然不能減輕法律對他的追究,法院也不會如他所想將責任推脫到龔仲身上。

龔仲有一次鬱悶時,與財務處馬建設處長說起此事。

馬建設處長是這樣理解的:“你是趙一局長派去機關後勤保障中心,專門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的。樹大明主任雖說剝奪了你物業公司財務管理的權力,但你還是機關後勤保障中心的財務負責人。”

“而正氣物業公司是機關後勤保障中心的所屬經濟實體,從職責上來說你還是有管理物業公司財務的權力。更重要的是,這件事樹大明多少告訴你了,你也多少知道一點點,出了事後你當然跑不了,局黨組當然會追究你的相應責任。”

龔仲第二次接觸“黑山事件”,就是那五百萬元按約定到期後,樹大明安排龔仲與方建軍、方麗紅一起去黑山建設銀行,將那資金從黑山市轉回到江南市。

由於龔仲是第一次為此事去黑山建設銀行,也是第一次與對方正式接觸。但大家在介紹認識時,除了黑山建設銀行解放路支史江生副行長的具體身份外,其他人都沒有說具體的工作單位與職務。龔仲也因此認為他們與史江生副行長一樣,都是銀行的工作人員。

經過一番交涉,並電話請示樹大明主任同意,方建軍總經理等人同意了對方滯後幾天還款的請求。

在協調過程中,史江生副行長對龔仲等人保證道:“現在資金由銀行統一控製,資金是安全的。”

後來在公開審判這起案子時,史江生副行長在法庭上也承認當時確實是這樣保證的。

就是因為史江生副行長的身份及保證,加上其他各方麵的原因,龔仲就沒有堅持去銀行營業間查明具體情況,使案件到當年十月份才被龔仲揭露出來。

後來江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黑山建設銀行解放路支行責任區分時,就以“樹大明等人從三月份起就知道資金在不物業公司銀行賬戶上,而到十月份才正式報案,使犯罪分子將資金耗費光了”,作為正氣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實之一。

以趙一局長為首的江南局黨組在追究龔仲的責任時,因此進行了這樣的邏輯推理:“五月份以前不怪你,但五月份你與犯罪分子直接接觸了,卻沒有報告局黨組。如果你當時報告局黨組了,物業公司就不會這樣被動了,經濟損失也就沒有這樣大了。”

這就是龔仲與樹大明等人搞出來的“黑山事件”的全部過程。

第一次是樹大明谘詢龔仲那個“機會”有沒有風險,第二是樹大明安排龔仲去黑山銀行轉錢。

龔仲的這二次接觸是正常的工作,與“黑山事件”案件沒有任何關係,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事情。

但江南局黨組卻做出那樣嚴謹的邏輯推理,先是將龔仲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之一,後來又套上“知情不報”的帽子,並因此剝奪了他參加處級幹部競爭上崗的資格。

而江南局部分不明真相的幹部職工,甚至將龔仲作為犯罪分子之一對待,共同導演了一幕現實版的“竇娥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