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吳半農又正式致函“盟總”提出抗議,要求迅速恢複吳港發電廠和起重機的拆卸工作。27日“盟總”複信稱:停拆是根據美國政府的指令,恢複拆卸一事,礙難辦理。後來,吳半農發現,美國政府停止“先期拆遷”的指令中有“已著手進行拆遷者,仍繼續拆遷”一語。“盟總”竟密不發表。吳半農又致函“盟總”,重申前意,並指出“盟總”的答複和美國政府指令也不符合。“盟總”又複函,語氣雖較前緩和,仍諉稱應俟停拆指令施行細則決定時再予考慮。6月7日,賠償技術谘詢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主席竟宣布施行細則已決定,兵工廠的附屬電器設備和剩餘設備,凡已分配者,不論是否發出正式通知單,都照舊拆遷。唯吳港電廠和200噸起重機除外,應予停拆。7月17日,“盟總”在賠償技術顧問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正式宣布停止拆遷。至此,美國實施的“先期拆遷”計劃半途夭折,對日索賠的整個賠償計劃實際上也在美國一手操縱下停止實施。盟國戰後對日索賠事宜被美國腰斬。中國戰時的損失,根據國民黨行政院賠償委員會估計,有620億美元之多。而中國分得的賠償物資僅約值2250萬美元,約占萬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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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北平召開。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當年12月底,國民黨當局全部撤到了台灣。
1950年6月22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與日本首相吉田茂舉行第一次會談。在9月底提出對日和約七原則。10月20日,杜勒斯同台灣“駐美大使”顧維鈞會晤。提出中國放棄對日賠償問題。顧維鈞表示,可對日本采取寬大政策,但完全放棄賠償這一權利是很困難的。11月4日,根據台灣當局決議,由“外交部”整理的備忘錄對美國對日和約七原則采取了無可奈何的態度。備忘錄稱:“我國目前國際地位至為低落,於此時與日和約,我方發言力量自極微弱……美方既已痛下決心,我方反對無益,即以索價還價之方式略事延宕,亦將招美方重大反感與誤會……關於賠償問題,我方不得已時可酌減或全部放棄”。
對台灣當局一味追隨美國,在對日索賠問題上軟化之快、之大,“駐美大使”顧維鈞也感到吃驚。他在回憶錄中寫道:“事情有時令人難以理解。像賠償這樣一個重大問題,台北政府竟會作出出人意料的決定。中國人民受害14年,不但受傷亡之苦,而且受財產損失與生活艱辛之苦。我認為台北至少應當在完全屈從美國壓力之前,把賠償問題加以慎重考慮。美國想急於擺脫占領日本的財政負擔,因而慷慨地放棄全部賠償要求。中國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在我看來,政府在要求日本賠款問題上,是可以堅持很長時間的。”
1951年4月,英國向美國政府提交備忘錄,提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對日和約的談判和簽字。當年6月初,杜勒斯訪英,同英國外交大臣莫裏森會談。幾經交涉,達成妥協,決定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不參加和約簽字。6月15日,杜勒斯與顧維鈞會晤,轉告英美達成協議,希望台灣當局與日本單獨簽訂和約。7月12日,對日和約草案正式在華盛頓、倫敦及40餘國首都公布。條約草案中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台灣當局任何一個代表。台灣“外交部”發表了書麵抗議和嚴正聲明。美國由於害怕台灣當局參加引起半數以上的其他國家反對而拒絕台灣當局參加和會,表示盡力使日本在它簽署多邊和約後不久與台灣簽訂雙邊和約。
1952年2月20日至4月27日,日本全權代表河田烈和台灣當局全權代表葉公超舉行正式會談3次,非正式會談18次,於4月28日簽訂了《日台和約》。其中對賠償的處理是:原台灣當局草案中所列的索賠,第12條約200字全部取消。隻在議定書的第一條第二款中載明:“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
事後,在《******秘錄》中記載:“關於賠償問題,中華民國將舊金山和約第14條所規定的服務補償予以自動放棄。是故在中日和約中未見有一個賠償字眼,乃是未見前例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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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後,於20世紀60年代初,****中央討論了日本戰爭賠償問題,認為可以放棄戰爭賠償。其理由,一是為了對日本表示友好。二是吸取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教訓。凡爾賽和約規定的德國支付巨額賠償,使德國經曆了極大的困難,引發了德國複仇主義,使得希特勒上台,發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給世界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三是,一些國家已放棄了對日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