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的刑事實踐具有一定的恢複性司法基礎。近年來,不少地方針對民間鄰裏糾紛引發的傷害案件,輕傷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學生犯罪案件,根據刑事政策發布了一些規範性文件,明確了進行刑事和解的程序和做法,並收到了良好的處置效果。
(3)構建和諧社會戰略的現實需要。構建和諧社會,就是要減少對抗,形成全麵的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機製。傳統司法模式在價值追求上,強調國家利益至高,在責任承擔上,要求罪刑均衡。恢複性司法通過發揮犯罪人與被害人在解決刑事矛盾中的積極作用,通過對話協商和解處理,達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消除影響等更加豐富的效果。
(二)恢複性司法本土化的衝突因素
恢複性司法要實現本土化,也不乏衝突。筆者以為,這種衝突在我國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麵。
(1)犯罪概念衝突。筆者以為,主要由於對犯罪的本質的不同理解(或者說關注),導致保護的取向具有分歧。我國刑法認為,犯罪行為主要是對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侵害,犯罪之所以要受到懲罰,主要是其具有的社會危害性,犯罪的本質在於社會危害性。
(2)刑罰觀念的衝突。傳統的刑罰觀念,也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實際上秉承了報應刑思想,強調刑罰與犯罪行為對等性,注重對犯罪個別預防,突出刑罰痛苦報應性,追求犯罪與刑罰之間對稱,以此來達到一種樸素的創設的正義。恢複性司法承認犯罪並要求刑罰這個基本前提與傳統刑罰觀念並無本質衝突,隻是對刑罰的使用進行了理念上的變遷,而非不求刑罰放縱犯罪。
三、對恢複性司法導入的期待
對於恢複性司法的導入,筆者認為不能否定,但也不可有過高的期待。最好的辦法是要結合實際具體分析具體運用。麵對當前存在的實際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應解決好兩方麵的問題。
司法觀念的全麵化。司法觀念是不斷發展和進步的,一種刑罰觀念,是否應該發展和運用,不是看其與傳統有多大衝突,而關鍵要看其是否適應社會發展和對社會的具有的價值和意義。筆者認為,恢複性司法的理念不失為一種良益補充。完善了這樣的司法觀念,發展和運用好恢複性司法的理念,為我所用,構建符合中國國情和社會主義法治的司法製度,並不艱難。
(二)司法製度的完善。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恢複性司法的價值核心實質上在於理念層次,製度構建隻是必要的層次。導入恢複性司法,有人擔心其製度和模式與現行司法製度包容與平行問題。如筆者在前文所述,其隻能作為補充,也當然包容於現行司法製度。恢複性司法在我國實際上已經得到不完全意義或者說是非理性意義上的應用,取得了應有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實際上是包容性的最好詮釋,也可以普遍接受。現在麵臨的問題是如何進一步理性規製,筆者以為,在恢複性司法的製度上,關鍵的問題不是要將其地位提高到如何程度,而是我們如何規範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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