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很粗略的介紹了專家治療工作的基本內容,我相信大多數的男性都能從這類計劃中獲得不少協助。雖然我隻是三言兩語帶過,不過我相信讀者應該可以從中看出治療過程的梗概。這是一個尚未獲得普遍接受的西方治療理論,我希望自己解釋得還算周延。要明確指出這個理論的爭議處很簡單。大多數從事婚姻谘商或家庭谘商的專業工作者,使用各種不同的係統理論做為幹預的導引原則。係統理論的提出者認為家庭或婚姻的運作就像是一個係統,打個比方好了,就像是一個暖氣係統,氣溫的高低會影響自動調溫器,決定加熱器是否要打開,溫度要設定為多少。係統內的各項因素會相互影響,因果關係是循環的。套到家庭關係或婚姻關係來看,就表示家庭或婚姻中出現什麼問題,係統內的各個人都脫不了關係。男人的行為(簡稱為A),使女人做出某些反應(稱為B),B又會促使男人做出A。誰是肇端者,這是夫妻或家人之間爭吵時普遍使用的談判籌碼,對於係統理論來說是無關緊要的,因為係統理論的目標是為了改變整個係統的運作,而不是判定誰是誰非——這是夫妻經常陷入的泥淖。照係統理論的觀點來看,無論推動哪一方改變都沒關係,因為你隻要改變某一方,另一方就會跟著改變。
讀者在我舉出的治療案例後,應該可以了解,專家采取的態度是:因果關係是直線的;男人必須為自己的苛待行為負完全的責任;他太太的行為乃是受他苛待而產生的反應;不管他太太做了什麼,都不足以作為他打人的借口。女人當然也和男人一樣,都有可能做出使別人產生暴力衝動、甚至做出暴力行為,可是一旦有人做出暴力行為,該負責任的人就是暴力者,不管對方發出的刺激程度是強是弱。受害女性或許本身也有問題,造成兩人關係的障礙,可是這和持續不斷的苛待與暴力威脅比起來,實在是微不足道。我所要處理的基本問題就是這種權力關係的不平等。我認為這種不平等是男女關係的起始點,也是舉世可見、實際的社會不平等。受害女性的暴力行為或是其他令丈夫生氣的行為,絕對不可與苛待者的苛待行為相提並論。如果男人已經放棄其苛待性,治療者接下來或許可以接著進行共同谘商(以夫妻或家庭為單位)——如果太太也有意願,而且已經脫離恐懼。由女性主義觀點來看,男性的暴力與苛待,無論表現形式為何,都是一道脅迫性的力量,促使女性特質依著男性的需要發展。這道力量中包括了母職規範的再製,也包括了界定女性性別角色的心理學理論。不可否認的,“正確”的角色行為正是維持強勢權力架構——男性支配、女性次等——所不可或缺的。
附錄:非常行為(完結)
近年來的研究指出,英國有1/6的已婚女性曾遭受丈夫的暴力強暴;美國有1/4的女性是強暴受害者。要取得精確的強暴事件發生率數字的確很不容易。最低至4%,最高至40%的估計值都有人發表過。有記錄的強暴事件中,進入司法審判的隻有5%,隻有1%被判定為強暴罪。也就是說,在每250~2500名的強暴者之中,隻有一個被判刑!
有一個隨機調查以女性為調查對象,結果發現有41%的受訪者說自己曾遭受強暴(包括已遂與未遂)。羅索指出,女人一生中被強暴的可能性是40%。北倫敦工技大學兒童苛待研究部門於1990年進行一項調查,對象是1000多名學生,結果發現16歲以下的女生中有59%曾遭受過性傷害。
何謂性傷害?無疑的,定義上的差異一定會對這類研究的結果造成重大影響。如果我們用的是普通的男性定義,很多男性案主都可以很確定的說,我們從未對任何女性做出性傷害的行為。可是我如果不強占界定性侵害(或性傷害)的權利,我可以想起以往發生過的5件事。
那時候我的行為和“正常”男性並無二致,可是卻形同催迫對方和我發生性關係。當然,我可以用對我有利的方式解釋她們的抗拒。就我個人來說,我從這些事當中得到的體認是:外界教會我期望女人抗拒,女人則希望有人突破她們的抗拒。
有一位案主,他太太對他設下禁令,如果他做出讓她不高興的事,她就不和他做愛。禁令有時持續幾個星期,有時持續幾個月,令他覺得很痛苦,於是他花了不少心思,想出一些巧妙的對策。後來他發現,就算不在禁令期間,他太太就是不喜歡性生活(或許任何男人她都不喜歡)。他很生氣,並且告訴她:你不喜歡做愛,一定有問題。某一天,他強暴了她。有人可能會說他太太在性方麵有問題,可是事實上,她並不覺得自己有什麼問題。依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