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8年試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算起,我國實施村民自治製度已近27年。
而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施行也已有4年多時間。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近日在浙江、廣東、安徽、吉林、河南、河北等地調研了解到,我國村民自治製度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已初步建立起新型的鄉村治理架構。
這些年來,農村基層民主製度體係逐步完善,組織載體日益健全,實踐內容不斷豐富,村民自治製度已經發展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農村基層長治久安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這項涉及億萬人的村民自治實踐,目前也麵臨著諸多挑戰,主要是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有機整體中,除了“民主選舉”得到較好的施行外,其他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尤其是“民主監督”滯後,導致出現“選時有民主,選完沒民主”引發的村幹部腐敗和村民上訪現象比較突出。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了2015年“一號文件”:《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幹意見》。其中對於創新和完善鄉村治理機製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號文件”特別提到,在有實際需要的地方,擴大以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繼續搞好以社區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探索符合各地實際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進一步規範村“兩委”職責和村務決策管理程序,完善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製度設計,健全村民對村務實行有效監督的機製,加強對村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製約,確保監督務實管用。
“我22歲起在村裏幹到現在,經曆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從試行到正式頒布,再到4年前修訂實施的全過程,感受到了它給農村、農民帶來的巨大變化。”浙江東陽市南馬鎮花園村黨委書記邵欽祥說,村莊依法自治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對廣大村民來說,一人一票的民主選舉對塑造他們的政治參與意識、提高政治參與能力的作用是巨大的。
在多地農村的地頭上、菜園裏、井沿邊,《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聽到許多村民說,在選舉期間,外出務工農民乘車數百公裏趕回村裏參加投票的事屢見不鮮,甚至有的包機回家參加選舉。記者感受到,時至今日,隨著農村改革向縱深推進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群體的民主意識可以說超過了曆史上任何時期。
河北省紀委監察廳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於振生表示,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使得村莊有了穩定並廣受認同的公共權力產生方式。與此同時,村莊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也在有效推進。尤其是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把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列入法律,推進實施,使得村級自治組織載體日益健全,農村基層民主製度體係逐步完善。
記者了解到,根植於中國大地、行走在村野的村民自治製度,是在人民公社製度廢除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實施後逐步建立起來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製度解體。在特定曆史條件下,基於農村生活的實際需要,1980年初,廣西宜山縣果作村自發創造產生了第一個村民自治組織。與此同時,四川、河南、山東等地的一些農村也陸續出現了類似的村民組織。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民政部等立刻派出工作組實地考察,並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以此為開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村民自治,成為上世紀80年代初鄉村社會變革的直接目標。1982年,“村民委員會”被寫入新憲法,定性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出了《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提出建立鄉政府,同時在鄉以下設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實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選舉產生。據民政部的資料顯示,至1985年春,全國農村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工作結束時,共成立92000多個鄉、鎮人民政府,設立了82萬多個村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