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價格的幾種重要形式
大蕭條期間,有時測得的失業率達到了30%以上。大公司的定價策略受到了包括加德納·米恩斯在內的許多觀察家的批評。米恩斯認為,每個行業的產量和就業量與其價格的變化是逆相關的,因此,價格未顯著下降行業的產量較低,失業較多。他認為,一個行業的壟斷程度越高,價格下降得越少,因而導致的失業也越多。人們看到,各個行業因壟斷趨勢而導致的價格剛性正破壞著經濟,但簡單的微觀經濟理論卻又預言相對價格自會麵對供需變化作出反應。
加德納·米恩斯和受操縱價格
米恩斯提出,寡頭廠商在操縱著價格。受操縱價格這一術語首先出現於米恩斯對1929年到1932年期間工業定價行為的研究中。在考察價格剛性問題時,米恩斯發現剛性價格與行業結構有關,這種行業結構後來被稱為價格受操縱的行業。在繼續敘述米恩斯的研究前,我們必須區分已被應用於解釋剛性價格現象中的各種有關術語。
術語定義
我們已經知道了“受操縱價格”這一術語,此外,“全部成本價格”和“剛性價格”也已被用以描述價格的不易變性。受操縱定價通常意指由於市場壟斷而導致的某種程度的隨意定價。全部成本價格意指為了彌補平均成本所定的價格。剛性價格則是經常用來表示定價慣性的最一般表述形式,它是由典型的寡頭相互依賴或相對穩定的供求條件所造成的。
實際上,米恩斯的“受操縱價格”這一術語對每個研究剛性價格現象的人來說並不意味著同一件事。米恩斯最初將這一術語定義為“由操縱行為設定並在一段時間內保持不變的價格,”而且,受操縱價格出現在“某公司將牌價維持在它願意銷售產品的水平的時候,或出現在某公司簡單地將自己的產品定價於消費者可能會購買的水平或不是消費者所希望的水平的時候。”
此定義是很寬的。除非一項交易通過談判確定,如購置一所住房或者價格隻是作為拍買型市場的結果(諸如股票交易所),否則它都可看作是受操縱價格。
米恩斯的研究
米恩斯考察了勞工統計局公布的747種商品的批發價格指數,然後按所記錄的價格變化頻率繪製了1926到1933年間的價格變化分布圖。該圖呈U型,而曲線實際上給出了一條雙眾數(bimodel)分布曲線,有關項目的眾數之一的價格指數大約每一個月發生一次變化,另一眾數的價格指數的變化每次少於10個月。在對這種雙眾數分布曲線作了觀察後,米恩斯得出結論:“經濟中存在兩種不同類型的價格——不頻繁變化的受操縱價格和頻繁變化的市場價格。”米恩斯又進一步觀察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即在1926-1933年間,價格變化得越頻繁,同期內的這些價格降幅也越大。
概言之,米恩斯觀察了1929至1932年間37個製造行業和747種商品的數據後得出結論:行業集中程度越高,極度蕭條期間迫使價格下降遇到的阻力也越大。如果米恩斯的結論可接受的話,價格剛性就與較高集中程度的行業相關。
米恩斯的解釋和分析
米恩斯對操縱行為從未提出過有操作意義的定義。從其對受操縱價格的解釋和定義中,我們並不能很容易地確定哪些價格是通過市場供求雙方相互作用決定的,而哪些又是通過操縱確定的。即使我們能夠在米恩斯所觀察的價格變化頻率基礎上將各個行業分為受操縱價格類或市場決定價格類,我們還是心存疑惑:為什麼會產生這種價格決定的差異?
受操縱價格的原因米恩斯覺得受操縱價格是市場勢力作用的結果,即由於賣者數量少和其他市場不完全因素而形成的隨意決定價格的勢力作用的結果。實際上,米恩斯在此是將行為和市場結構聯係了起來:
造成衰退、價格不敏感的決定性因素是對價格的操縱控製,而這種操縱控製則來自於支配特定市場的少數幾家康采恩。
在較早期的一些文章中,米恩斯指出過一些壟斷行業可能存在受操縱價格的情況。以後他卻又說,受操縱價格是由“競爭者為數不多的許多激烈競爭的行業造成的”。由於米恩斯對受操縱價格形成原因的兩種不一致表達和操縱行為定義的模糊,從而引起了經濟學界的爭論。現在我們轉而就這一問題進行討論。
爭論
米恩斯的論點導致了關於受操縱價格模型的理論基礎和含義以及經驗發現的有效性等問題的爭論。例如尼爾發現行業的價格變化同其成本變化相關。他說:“就所研究的製造業而言,事實可以結束因米恩斯觀點所引起的爭論了。”另外索普和克勞德發現,價格變化幅度和他們度量的集中率之間毫無可計量的相關關係。然而米恩斯、尼爾、索普和克勞德的研究全都在數字的可靠性及其方法論上受到廣泛批評。科特基概述了近期的一些研究及其方法論問題。
讓我們來看一下米恩斯研究中的一個方法上的缺點。有什麼好方法能在不清楚價格變化的方向和幅度的情況下知道價格變化的頻率呢?例如,假定價格是與你認為是適當的相反的方向變化,或者價格變化是與供給與需求的移動一致的,那麼有什麼好方法可以知道這種事件可稱為是一種價格變化呢?如果相對於供給和需求的移動價格僅有輕微變動,則又有什麼好方法能測得呢?
報導價與交易價的差別對米恩斯和許多其他學者所作研究的一個主要異議是,勞工統計局的批發物價指數並不精確,該價格指數一定程度上並不反映寡頭們暗中實施秘密價格的情況,因此諸如米思斯那樣的以此指數為依據的研究總體上就會不正確了。這裏我們不是需要知道被索要的價格,而是要知道實際價格。當然,問題在於秘密削價之所以難以發現,就在於這個過程是暗中進行的。斯蒂格勒和金德爾以對產業價格指數走向進行獨立觀察的方式來解決這一難題。他們指出,大多數行業生產的產品的物質形態變化有時隻是一種現象。例如12種不同性質的熱軋碳鋼板至少能導致1.38億種不同的類型。況且,任何質量一定的產品的單位價格還受交貨擔保、信貸條件、運輸費用、重置設備、當場交貨等因素的影響。顯然,勞工統計局即便是對任何一種物品可能具有的一小部分屬性加以考慮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勞工統計局隻能選取少數具有完備定義的所謂典型產品以及典型交易的價格,並且是直接從這些商品的銷售者那裏收集這些價格。
金德爾和斯蒂格勒采用了另一種統計方法。他們要求買者說出為特定種類產品所支付的實際價格。然後,他們將這些價格的變動與相應的價格類型結合在一項指數中。於是,除了得到商品的實際支付價格外,斯蒂格勒和金德爾還得到了大約70種不同商品的1300個價格報告,或在每組價格上,他們得到了平均17個報告。而勞工統計局則平均僅有3個價格報告(常常僅有1或2個)。在討論受操縱價格的過程中,兩位研究者觀察了數值突出的一些商品,包括有色金屬、基礎化學產品、鋼、石油產品和憑處方出售的藥品。
斯蒂格勒和金德爾的主要發現在觀察了10年以上的報價的曆史紀錄之後,斯蒂格勒和金德爾發現,在最初5年裏,他們自己的指數反映了勞工統計局批發價格指數的變化趨勢。而在以後的5年,相對於他們的指數,勞工統計局的批發物價指數每年偏高大約0.7%。他們對於這一差別的解釋是,當市場條件和交易價格變化時,牌價並沒有被馬上更改,這種牌價調整的滯後作用在牌價降低的時候要強於牌價升高的時候。
或許更有意義的是他們對價格周期性變動的考察。在所研究的行業中,他們自己的價格指數在商業周期中並未顯示剛性。他們論述道:
“我們發現,價格變動的主導趨勢是順應一般商業周期變化的。按概括的數據,在四個完整周期中,我們發現在56%的時間裏,價格是朝商業周期的相同方向波動的。在其後的17%時間裏,價格保持不變,而在27%的時間裏,價格朝反商業周期的波動方向變化。既然沒有理由認為所有的價格都應該朝著與商業周期波動的相同方向變化,尤其是在相對緩和的擴張期和收縮期,因此我們認為,這裏沒有證據表明價格剛性或價格“操縱”是一種很值得注意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