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製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二條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後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製度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三條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製和提供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除外)。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的主要內容等,由本製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項,如轉讓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報出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條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

(五)利潤分配表;

(六)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

(七)分部報表;

(八)其他有關附表。

第一百五十五條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說明;

(五)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企業合並、分立的說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九)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月度終了後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相當於兩個連續的月份)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注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製權的,應當編製合並會計報表。合並會計報表的編製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中有關合並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企業在編製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並在內,並按照比例合並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並。

第一百五十九條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麵,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麵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又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一百六十條本製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