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的比賽規則:(2 / 3)

2.2.2.3.4經國際乒聯批準的國際乒聯標記為“ITTF"。

2.2.2.4在運動員運動衫背後的中間位置應優先佩戴被組織者指定的用於標明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而不是廣告。這個號碼布應是長方形,麵積不大於600平方厘米(A4)。

2.2.2.5在運動服前麵或側麵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運動員佩戴在比賽服上的任何物品,如珠寶裝飾等,均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以致影響對方的視線。

2.2.2.6服裝上不得帶有可能產生不悅或詆毀本項運動聲譽的設計或字樣。

2.2.2.7有關比賽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問題,應由裁判長決定。但裁判長不得否定國際乒聯已許可的式樣圖案。

2.2.2.8團體賽同隊運動員,或同一協會運動員組成的雙打,服裝款式和顏色應一致,鞋襪除外。

2.2.2.9比賽的雙方運動員應穿著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衫,以使觀眾能夠容易地區分他們。

2.2.2.10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類似,且均不願更換時,應由抽簽決定某一方必須更換。

2.2.3比賽條件

2.2.3.1賽區空間應不少於14米長、7米寬,4米高。

2.2.3.2賽區應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擋板圍起,以與相鄰的賽區及觀眾隔開。

2.2.3.3世界級比賽中,從台麵高度測得的照明度不得低於1000勒克斯,其它比賽中不得低於600勒克斯;賽區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於比賽台麵照明度的一半。

2.2.3.4光源距離地麵不得少於4米。

2.2.3.5場地四周一般應為暗色,不應有明亮光源,或從窗戶透過未加遮蓋的日光。

2.2.3.6新的地板不能顏色太淺或反光強烈而且表麵不得為磚,水泥或石頭;在世界級比賽和奧運會比賽中,地板應為木製或國際乒聯批準的某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膠地板。

2.2.4廣告

2.2.4.1在賽區內,廣告隻能在規定設置的器材和裝置上展示,而不能單獨設置廣告。

2.2.4.2賽區內任何地方不準使用熒光或發光的顏色。

2.2.4.3擋板內側的字樣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黃色,亦不得超過兩種顏色;其總高度應限製在40厘米以內。

2.2.4.4球台上的廣告隻能展示在台麵兩個側麵和兩個端麵上,並且每個廣告的總麵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廣告隻限於製造廠家的商標,標記或名稱,每半邊側麵上可有一個廣告,但是主辦單位可允許其它的臨時廣告,每邊側麵和每個端麵上可放一個廣告。

2.2.4.5賽區內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廣告,其任何一麵的總麵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

2.2.4.6比賽區域每個半場的地板上均可有一條廣告,麵積不超過3平方米,且與球台或檔板的距離不得少於2米;此外,製造商名稱和標誌的麵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同樣的顏色應與地板顏色相同,但可以淺些或深些。

2.2.4.7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下列限製:

2.2.4.7.1製造廠家的正常商標、標記或名稱所占總麵積不得超過24平方厘米;

2.2.4.7.2短袖運動衫前麵或側麵不得有3條以上的廣告,廣告總麵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厘米,每條廣告必須明顯分開;

2.2.4.7.3短褲和短裙上可有一個麵積不超過40平方厘米的廣告;

2.2.4.7.4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有一個麵積不超過200平方厘米的廣告;

2.2.4.8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麵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厘米;

2.2.4.9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麵積不得超過40平方厘米;

2.2.4.10比賽服和號碼布上不得有煙草製品、含酒精飲料或者有害藥品的廣告。

2.3裁判人員的管轄權限

2.3.1裁判長

2.3.1.1每次競賽應指派一名裁判長,其身份和工作地點應告知所有參賽者及隊長。

2.3.1.2裁判長應對下列爭項負責:

2.3.1.2.1主持抽簽;

2.3.1.2.2編徘比賽日程;

2.3.1.2.3指派比賽工作人員,並在必要時撤換比賽工作人員;

2.3.1.2.4主持比賽官員的賽前短會;

2.3.1.2.5審查運動員的參賽資格;

2.3.1.2.6決定在緊急時刻是否中斷比賽;

2.3.1.2.7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是否可以離開賽區;

2.3.1.2.8決定是否可以延長法定練習時間;

2.3.1.2.9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穿長運動服;

2.3.1.2.10對解釋規則和規程的任何問題做出決定,包括服裝,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

2.3.1.2.11裁判長有權決定在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能否練習,以及練習地點。

2.3.1.2.12對於不良行為或其它違反規程的行為采取紀律行動;

2.3.1.3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下,當裁判長的任何職責托付給一些其他人員時,這些人員中的每個人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應告知參賽者及隊長。

2.3.1.4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時負責代理的副裁判長,在比賽過程中自始至終應親臨比賽場地。

2.3.1.5如果裁判長認為必要,可在任何時間更換裁判員,副裁判員或計數員,但不得更改被更換者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事實問題做出的判定。

2.3.2裁判員

2.3.2.1每場比賽均應指派1名裁判員和1名或2名副裁判員。

2.3.2.2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台一側,與球網成一直線。副裁判員應麵對裁判員坐在球台另一側,當隻有一名副裁判員時,他應與球網成一直線;當有兩名副裁判員時,他們應分別與一條端線成一直線。

2.3.2.3裁判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2.3.2.3.1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

2.3.2.3.2如果雙方運動員對比賽用球不能達成協議,可任意決定一隻比賽用球;

2.3.2.3.3主持抽簽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

2.3.2.3.4運動員由於身體傷殘不能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應由裁判員進行裁定。

2.3.2.3.5控製方位,發球、接發球的次序,糾正上述有關方麵出現的錯誤;

2.3.2.3.6決定每一個回合得一分或重發球;

2.3.2.3.7根據規定的程序報分;

2.3.2.3.8在適當的時間執行輪換發球法;

2.3.2.3.9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2.3.2.3.10對違反關於指導行為等規定者采取行動。

2.3.2.4副裁判員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台麵的上邊緣。

2.3.2.5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2.3.2.5.1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3.2.5.2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2.3.2.5.3運動員阻擋;

2.3.2.5.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幹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2.3.2.5.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2.3.2.6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根據2.3.2.5條所做出的判決,本場比賽的其他裁判員不得否決。

2.3.2.7如果設兩名副裁判員,每名副裁判員負責離他最近的半條邊線和站在這一方的運動員,就2.3.2.4、2.3.2.5.1和2.3.2.5.3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做出宣判。

2.3.2.8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如果場上隻有一名副裁判員,應增加一名計數員;如果場上有兩名副裁判員時,每名副裁判員當接發球員在他一側時做計數員。

2.3.3申訴

2.3.3.1在單項比賽中的雙方運動員或在團體比賽中的雙方隊長之間所達成的協議均不能改變該場比賽的裁判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

2.3.3.2對有關裁判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或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不得提出申訴。

2.3.3.3對裁判員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裁判長提出申訴,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2.3.3.4對裁判長就未包括在規則或規程中的有關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有不同看法時,可向競賽委員會提出申訴,管理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2.3.3.5在單項比賽中,隻能由參賽的運動員就該場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在團體比賽中,則隻能由參賽隊的隊長就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

2.3.3.6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就比賽管理方麵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仍有異議時,可以由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隊長通過所屬協會,將問題提交國際乒聯規則委員會考慮。

2.3.3.7規則委員會將就此做出裁決,作為將來決定的指南。所屬協會仍可就該裁決向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提出反對,但不影響裁判長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己做出的任何最後決定。

2.4比賽的管理

2.4.1報分

2.4.1.1當球一結束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報分.如考慮掌聲或其它嘈雜聲將影響報分,應在情況允許時立即報分。

2.4.1.1.1報分時,裁判員應首先報下一回合即將發球一方的得分數、然後報對方的得分數。

2.4.1.1.2一局比賽開始和交換發球員時,裁判員在報完比分後,應報出下一回合發球員的姓名,並用手勢指明發球方。

2.4.1.1.3一局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先報勝方運動員的姓名,然後報勝方得分數,再報負方的得分數。

2.4.1.2裁判員除報分外,還可以用手勢表示他的判決。

2.4.1.2.1當判得分時,裁判員可將靠近得分方的手舉至齊肩高。

2.4.1.2.2當出於某種原出,回合應被判為重發球時,裁判員可以將手高舉過頭表示該回合結束。

2.4.1.3建議發球員在雙方運動員未準確得知比分之前,不要發球;如裁判員認為發球員經常發球過早,對對方有不利影響,應警告發球員推遲發球,如有必要應提醒接發球員舉手表明自己未準備好。

2.4.1.4裁判員報分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語言。

2.4.1.5應使用機械或電子設備顯示比分,使運動員看清楚,並盡量讓觀眾也能看清。

2.4.2副裁判員工作程序

2.4.2.1責任副裁判員應報出:

2.4.2.1.1"犯規",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4.2.1.2“側麵”,如果處於比賽狀態的球觸及了麵對他的球台側麵上邊緣以下部分;

2.4.2.1.3“擦網",如果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2.4.2.1.4“停",如果比賽環境受到幹擾,可能影響該回合的結果時。

2.4.2.2副裁判員在報出有關術語的同時,應將手高舉過頭,以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4.3輪換發球法的程序

2.4.3.1計時員應在每一局比賽的第一個球進入比賽狀態時開表;在比賽暫停時停表,如:到賽區外撿球擦汗、決勝局交換方位及更換損壞的比賽器材;當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時開表。

2.4.3.2一局比賽尚未實行輪換發球法,比賽進行到15分鍾,計時員應報“時間到”。(雙方運動員的比分均已達到19分時除外)

2.4.3.3比賽應立即恢複,當球被接發球運動員或其同伴還擊時,計數員應宣報每一次擊球數。計數員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語言。

2.4.4比賽的程序

2.4.4.1在一場比賽開始前2分鍾,運動員有權在比賽球台上練習,正常間歇不能練習。隻有裁判長有權延長特殊的練習時間。

2.4.4.2如果雙方運動員不能就比賽用球達成一致意見而使比賽不能進行時,由裁判員任意決定一個比賽用球,拒絕接受該比賽用球的運動員,裁判長可取消其比賽資格。

2.4.4.3每局比賽中,每打完五分球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裁判員可允許運動員用短暫的時間擦汗。

2.4.4.4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損壞了球拍.應立即替換隨身帶來的另一塊球拍,或場外遞進的球拍。

2.4.4.5運動員應有合理的機會檢查和熟悉將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換破球或損壞的球拍以後,運動員可練習少數幾個回合,然後繼續比賽。

2.4.4.6運動員在比賽間歇時,應將球拍留在比賽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員的特殊許可除外。

2.4.4.7除非裁判長允許,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應留在賽區內或賽區附近,在局與局之間的法定休息的時間內,運動員應在裁判員的監督下,留在賽區周圍3米以內的地方。

2.4.5緊急中斷比賽

2.4.5.1運動員因意外事件而暫時喪失比賽能力時,裁判長若認為中斷比賽不致於給對方帶來不利,可允許中斷比賽,但時間要盡量短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十分鍾。

2.4.5.2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狀態早已存在,或在比賽開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預見,或由於比賽的正常緊張狀態引起,則不能允許中斷比賽。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原因在於運動員當時的身體狀況或比賽進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過度疲勞,這些也不能成為中斷比賽的理由,隻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傷而喪失比賽能力,才能允許緊急中斷。

2.4.5.3在緊急中斷比賽時,裁判長可授權運動員在任何球台上練習,包括比賽用的球台。

2.4.6場外指導

2.4.6.1團體比賽,運動員可接受任何人的場外指導;單項比賽運動員隻能接受一個人的場外指導,而這個指導者的身份應在該場比賽前向裁判員說明。如未被授權的人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紅牌令其遠離賽區。

2.4.6.2在局與局之間的休息時間或經批準的中斷時間內,運動員可接受場外指導。如被授權的指導者在其它時間內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黃牌進行警告;如在警告後再次違犯,將被驅除出賽區。

2.4.6.3在一個團體賽或單項比賽中的一場比賽,指導者己被警告過。如任何人再進行非法指導,裁判員將出示紅牌,並將其驅除出賽區,不論其是否曾被警告過。

2.4.6.4在團體比賽中被驅除出賽區的人不允許在團體比賽結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場比賽。在單項比賽中,不允許在該場單打比賽結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驅除出賽區的指導者拒絕離開或在比賽結束前返回,裁判員應中斷比賽,立即向裁判長報告。指導者被驅除出賽區時,應出示紅牌。

2.4.6.6以上規定隻限製對比賽的指導。這些規定並不限製運動員或隊長就裁判員的決定提出正式申訴,或阻止運動員與所屬協會的代表或翻譯就某項判決的解釋進行商議。

2.4.7行為表現

2.4.7.1運動員和教練員應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響對手,冒犯觀眾或影響本項運動聲譽的不良作風或行為表現。包括:故意損壞比賽器材,如弄壞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語言不文明或大聲喊叫,故意將球打出比賽區域,不尊重比賽官員和在比賽中堅持非法指導。

2.4.7.2裁判員認為運動員或教練員在賽區內的行為表現不能接受,裁判員應向其出示黃牌,並警告運動員或教練員,要求其停止冒犯行為,否則將被判罰。一對雙打選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將對兩個人適用。

2.4.7.3運動員在受到警告後再犯,裁判員可判對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員可判對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時,應同時出示黃牌和紅牌。但2.4.7.5中另有規定者除外。